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大仁)時間12年前 (2013/04/27 15:08), 編輯推噓23(2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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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flames (咕啾咕啾魔法陣)》之銘言: : 實務採共犯脫離理論的例子 : 如刑法28條立法理由: : 著手前脫離且對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 但是著手後能否脫離,見解就比較不一致(高院有判決明確採過) : 這個應該是最高院採肯定見解的例子 : 100台上5925: : 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 : 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裡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 : 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 : 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 因為沒有限著手前脫離,只說共謀後脫離 : 如果著手後脫離,明確解除著手前助力 : 於行為時切斷與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 : 應該可以解釋成對結果免責,而不論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這個判決的意思是指 共犯著手「前」脫離,消極的行為即可,離去或是放棄犯罪 就可以脫離共犯 但是,如果共犯著手「後」才心生悔意,進而脫離 這種情況下(著手後),欲脫離之共犯需要「積極的」阻止或是明確的切除犯意聯絡 才可以使用共犯脫離理論 簡單來說: 著手後,「消極的脫離」無法適用共犯脫離理論 (因為犯意聯絡並沒有被切斷,且實質的提供ㄧ部犯罪之行為) 依照這題題目來說,乙心生悔意欲中止,沒有阻止甲,只有轉身離開,那就不能用該理論 著手後,「積極的脫離」才能適用共犯脫離理論 (因為犯意聯絡被切斷,加上積極防範犯罪之發生) 所以,在這題題目中,乙積極的拉扯甲,告訴甲不要殺丙,此為積極防範犯罪之發生 可以用該理論,使乙能脫離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23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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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前脫離,如影響力仍在,還是得論共同正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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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指的是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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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積極的消除影響力 或是 消極的讓影響力持續 =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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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對於自己的犯罪貢獻是要積極切斷的 不區分著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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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該判決指的是著手後,以實務見解作答的話,就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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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立法理由解釋著手前之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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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後 只能說著手後的貢獻通常比著手前多 需要更高的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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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積極作為 另外也有學說認為共犯脫離論不用區分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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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著手前共犯只要消極放棄就可以切離 是個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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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對"共犯著手前脫離,消極的行為即可"有點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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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第28條"實施"改成"實行" 那"實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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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它跟未遂著手有什麼關係呢? 往這邊方向去想,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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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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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指的是一人著手全體成立共同正犯,我有疑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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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該條立法理由之反面解釋,即使著手前脫離,若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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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在,消極脫離仍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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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離去或是放棄犯罪就可脫離,就不用探討影響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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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不管著手前後,都要積極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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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觀念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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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28條改成"實行"。"實行"是指"著手後,構成要件行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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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前"這段時間。假如AB雖有要共同竊盜,但著手前,A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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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了,也跟其他人說了。這時候其他人要繼續竊盜,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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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它們的共同竊盜,關A何事呢?若著手前放棄而離開的A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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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論共同竊盜的話,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該怎麼解讀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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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簡言之,舊法時期,可以區分著手前、著手後,而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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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脫離共同正犯的要求(ex:什麼積極防止之類)。那現行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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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為人在共同正犯著手前,離去or離開,這樣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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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條指的實行是共同行為之實行,參與其中一階段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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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跟"實行",這兩個東西刑法(學)上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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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a大舉的例子,若A著手前負責開鎖(預備行為),A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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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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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舉的例子 既然行為人的貢獻只有到報名參加 之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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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實行"是指"著手後"到構成要件行為出現這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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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已經是積極作為去切斷貢獻 並非消極不作為放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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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新法下因為改成了"實行" 所以共同行為要評價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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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不參與已經足以切斷報名參加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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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改成"實行"是指其中一人著手,除非影響力不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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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的共同行為,它的評價時點是"著手後"。若依照你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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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就那就把"實施"跟"實行"給畫上等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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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曾參與共同行為的全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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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顯然忘了修法後還是有共謀共同正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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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A大可以查一下新法28條立法理由,裡面就有提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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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前脫離仍須對結果無助力,才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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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不管有無影響力,皆不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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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是就算沒人著手亦可成立共同正犯,新法是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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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28條立法理由也有承認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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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95年決議又提了一次差不多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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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 請問是哪個決議 有無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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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正犯&從犯 95年度第22次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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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決議算是釋109的擴充版,為己犯範圍比有共犯之意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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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後 只能說著手後的貢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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