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08北經盃 12/14 公告信件
※ 引述《faintmama (Milky Way Man)》之銘言:
: 推 hoshizora:僅針對第二點提問,為何是「任一學校」?這在程序上似乎 12/14 22:39
: → hoshizora:說不過去吧?至少採取多數決的形式應該不會太超過吧? 12/14 22:42
: 針對這位學長的問題另回一篇回應。
: 因該賽制提問於"領隊會議"上並無作任何討論,
: 而在二領後至比賽期間也不會再舉辦任何領隊會議(也就是沒有公開平台討論),
: 因此任何改變賽制時採用多數決都不一定為公平。
: 報名費於一領至二領間即已收齊,
: 我們不能以多數決來作可能影響到任何一支球隊權益之決定。
無意討戰,合先敘明。
不過我對你這裡的邏輯仍有疑問
「不能以多數決來作可能影響到任何一支球隊權益的決定」這點聽起來似乎沒錯
但前述第二點決議中「任一學校」不正是比「多數決」還更來得輕率?
就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根本性地違反成本效益法則,更可能有道德風險。
資訊不對稱下,Pareto improvement先天上有其實踐困難。
而就法治面上來講,依照一學校的反對信件便足以影響他校
更是嚴重違反正當程序(due process)之要求。
然後,你這邊所謂的權益跟後面所謂的不利也定義得頗模糊
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更何況若依你舉的例子,
就舉證責任上來說,應該是由該系羽就此賽事規則變更確將造成實質不利進行舉證;
若欲主張信賴保護,也須由該系羽舉證若知有此賽規則不提出現行球員名單之信賴表現。
附帶,我對這個版的定位也感到疑惑
是否在貴校認知中,這個版只作為公布資訊用,
而不具有任何公開平台討論之功能?
猶記今年大經杯與前兩三年的北經杯、大經杯時
這個版發揮了很好的公開平台討論的效果,
至少桌球項目上便得以變更場地。
我個人認為如果對於討論一事相當要求須有領隊會議形式才算正式具有代表權,
那上述就經濟面與法律面均有悖於常理的一校決議在邏輯與道理上更加說不過去。
: 例如北大經濟系羽在報名時知道無此賽規而排了球員名單,
: 但之後卻因為所謂的"多數決"改變賽規而造成不利,
: 儘管是一隊我們也會設身處地設想他們的狀況,
: 而不是所有事情都採用多數決處理之。
: (賽規外事項例如選手代辦事宜當然就是由多數決決定)
: 我認為在此刻如果採用多數決,
: 便是我們從小到大所聽到的"多數暴力"。
為何儘管多數決被譏稱為多數暴力,但仍為民主國家主要採用的制度
就是因為擔心產生寡頭政治。
你既然在此提出來,那我也就順帶問一下
在你們的決策程序中,有哪些項目是依靠多數決
又有哪些項目是不依靠多數決的呢?
又,決定需不需要多數決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如果有一套合理的標準,相信對於說明此決議會更有幫助。
: 包括淡江經濟、中央經濟的合報問題,
: 我們也都並非採用多數決方式處理。
: (因為提出時間都在領隊會議後,但也都有與該校領隊及隊長做溝通)
: 也謝謝學長!
辛苦你們,辦活動很麻煩,
但我想就這一點賽制問題上,應該可以有更理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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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shizora 來自: 58.114.192.245 (12/15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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