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08北經盃 12/14 公告信件

看板Econ-Cup作者 (春與修羅)時間17年前 (2008/12/15 07:52), 編輯推噓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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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intmama (Milky Way Man)》之銘言: : : 無意討戰,合先敘明。 : : 不過我對你這裡的邏輯仍有疑問 : : 「不能以多數決來作可能影響到任何一支球隊權益的決定」這點聽起來似乎沒錯 : : 但前述第二點決議中「任一學校」不正是比「多數決」還更來得輕率? : 於本篇另外補充: : 應該是任一學校領隊提出。 : 並不輕率,因為我們也有建立領隊聯絡網。 : 這封信不只發送至本板,同時也寄至各隊信箱, : 資訊對稱。 我指的資訊不對稱是指 主辦單位無法得知任一學校就此議題提出反對意見是否肇因於對其真正不利。 白話點說就是要是任一學校根本不知道會對其利或不利 但總之就是先反對的這種情形,主辦單位並無法獲取此種資訊。 : : 就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根本性地違反成本效益法則,更可能有道德風險。 : : 資訊不對稱下,Pareto improvement先天上有其實踐困難。 : : 而就法治面上來講,依照一學校的反對信件便足以影響他校 : : 更是嚴重違反正當程序(due process)之要求。 : : 然後,你這邊所謂的權益跟後面所謂的不利也定義得頗模糊 : : 我不太清楚你想表達的具體情況是什麼。 : 我也不知道會有哪種情形, : 但是就是有可能會有隊因改變賽規較為不利, : 非常不利還是一點點不利、實際運作後會遇到什麼情況, : 我沒辦法舉證,但這是原則問題。 -_- 舉證責任分配也是一種原則問題 : 柏拉圖最適境界講到︰ : 當改變一個國家經濟資源分派和利用(我把它套成賽規), : 雖然可以使某些人獲得利益, : 但卻無可避免會使另一些人遭受損失。 : 當然這也是因為賽規賽制資格都已公告,所以最高效率達成。 : 我認為賽規賽制選手資格只求公平, : 至於我談的公平,沒有主觀認定想法, : 我的公平只是"執行領隊會議上討論之結果"。 : : 更何況若依你舉的例子, : : 就舉證責任上來說,應該是由該系羽就此賽事規則變更確將造成實質不利進行舉證; : : 若欲主張信賴保護,也須由該系羽舉證若知有此賽規則不提出現行球員名單之信賴表現。 : : 附帶,我對這個版的定位也感到疑惑 : : 是否在貴校認知中,這個版只作為公布資訊用, : : 而不具有任何公開平台討論之功能? : 我們公告之訊息都有透過本板發出, : 同時也藉領隊聯絡網、領隊會議進行,保證不會上bbs的系所權益, : 我們非常倚賴本板的討論機能, : 但也都盡量將爭議事項在公開平臺(領隊會議上)討論完畢, : 可能也是學長覺得這次盃賽在本板"討論"較少的原因。 : 特別北大場地問題又特別麻煩,相關案由我們也都謹慎處理。 就場地問題我對於主辦單位的用心給予高度評價。 然就Econ-Cup版我的疑問若白話點講就是 在承認領隊會議為公開平台之前提下, 是否肯認在此版上的討論亦具有公開平台之形式與效果? 我肯定主辦單位盡量將爭議事項在領隊會議討論完畢, 另一方面,是否可能容認在此版上之討論具有臨時動議之高度? : : 猶記今年大經杯與前兩三年的北經杯、大經杯時 : : 這個版發揮了很好的公開平台討論的效果, : : 至少桌球項目上便得以變更場地。 : : 我個人認為如果對於討論一事相當要求須有領隊會議形式才算正式具有代表權, : : 那上述就經濟面與法律面均有悖於常理的一校決議在邏輯與道理上更加說不過去。 : : 為何儘管多數決被譏稱為多數暴力,但仍為民主國家主要採用的制度 : 我愛民主! : 但是罷免總統門檻也不是相對多數決。 : 也就是在特案下必須作調整。 : (舉這例子沒有很妥當,因為還是某種多數決) : 但我想舉這個例子的意義在於︰ : 經多數決決議的事, : 要再改變,是否不能再以相對多數決做為理論? : 這可能牽扯到社會學政治學或什麼,不講好了。 : 也或許"盃賽在領隊會議結束後要改變事項"根本不能以民主為前提作討論, : 因為門檻勢必要提高的非常高,才能保護少數意見球隊。 : 我想若往後"盃賽在領隊會議結束後要改變事項"的門檻可以做規範, : 但本次採取完全保護少數意見的作法也無不妥。 : 總不能a隊交了報名費, : 以為能打三場比賽, : 結果後來大家都沒空,多數決投票改成只打一場就好, : a隊一定想干我什麼事,不能打是你自己的問題。 : 所以我著重的點比較在於: : a.報名費已收。 : b.領隊會議結束。 程序上來說我可以接受你所著重的這兩點。 建立在這兩點上的討論或者改變本來就應該審慎為之, 但我覺得這邊的討論似乎有點歧義, 就是「領隊會議結束後要改變事項」的事項所指是? 我的認知是 1.因為原先賽規未表列出「女生不得出賽男生點」 2.所以基於「未禁止者即可為之」的「負面表列」精神下 3.原先的賽制下即可由女生出賽男生點 4.同樣基於體育交流的目的,我也看不出限制此的意義何在 5.強弱問題已有體保生限制條款,故應不致造成。 6.因此所謂改變事項於我是指「任一領隊」反對即不允之這件事。 : : 就是因為擔心產生寡頭政治。 : : 你既然在此提出來,那我也就順帶問一下 : : 在你們的決策程序中,有哪些項目是依靠多數決 : : 又有哪些項目是不依靠多數決的呢? : : 又,決定需不需要多數決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 領隊會議上提出討論事項皆為多數決。 : (領隊們應該都很清楚本屆會議表決方式) : 二領後因沒有公開表決平台(且兩次會議都有標明臨時動議時間), : 對於"賽制 賽規 選手資格"討論皆不採用多數決, : 並結果皆不為往後盃賽規範。 : : 如果有一套合理的標準,相信對於說明此決議會更有幫助。 : : 辛苦你們,辦活動很麻煩, : : 但我想就這一點賽制問題上,應該可以有更理想的處理方式。 : 謝謝你!! : 北大合經三 王靖 多謝你的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36.208 ※ 編輯: hoshizora 來自: 140.112.136.208 (12/15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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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表列,即可為之? 若是未規定:男生不可打女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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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男生即可打原本應由女生出賽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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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解釋,應是從有正面的規定,在反面推知立規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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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趣旨。若只是單純以所謂的負面表列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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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才是真正的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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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也是在想這個問題 未表列 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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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牽涉到男女平等問題 未列表 男生亦可打女生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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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講到負面表列即可為之,是指某些商業或行政慣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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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明文禁止之情況下即可為之,而非貿然謂所有不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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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皆可為之。請問,各種盃賽有否男生可兼打女生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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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嗎?我想應該沒有。反之,女生打男生點則如我文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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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的幾個例子便可得知,這一點並非由我所獨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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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可打男生點,大多為特殊狀況,每次比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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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由有困難的該校向主辦單位提出,再徵得他校同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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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僅因為每年的特例同意 而強調此是一行政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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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過度武斷 甚至而有要求不法之平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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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00, , 17F
又試問此處的慣例是否真的有反覆施行並且得到各大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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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之確信? 若反把特例當作普通 而不去探求比賽的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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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旨 是否有本末倒置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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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真如本文所言 比賽意旨不在分項運動 而只在促進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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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04, , 21F
交流 是否這次也試著開放男生打女生點 讓我們開啟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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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例之先河?(反正也有體保之限制 故也無強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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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這樣是否是大家希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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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07, , 24F
所以我們是不是仍應回到原本的出發點 有問題的隊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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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07, , 25F
問題 然後再問大家是否同意 若有任一學校反對 我們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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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08, , 26F
尊重 這不僅是程序上的保護 也絕對是合理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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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09, , 27F
若把一原先本不合比賽分點意旨的特例(或者你認定是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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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2:11, , 28F
而要求本次大會為同一處理 實有誤認也濫用了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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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oshizora 來自: 58.114.192.245 (12/16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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