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08北經盃 12/14 公告信件

看板Econ-Cup作者 (春與修羅)時間17年前 (2008/12/15 11:43), 編輯推噓15(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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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intmama (Milky Way Man)》之銘言: : ※ 引述《hoshizora (春與修羅)》之銘言: : : 我指的資訊不對稱是指 : : 主辦單位無法得知任一學校就此議題提出反對意見是否肇因於對其真正不利。 : : 白話點說就是要是任一學校根本不知道會對其利或不利 : : 但總之就是先反對的這種情形,主辦單位並無法獲取此種資訊。 : 知道當天對戰組合、對手與自己選手名單的前提下, : 在已擬定策略(我相信特別是需排點的比賽)的狀況, : 各隊很容易能發現自己利或不利、多為有利或多為不利。 : 因此我不打算花時間為任一隊或整體作分析, : 但我直接保留權力給該保護的球隊提出意見討論、否決的空間,我相信並無不妥。 該球隊是否有此權力(power)或權利(right)仍舊是個問題 一,是基於各球隊平等的前提下,由一支球隊來否決另一支球隊權利的正當性問題 二,是若僅承認該球隊有權利提出否定意見, 則進入該否定意見是否得以拘束所有其他持贊成或不表態學校之問題 三,是提出意見討論與否決應該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四,則回到我仍認為該受保護之球隊應舉證其值得受信賴保護之問題。 先事聲明我承認主辦單位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間, 但任一球隊若不能提出合理具體之解釋為何反對, 縱然主辦單位賦予其否決權(當然裁量空間內是否容許此類授權係屬另一問題) 仍可能造成權利濫用之情事。 : : -_- 舉證責任分配也是一種原則問題 : : 就場地問題我對於主辦單位的用心給予高度評價。 : : 然就Econ-Cup版我的疑問若白話點講就是 : : 在承認領隊會議為公開平台之前提下, : : 是否肯認在此版上的討論亦具有公開平台之形式與效果? : : 我肯定主辦單位盡量將爭議事項在領隊會議討論完畢, : : 另一方面,是否可能容認在此版上之討論具有臨時動議之高度? : 主辦單位不承認此板討論具有公開平台處理任何案由之形式與效果, : 但經本板討論出之爭議與問題都還是以優先態度處理之。 : 也建議未來主辦單位如有此構想, : 需先確保各校皆有人會使用BBS, : 否則像本屆北經盃是視為"最快速也最多問題提出之管道", : 但處理則不藉由此。 : PTT為最大BBS站並不代表: : 1.所有領隊都會使用BBS。 : 2.所有領隊都希望以文字做為臨時動議發言。 : 3.所有領隊都會上PTT。 : 4.所有領隊都有辦法在主選單按S輸入板名找到這個板。 : 也因此在前兩月有臨時動議情況下, : 主辦單位多用簡訊及通電話之方式統計之。 : 另,也謝謝學長對我們場地的高度評價, : 但我還是覺得當天如果下雨會很麻煩,還請校際包含。 OK,我瞭解主辦單位的立場了,感謝你對此做出解釋。 我對此也給予高度肯定之評價。 : : 建立在這兩點上的討論或者改變本來就應該審慎為之, : : 但我覺得這邊的討論似乎有點歧義, : : 就是「領隊會議結束後要改變事項」的事項所指是? : : 我的認知是 : : 1.因為原先賽規未表列出「女生不得出賽男生點」 : : 2.所以基於「未禁止者即可為之」的「負面表列」精神下 : : 3.原先的賽制下即可由女生出賽男生點 : !? : 這點我真的不清楚, : 老實說我對羽球毫無接觸,所以不了解女生出賽男生點之普遍性。 : 不過本屆賽規上無列出"女生得出賽男生點"是事實。 : 但若國際或大型比賽之慣例即為不對"女生出賽男生點"作限制之, 這似乎要看何謂大型比賽? 若講羽球,就我所知今年大美杯、大環杯、東吳杯女生是可以打男生點的 然而大獨杯則是不允許。 若講桌球,銘傳杯、雙溪杯等傳統盃賽、今年大環杯均對此規則不予限制。 其他盃賽則多未對此有特別提出加以限制。 : 如果是,對於此案由主辦單位才有可能做另一面思考處理。 : (因若真是如此便是對於賽規的解讀程序問題, : 而不是我們討論著墨比較多的) : 現在問題就是若賽規上未列之, : 在未增加及討論賽規的前提下, : 對於女生出賽男生點。 : 我們該視為"允許"還是"不得允許", : 我想這是主辦單位這次先入為主設定為"不得允許", : (說實在話主辦群就只有羽球競賽我們是沒有選手的) : 因此如果對賽規的解讀其實是和主辦單位相異那便會提出應變措施。 : 但因提出案由之同學給我的理由是: : "因上屆大經盃有此賽規", : 所以我先視為"不得允許"。 這裡不是很理解你的邏輯 提出案由者是指上屆大經杯有規定「女生不得出賽男生點」, 還是規定「女生得出賽男生點但不得兼點」? 若是前者,主辦單位視為不得允許自屬當然, 然提出者原先不就是希望女生得出賽男生點?故不合邏輯。 若是後者,主辦單位對先前規則持否定態度又是源何而起? : : 4.同樣基於體育交流的目的,我也看不出限制此的意義何在 : 體育交流之目的, : 從我個人的立場我更不覺得限制中央經濟跟淡江經濟選手資格意義何在, : 也看不出比賽要分輸贏的意義何在(我比較溫和不愛競爭)。 : 但是其他參賽者、參賽隊伍可能會覺得有意義, : 每個人對事情的意義認知都不同,說不定有些人還覺得來打北經盃是旅行的意義, : 李家同也覺得現在的大學生沒有大學的意義, : 這都不一定是我們的認知, : 有更多從其他立場出發的角度, : 所以我想我們在這點上不能討論"我認為、我的感覺"。 這兩者實有程序上之差別。 中央與淡江經濟資格問題早在一二領之間的十月下旬,故即得藉程序補正。 承認女生得否出賽男生點則是在二領結束後, 重點在於先前未「明文」規定不允許,按法制面的基本原則即可反面推論為可允許 如今若要添增新規定明文禁止,也應依照基本法制精神在此次賽程中不得溯及既往 而由下屆主辦單位來決定或討論是否增設此限制。 這裡講的自非我認為、我的感覺,而是偏向制度面上應有的規範。 當然題外話說一下我個人對於限制其資格是頗有微詞便是, 一直都可以合報的慣例,在非依多數決的情形下被打破。 如果每個盃賽的先前慣例毫無拘束性, 那大經杯還要數屆數的意義何在? 乾脆辦「中央杯」、「中興杯」、「北合杯」、「淡江杯」不是更方便? 題外話結束。 : : 5.強弱問題已有體保生限制條款,故應不致造成。 : 如果籃球突然改成一節打15分鐘, : 結果有一個實力跟酒蛋一樣強的選手結果體力只能撐10分鐘, : 豈能說因為受體保生限制了而未受影響? 這和前面討論的似乎不太相關。 我指的是如果體保女生出賽男生點,但不會因此就認為她不是體保而可不受條款限制。 : 並這邊我同樣運用我對柏拉圖最適的看法(雖然我覺得討論賽規該用社會學吧不是經濟學, : 不過柏拉圖最適嚴格來說某種程度也不算完全的經濟學)。 : 有改變,就會有得利與蒙受損失的一方。 : 或者請學長舉證何以在賽規賽制選手名單已公告下做改變不致造成影響? : 我覺得會造成影響是預料中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 也是我前面為什麼會說"原則"但卻沒花時間舉證的原因(因為我認為造成影響是理所當然的 : )。 真要討論賽規,事實上經濟學或社會學都應該只算輔助討論用 嚴格來講應該就法制之層次來對制度進行討論。 舉證責任原就應由認為權益受侵害者來負擔, 除有專業知識上差距或嚴重資訊不對稱下方得允許舉證責任之轉置。 再者如前所述, 賽制原就未對此進行限制,何來改變之說? 要說改變,提出反對一事對賽制進而附加原先所無之限制才應係屬改變。 如照你的邏輯,因此受影響的球隊不正也應該是權益受侵害,應該保護嗎? : : 6.因此所謂改變事項於我是指「任一領隊」反對即不允之這件事。 : : 多謝你的回應。 : 我有點趕著出門所以回答比較短, : 還是再謝謝學長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36.208

12/15 12:41, , 1F
先特別回應學長對合報的看法
12/15 12:41, 1F

12/15 12:41, , 2F
本次是於領隊會議上有討論出不得合報之決議
12/15 12:41, 2F

12/15 12:42, , 3F
後有爭議之系所才提出 學長可能要回頭看一下會議紀錄
12/15 12:42, 3F

12/15 12:43, , 4F
這對主辦單位是莫須有的指責 另我們也提出盡力將經驗
12/15 12:43, 4F

12/15 12:43, , 5F
傳承至下一屆主辦單位 關於此案我相信已無任何問題
12/15 12:43, 5F

12/15 12:44, , 6F
補充:不得合報事宜於一領中 並無任何隊伍提出異議
12/15 12:44, 6F

12/15 12:44, , 7F
其他部分我想等我有空再回到學長信箱中 我覺得太佔想知
12/15 12:44, 7F

12/15 12:45, , 8F
道其他訊息的同學空間 只是不知道會什麼時候回了
12/15 12:45, 8F

12/15 12:52, , 9F
另外想知道學長從何管道得知非依多數決決議選手資格
12/15 12:52, 9F

12/15 12:52, , 10F
實情為一領出席領隊全數無異議 不知為何不算多數決
12/15 12:52, 10F

12/15 13:01, , 11F
非依多數決決議中央與淡江問題,不是你第一篇回應中最後
12/15 13:01, 11F

12/15 13:02, , 12F
一段自己講的嗎?還是你那段有誤?
12/15 13:02, 12F

12/15 13:03, , 13F
那是敝單位為了兩校特別爭取轉寰空間的特例處理
12/15 13:03, 13F

12/15 13:03, , 14F
並非真正決議選手資格的方法
12/15 13:03, 14F

12/15 13:04, , 15F
第一篇最後有一句:提出時間在領隊會議後
12/15 13:04, 15F

12/15 13:12, , 16F
領隊會議紀錄中對於中央是否出席未有記載,如果中央有出
12/15 13:12, 16F

12/15 13:13, , 17F
席但同意,那我對主辦單位之處理毫無異議。反之,則仍有
12/15 13:13, 17F

12/15 13:13, , 18F
有出席 (也謝謝中央經濟領隊事後和我們的努力 並非想冷
12/15 13:13, 18F

12/15 13:13, , 19F
飯熱炒)
12/15 13:13, 19F

12/15 13:13, , 20F
違反程序正義之問題便是。
12/15 13:13, 20F

12/15 13:15, , 21F
OK,我瞭解了,感謝你花時間回應我關於資格問題的疑問。
12/15 13:15, 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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