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課業] 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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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原文的正犯沒提到是共同正犯. 但我覺得應該也可以解讀成共同正犯. 因為實務上很難判定行為人主觀是幫助他人意思還是共同犯罪意思. 所以不管哪種只要實施構成要件行為都不能算幫助犯. 但我認為可以視為共同正犯是因為責任一體認定說. 一個犯罪行為若有兩個以上的正犯,那這兩個以上的正犯所犯之罪必須重新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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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間接正犯:. 69台上696判例:利用他人不知情. 27上672判例:利用他人無罪責. 23上3621判例:利用強制結構. 如果今天是無罪責的人利用不知情的人 是否都無罪. 問題1:10歲的甲自製超強力瀉藥並和乙說這是糖果叫他拿給丙. 乙不疑有他 就給丙吃了 丙吃了之後腹瀉不止 住院10天.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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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誤會很大 9. 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一定要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95年決議我找不到. 不過28立法理由所引用的實務見解. 是在講正犯和從犯的區分. 不是在講"共同"正犯和從犯的區別. 原文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亦為正犯. 如果沒有犯意聯絡 是片面的幫助意思的話. 這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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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列個人認為重要的部分. 1.間接正犯:. 69台上696判例:利用他人不知情. 27上672判例:利用他人無罪責. 23上3621判例:利用強制結構. 94年台上字第6403號:. 利用他人欠缺違法性(可反推至利用他人不該當). 被利用者無意思能力→直接正犯. 2.27上1333判例:以共同意思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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