[課業] 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只列個人認為重要的部分
1.間接正犯:
69台上696判例:利用他人不知情
27上672判例:利用他人無罪責
23上3621判例:利用強制結構
94年台上字第6403號:
利用他人欠缺違法性(可反推至利用他人不該當)
被利用者無意思能力→直接正犯
2.27上1333判例:以共同意思參加犯罪→為己犯罪
3.釋109: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以外行為
共同犯罪之意+事前同謀,由部分人實行
※其實已包含在95年決議裡,列出的原因是因為作答需要
4.95年決議:正犯
為己犯罪+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參與實行
5.24年決議:共同正犯
他人已決意+促成犯罪(對方法順序有所表示)
正犯&從犯以程度判定,不問為誰犯
6.24上890判例:
他人已決意+為己犯罪+有所計畫,成立共同正犯非教唆犯
(教唆並提供計畫非教唆犯)
7.30上1240判例、28年決議:無責任非共同正犯
8.101年決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成立共同正犯
9.28條立法理由:正犯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著手前脫離+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10.100台上5925:
共謀後脫離+著手前提供之助力明確解除+切斷相當因果關係
對犯罪結果免責,非該罪共同正犯
11.67年決議:真正己手犯不成立共同正犯,僅成立共犯(排除間接正犯)
12.28上2397判例:犯罪進行中+參與目的行為,成立共同正犯
13.101台上4673:共同正犯中之一人行為與犯意聯絡有出入,但客觀能預見→共同負責
14.76年決議:結夥=實施共同正犯(在場共同實行或參與實行)
15.28年決議:教唆之幫助與幫助之教唆及幫助之幫助,均屬犯罪之幫助行為
16.73台上2616判例:共同教唆共同負責
17.高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29號
如採修正構成要件形式理論,當法律處罰陰謀預備犯時,適用教唆犯之規定
18.81台非233判例:
聚眾犯:雖為共同正犯,但分別程度之間不適用總則規定
合同犯:共同正犯
對向犯: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嚴重不合學理之判例,除判斷刑訴共犯外,聚眾犯之見解請勿拿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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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13.1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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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一個很神奇的東西
釋109、28條立法理由、95年決議乍看之下一樣
來互相比較一下
釋109 28條立法理由 95年決議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為己犯罪+參與
注意到了嗎
為己犯罪未必有共犯之意(像是為己利即為自己犯罪)
幫助他人犯罪未必有犯意聯絡
這裡的爭議比共謀共同正犯大太多了(實務會導出片面共同正犯的結論)
但好像很少人提?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52.230.17 (05/0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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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立法理由跟95年決議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者,成立共同正犯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因我國承認片面幫助
若片面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就會成立共同正犯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7.223 (05/0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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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把"以幫助他人之意"跟"以共同犯罪之意"
當成是不同的東西
當然這在共同正犯的理論上是講不通的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16:14)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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