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SEIKO)時間12年前 (2013/04/26 20:02), 編輯推噓3(302)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9 (看更多)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二)乙部分: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45.170

04/26 20:17, , 1F
因為共同正犯的問題 ...所以才發展出共犯脫離理論去優待
04/26 20:17, 1F

04/26 20:18, , 2F
乙的行為~不然依照共同正犯 乙殺人既遂無疑
04/26 20:18, 2F

04/26 20:22, , 3F
我是覺得4可以提前到3討論,而3跟5應一起討論
04/26 20:22, 3F

04/26 20:28, , 4F
直接寫脫離,是想只寫一套嗎?
04/26 20:28, 4F

04/26 22:06, , 5F
人死了就不可能是中止未遂了阿
04/26 22:06,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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