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設] 革命-可能嗎?
※ 引述《foreseer (動手不動嘴)》之銘言: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 關於服貿程序上的矛盾
: 也可以參考一下這方說法 :
: 關於服貿協議,是否屬於「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兩岸關係人民條
: 例第五條第二項),因此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 1. 是否需要修法,屬於立法權的行使範疇,自不可完全以行政部門見解為斷。
: 倘若行政部門認為不用修法,只送交立法院備查,不但有侵犯立法權之虞,而且萬一事後
: 證明,行政部門的處置窒礙難行,仍須透過修法始竟全工(如兩岸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於
: 2010年6月15日進行之修正),則先前行政部門的認定不無「刻意逃避立法院監督」的問
: 題。
: 再者,如果行政部門自己認定不需修法,立法院仍可自行提出相關修正法案。如此一來,
: 可否將此等協議由「備查」轉為「審查」?如果否定此種可能性,完全讓行政部門予取予
事實上這就是遊戲規則,也就是很多人在罵民進黨亂來的原因,按照
第五條的內容,他有個附註,那就是立法院的創制權,行政院本身並
沒有任何能力要求立法院是做備查還是做審查,即便行政院用備查送
立法院還是可以採用審查來處理
而本案立法院最終結果是備查,這是符合民主程序和憲法的
原因是在於民進黨如果不滿意想要逐條審查,民進黨可以提出法案,
強制性把本協議的內容變成法律之一,比方陸資來台設立必須依照本
協議內容,送交某單位審核,未送件者處一百萬元台幣罰款
審核會不會過是一回事,蛋是用這個方式就把協議變成法律創制,那
麼就必須要逐條審核,而不是備查,可是民進黨沒提這東西,自然不
能抗議國民黨已被查方式通過
也就是其實和這篇文獎的東西沒關係是立法院決定要不要修法或是創
置法案,行政部門再這邊只有30日內一定要送件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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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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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0:16, , 1F
03/20 20:16, 1F
如果這個真的如民進黨講的那麼重要需要審查,又或者我們把
所謂的政治協商會議當作立法院的行政立法程序,那請問那張
紙上面有多少人簽名?全台灣113位立法委員只有少數幾位簽名
這不就是代表剩下的立委包含大量的民進黨立委都不認為需要
審查
再說又不是三天是三個月,三個月要通過提案門檻很難嗎?
民進黨可是有整整四十名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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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0:17, , 2F
03/20 20:17, 2F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沒有行政命令這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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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0:19, , 3F
03/20 20:19, 3F
和是不是行政命令一點關係也沒有阿,他是協議,而這東西偏偏又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有,而裡面的第五條就說了,協議要嘛審查,
要嘛備查結束,就這樣和他是不是行政命令根本沒有關係,因為協議
本身就不是行政命令,中華民國可以命令對岸簽名嗎?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18.135 (03/2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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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37,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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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和釋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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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39,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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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40,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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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間就是沒有相關程序說一定需要經過審查,也就是本案相關的法令解釋都是
請立法院決定要審還是要備查,而立法院決定就是備查那就是這樣,釋329說明協
定或是相關不稱為條約的國際協定,是否要審查都是立院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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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41,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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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23:42,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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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本不用走完,相反的走完才是違反民主程序和憲法的,原因釋憲後
憲法認定審查與否由立院決定,審不審都是合憲,而審不審也是符合民主程
序的,除非立法院經過提議投票後決定這個東西要審查
立院的協商是去年六月的事情,事實上早就已經失去效用,應該進入院會拼
投票,目前我們已經違反民主程序拖延了九個月了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18.135 (03/2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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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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