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整理了一下正犯與共犯之實務見解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冬天的雨)時間12年前 (2013/05/02 12:57),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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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一個很神奇的東西 : 釋109、28條立法理由、95年決議乍看之下一樣 : 來互相比較一下 : : 釋109 28條立法理由 95年決議 : :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參與實行 : :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共同犯罪之意+參與 為己犯罪+參與 : : : : 注意到了嗎 : 為己犯罪未必有共犯之意(像是為己利即為自己犯罪) : 幫助他人犯罪未必有犯意聯絡 : 這裡的爭議比共謀共同正犯大太多了(實務會導出片面共同正犯的結論) : 但好像很少人提? :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27.52.230.17 (05/01 17:15) : 推 winterrain:不懂你的推論 05/01 19:28 : : 28條立法理由跟95年決議 :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者,成立共同正犯 : 以幫助他人之意,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者,成立幫助犯 : 因我國承認片面幫助 : 若片面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就會成立共同正犯 : ※ 編輯: loveflames 來自: 1.173.97.223 (05/01 20:18) 這個誤會很大 9 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一定要有犯意聯絡 行為分擔 95年決議我找不到 不過28立法理由所引用的實務見解 是在講正犯和從犯的區分 不是在講"共同"正犯和從犯的區別 原文是 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亦為正犯 如果沒有犯意聯絡 是片面的幫助意思的話 這個成立的正犯 是指單獨正犯 而不是共同正犯 所以從頭到尾都沒有片面的共同正犯此事 -- Time is Money => T = M Knowledge is Power => K = P Power = Work/Time =>T = W/P M = T = W/P = W/K 故當Knowledge趨近於0時 Money趨近無限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23.103 ※ 編輯: winterrain 來自: 61.220.23.103 (05/02 12:57)

05/02 16:18, , 1F
95年22次決議是只講正犯沒錯
05/02 16:18, 1F

05/02 16:20, , 2F
但28條立法理由有說該標準是區分共同正犯跟從犯
05/02 16:20, 2F

05/02 18:02, , 3F
不要被理由一開始的用語迷惑了 一開始是想表示共謀共同
05/02 18:02, 3F

05/02 18:03, , 4F
正犯 但實際原內容並非提到正犯 就一定是共同正犯
05/02 18:0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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