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爭取管教權 基層教師連署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
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
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學務處(訓導處)與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
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
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
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
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
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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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體罰權就直接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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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1.40.250
※ 編輯: killeryuan 來自: 163.21.40.250 (12/1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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