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司法5566)時間12年前 (2013/04/27 19:16), 編輯推噓7(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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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銘言: : 小弟舉個例子可以說明並非著手前的脫離只要消極放棄犯意即 可 而是不論著手前後都要積極切斷自己的犯罪貢獻 至多僅是積極程度不同 : 例如甲乙丙打算到丁家中行竊 由甲事前場勘 擬定犯罪時間 分工計畫 逃跑路線 銷臟管道等等 出發前一日 甲因為老婆臨盆 疼老婆的甲決定去醫院陪老婆生產 遂向乙丙表示 這次他不去了 也不用把錢分給他 事後乙丙雖然因為少了一個人分工偷比較少 仍可說順利得手 : 如果認為消極放棄已經可以脫離 那麼甲應該無罪 事實上乙丙都是照著甲的計畫去竊盜 甲犯罪貢獻的影響力持續到未遂甚至既遂階段 並未因為消極放棄而除去 這個觀念是來自犯罪支配論以及惹起說 並不因28條實施改實行不同 所以在上例 甲還是成立共謀共同竊盜既遂罪 : 其實我是想回p大那篇 可是用手機回不了 只能回這篇 可是這篇怎麼講得不一樣?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五號 按被告事前共謀犯罪或參與預備犯罪之行為,但於即 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因反悔而拒絕參與實施犯罪 之行為,並以行動阻止其他人實施犯罪之行為;縱其阻止行動無 效,其他人仍下手實施犯罪行為而發生犯罪之結果,惟被告於其 他人即將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既已無與之共同犯罪 之意思,亦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除法律有處罰該罪之陰謀或 預備犯之規定,應論以該罪之陰謀犯或預備犯外,尚不能遽依該 罪之共同正犯論擬。依原判決事實之認定,上訴人乙○○於事前 雖曾與曾萬安、盧璋旺、林書銘等人共謀以潑灑硫酸毀壞楊女容 貌,並購買硫酸一瓶及塑膠手套一盒備供犯罪使用,但於到達現 場準備下手實施犯罪行為之際,因見楊女攜同小孩在旁,乃反悔 未下手,而林書銘見楊女即將走入屋內,即先行下車,乙○○雖 在後拉了林書銘一把,惟未致防止重傷害結果之發生,林書銘仍 將硫酸朝楊女之臉部潑灑,使楊女受有前述化學性灼傷等情。其 理由亦說明:「被告乙○○雖參與潑灑硫酸謀議,惟顧及現場另 有幼童而拒絕行兇,良心未泯仍有惻隱之心」云云(見原判決第 二十八頁第七行至第八行)。倘若此項認定無訛,則乙○○事前 雖曾共謀對楊女為重傷害,並已為預備犯罪之行為,但其於即將 開始實施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際,因反悔而拒絕實施犯罪之行為 ,並以行動阻止林書銘實施該項犯罪之行為;雖其阻止行動無效 ,林書銘仍下手對楊女潑灑硫酸而使楊女受重傷,但乙○○於林 書銘即將著手對楊女潑灑硫酸之前,既已無與之共同重傷害楊女 之意思,亦未參與重傷害行為之實施,而刑法重傷害罪亦無處罰 陰謀犯或預備犯之規定,依上說明,自不能遽論以該罪之共同正 犯。乃原判決仍就乙○○此部分所為,論以重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依上說明,其適用法則自有不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6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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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以行動阻止其他人實施犯罪,人家在討論共犯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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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時必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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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沒提的原因是有更進一步見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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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消極積極的意思是這樣..難怪我看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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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和我所講的一樣啊 要有積極行為才能脫離 方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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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佐證我說的觀念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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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的案子 我記得是發回更審 最後我就沒追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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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有積極行為嗎? 該判決會不會某部分是一個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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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縱使阻止行動無效......尚未著手之際,既已無與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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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意思,亦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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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照W大說 實務是佐證你看法,OK。若邏輯上既然要求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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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積極行為,邏輯上就是希望它是有效的。但問題實務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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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要說縱使阻止行動無效,也可論成立"有脫離"。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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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這積極行為有意義嗎?(可對照一下既了未遂的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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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實務自真實看法是,有沒有積極行為都沒差。可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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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判決書中事實陳述部分,乙只是反悔後拉了犯罪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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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都可以算積極行為。科科。 那W大後篇舉的例子,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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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現場竊盜的甲,對照之下,被W大論成共同正犯,當事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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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希望他的案子到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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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判決舉拉手只是佐證無共同實行之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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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會到源頭,舊法時代,針對"著手後"的脫離,有要求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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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者客觀上有要一個切斷他共同正犯地位or消除共犯對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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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影響。但在新法修法後,實施跟實行,實務要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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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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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23:33, , 25F
舊法:參與共同行為之一部即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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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有人著手後,才去考慮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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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的修正理由再次強調釋109的見解,所以只能如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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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影響。但在新法修法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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