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咕啾咕啾魔法陣)時間12年前 (2013/04/29 03:29), 編輯推噓5(509)
留言14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只列個人認為重要的部分 1.間接正犯: 69台上696判例:利用他人不知情 27上672判例:利用他人無罪責 23上3621判例:利用強制結構 94年台上字第6403號: 利用他人欠缺違法性(可反推至利用他人不該當) 被利用者無意思能力→直接正犯 2.27上1333判例:以共同意思參加犯罪→為己犯罪 3.釋109: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以外行為 共同犯罪之意+事前同謀,由部分人實行 ※其實已包含在95年決議裡,列出的原因是因為作答需要 4.95年決議:正犯 為己犯罪+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參與實行 5.24年決議:共同正犯 他人已決意+促成犯罪(對方法順序有所表示) 正犯&從犯以程度判定,不問為誰犯 6.24上890判例: 他人已決意+為己犯罪+有所計畫,成立共同正犯非教唆犯 (教唆並提供計畫非教唆犯) 7.30上1240判例、28年決議:無責任非共同正犯 8.101年決議: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成立共同正犯 9.28條立法理由:正犯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共謀、預備、實行) 著手前脫離+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10.100台上5925: 共謀後脫離+著手前提供之助力明確解除+切斷相當因果關係 對犯罪結果免責,非該罪共同正犯 11.67年決議:真正己手犯不成立共同正犯,僅成立共犯(排除間接正犯) 12.28上2397判例:犯罪進行中+參與目的行為,成立共同正犯 13.101台上4673:共同正犯中之一人行為與犯意聯絡有出入,但客觀能預見→共同負責 14.76年決議:結夥=實施共同正犯(在場共同實行或參與實行) 15.28年決議:教唆之幫助與幫助之教唆及幫助之幫助,均屬犯罪之幫助行為 16.73台上2616判例:共同教唆共同負責 17.高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第29號 如採修正構成要件形式理論,當法律處罰陰謀預備犯時,適用教唆犯之規定 18.81台非233判例: 聚眾犯:雖為共同正犯,但分別程度之間不適用總則規定 合同犯:共同正犯 對向犯: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嚴重不合學理之判例,除判斷刑訴共犯外,聚眾犯之見解請勿拿來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9.13.187.93

04/29 04:54, , 1F
大大真用心~ 教唆之幫助 對正犯而言不是教唆嗎? 太舊了~
04/29 04:54, 1F

04/29 11:02, , 2F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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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3:06, , 3F
學理跟實務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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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4:19, , 4F
而且教唆幫助不是對正犯造意,怎麼會是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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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14:20, , 5F
幫助教唆仍為94年決議所採用
04/29 14:20, 5F

04/29 18:30, , 6F
其實考試時只要背釋字109一個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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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3:12, , 7F
不過在正犯的判定上我是認為需要看其他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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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3:13, , 8F
尤其是把風,如果題意沒寫明是為己利,最好還是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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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0 13:14, , 9F
27上1333判例,說明有共同意思即屬為己犯罪
04/30 13:14, 9F

05/01 08:56, , 10F
推用心~
05/01 08:56, 10F
發現一個很神奇的東西 釋109、28條立法理由、95年決議乍看之下一樣 來互相比較一下 釋109 28條立法理由 95年決議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為己犯罪+參與 注意到了嗎 為己犯罪未必有共犯之意(像是為己利即為自己犯罪) 幫助他人犯罪未必有犯意聯絡 這裡的爭議比共謀共同正犯大太多了(實務會導出片面共同正犯的結論) 但好像很少人提?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52.230.17 (05/0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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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你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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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立法理由跟95年決議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者,成立共同正犯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因我國承認片面幫助 若片面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就會成立共同正犯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7.223 (05/01 20:18)

05/02 14:42, , 12F
這觀念也錯太大了吧!XD沒有犯意聯絡怎麼會成立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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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42, , 13F
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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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把"以幫助他人之意"跟"以共同犯罪之意" 當成是不同的東西 當然這在共同正犯的理論上是講不通的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16:14)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39.14.182.33 (05/02 20:56)

10/11 22:27, ,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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