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中國民主化過程這題目不錯啊

看板DummyHistory作者 (你媽超胖,故地軸偏角23度)時間9年前 (2014/12/05 07:58), 9年前編輯推噓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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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00199bcd (落葉~小楓~*)》之銘言: : 大家都談法治,在現代民主憲政下的法治是個更高層次的東西 : 不是依法而治,國家守法這種簡單的概念 : 以德國法法治國所建構為例 : 一般稱作法治國原則、與社會國原則、民主共和國原則為憲法上三大上位原則一種 : 既然是上位原則,當然就會有派生原則(子源則),所以法治國原則 : 雖然只是字面上的國家依法治理,但內容如何充實仍由派生原則展現補充。 : 法治國原則派生原則包含: : 法律保留、法律優位、權力分立、基本權保障、法明確、法安定、信賴保護、 : 禁止溯及既往、全面無瑕疵救濟、法實效性。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 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解釋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認定重要事項必須依法律定之 :        重要事項沒有法律定之,就不允許實施或侵害 但是針對某些事項得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依廣義的法律保留進行定義: 比方對於毒品緝私,內涵則由行政條例補充何為毒品 比方對於簽署條約須由立院同意,而低層次的協議不用,只需行政進行 --但問題是,定義何為條約者,多為行政外交體系 雖有所謂的329號釋字補充內涵 但..... : 權力分立原則:要達成法治國就必須把權力分開,獨立的法院、立法、行政 :        三權互相制衡監督,尤其司法必須保有最終審查認定且獨立看是否 :        "合法",但德國依此也常常被批判"司法國" 往往也有所謂的立法權專擅或者是陳義過高形成宣示性項目之弊 詳鑒於1960年以來的南美與東歐共產政權解體後,其憲法對人權保障規定得 天花亂墜的內文 最終形成笑柄與廢紙一張 關於行政參予以及權利保障上面,也慢慢的有地方參與色彩,此種新潮流亦非現有 成文法中可驟然規定。 則有賴法院解釋進行裁量。 : 基本權利保障:法治國實現目的就是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所以沒有基本權保障的 :        法治國原則是假的。 這就是為啥roc的到大陸念刑法與憲法還能痛電人家的原因 至於商業法、民是法...掰掰掰掰 : 法明確性原則:法律的制定必須明確,大法官在釋字432表示審查為:意義非難理解 :        、受規範者可得而之、司法得以加以審查。 但對於違憲審查各國有不同之規則 且台灣大法官對於釋字解釋,也有前後原則不一、與時俱變之問題 如對於老兵婚姻,釋憲文分別有 釋憲242、362、552等不同解釋 但有以現實狀況做出和現行法律相悖之合宜解釋,也有實質上脫離論述範圍者 更 各大法官在協同或者部分協同意見書中,各有看法。 亦難謂其違憲審查真為真哩,在各法律中針對不同是解釋文多有在所批評者。 : 法安定性、信賴保護、禁止溯及既往:法律必須安定不可胡亂變動且需要保障人民 :                  的信賴,且禁止在事實完結溯及法律。 但可以立特別法針對過去特殊事蹟進行追訴... : 全面無瑕疵的救濟制度:欲達成法治,就必須有權利就有救濟,有權利侵害就必須讓 :            他可以進入到司法體系審查,這樣才能對於立法、行政加以 以權利便有救濟,但仍與法律的訴訟經濟和避免重複審理等原則拉拔。 所以對於權利之侵害,往往受人詬病者為,其救濟與損害不成比例。 且法律制度設計之偏差,也造成雙方對造在訴訟武器上之不平等。 : 法實效性:法律制定必須有實際效果與效用,不能只是裝飾或擺飾,更甚一種呼籲。 : ----------------分隔線------------ 有實效、非擺飾。但也要法律能有access可讓人民親近,甚而言之人民願意、 敢利用法律。 法律並不保障不主張自己權利、任由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比方在民法中便多有時效制度,以促使當事人免於法律關係狀態之不穩定 但,以實務而言,諸如勞基法中對於加班與工時等規定。 雖有法律,也有罰則,更有讓雇主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 但人民往往不敢利用法律,怯於蒐證,轉而攻訐司法不公.... : 目前就法治國原則台灣實施,一在藉由大法官以及法院判決實踐中 : 雖然行政機關仍未遭受"馴化",但仍在道路上 : 畢竟依法行政概念,不僅僅只是看著法條玩, : 而是實質上的認知到法律的實質意義,但目前行政機關素質仍跟不上 台灣廢除判例,走向大陸的所謂的司法解釋制度。 俾以免妨礙自由判案之憲法原則,也應法律見解一致性之需求.... : 而大陸講的法治,如果是法治國原則,我想還是去洗洗睡啦! : 而且這還不包含民主化進程,只有司法獨立就可以完成大半。還是洗洗睡。 總是第一步 畢竟歐陸從君主到現在也是一步步進行 其中更是經過大戰死了千萬人才從 BY 變成 OF : ※ 編輯: a00199bcd (111.185.231.82), 12/04/2014 18:06:37 : 推 hgt: 就明明還不足 卻有人護航的天花亂墬 12/04 22:06 : → Lordaeron: 標準的"理論"大師,台灣就整天"依法行政",在法條上玩了 12/04 22:50 : 推 killeryuan: 他會跟你說這些都是文字遊戲 12/05 00:41 是經濟遊戲與道德勇氣的遊戲.... -- 大陸的解放軍官轉任法官--愛國心、堅毅、具決斷力 台灣的律師轉任法官--少少十幾萬薪但是辦不完的案子 都是災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195.16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DummyHistory/M.1417737483.A.15D.html ※ 編輯: unclefucka (124.11.195.166), 12/05/2014 08: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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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台灣仍不足,但至少仍在推動,但我看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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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c 目前的任何 誠意 法治國上前進,當然舶來品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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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內化成文化,而其實掌握權力的司法立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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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判例還沒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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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0:06, , 5F
台灣宣示性法律不少啊, 像選舉經費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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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1:28, , 6F
所以,最終是人民水準的問題. 在到達最終前, 變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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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者的道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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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法的問題很多 只能期待慢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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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 法律問題很多是因為法律都由上而下根本沒有內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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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文化與法學不能搭配.... 就如同上篇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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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威權時代的便宜作法仍處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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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根本沒有能力去解釋正確的適用法條只能玩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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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刑罰現代式包含矯正以及人權,但風氣仍是罪人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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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以及 矯正制度 不被重視。阿扁例子狀況是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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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整個獄政常常遇到的,但我們社會卻只關注阿扁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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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7:58, , 16F
在台灣討論罪人的人權問題太跳躍了,依現狀來說要先討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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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否應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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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當然有人權 不然抬去種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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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嫌犯和定罪者有巨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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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告只是嫌犯 不是罪犯 法官定了罪才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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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23:51, , 21F
被定罪後翻案成功 又恢復成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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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0:33, , 22F
但是現實的情況是,嫌犯大多直接被媒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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