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民法
99年地特-民法
8.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19歲。甲弟為丁,丁年40歲,丁妻為戊,
戊年36歲。甲於民國(下同)96年6月死亡,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20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答案D,如何用民法1073-1條來說明B與C是錯的?
12.甲、乙、丙、丁、戊共同合資購買五層樓房一棟,約定各管一、二、三、四、五樓
,約定書並載明,將來分割時即以分管約定為分割共有物之協議,16年後戊逕自將
五樓分管權出讓於惡意之A。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雖與戊成立買賣,但表示分管約定不能拘束他,故可取得一樓之分管權
B)甲不贊同A之主張,而要求依分管協議之登記,但丙以分割登記請求權已因時效
完成而消滅
C)戊讓與五樓,甲等四人無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D)A受讓一樓之目的不能達成時,A不可以對戊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答案BorDorBD,此題如何解?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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