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設] 革命-可能嗎?

看板DummyHistory作者 (動手不動嘴)時間10年前 (2014/03/20 16: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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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關於服貿程序上的矛盾 也可以參考一下這方說法 : 關於服貿協議,是否屬於「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兩岸關係人民條 例第五條第二項),因此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1. 是否需要修法,屬於立法權的行使範疇,自不可完全以行政部門見解為斷。 倘若行政部門認為不用修法,只送交立法院備查,不但有侵犯立法權之虞,而且萬一事後 證明,行政部門的處置窒礙難行,仍須透過修法始竟全工(如兩岸關係條例第29條之1於 2010年6月15日進行之修正),則先前行政部門的認定不無「刻意逃避立法院監督」的問 題。 再者,如果行政部門自己認定不需修法,立法院仍可自行提出相關修正法案。如此一來, 可否將此等協議由「備查」轉為「審查」?如果否定此種可能性,完全讓行政部門予取予 求,不啻於賦予行政部門一個空白支票。從而,依照此等見解所推導出的解釋,可能讓該 條款違反我國大法官三申五令的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原則,導致違憲的結果。 2. 此處的「備查」和立法院前天進行的程序也不一樣。備查就不用送交委員會討論了。 前天內政委員會適用的程序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行政命令審查程序。有 謂此處是「比照」行政命令的審查。但比照需有法律規定為依據。請問服貿協議比照行政 命令的法律規定在哪裡? 正本清源之道在於儘速通過《兩岸協議簽訂暨審查條例》來將此等協議之審查作業制度化 ,不要再貪圖速效,用沒有法律依據且有違憲之虞的「比照行政命令」來強度關山。 * 兩岸關係人民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 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 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 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 吵了法律跟條約的地位問題 : : 早上在八卦版看到一篇懶人包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 : 我覺得這次是非常好的憲法公民教育 : : 民主的基礎在憲法 : : 鑽法律漏洞卻自鳴得意就跟想盡辦法逃漏稅當自耕農一樣無恥 : 不曉得是不是公民課被縮減了,現在的人很缺乏基本的民主法治架構的認識 : 才會覺得幾個人黑箱搓湯圓的政黨協商反而比多數決來的符合民主 : 惡法亦法,漏洞補起來前都合法,不然立院也可以行使否決權,內閣改組 : 立院重選,這樣服貿絕對過不了關,但是偏偏有人要用非法手段否決.... : 這邊下面我也貼個懶人包(偽),打臉一下,對大家來個公民教育 : : 作者 robalika (Shine) 看板 Gossiping : : 標題 [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 : : 時間 Thu Mar 20 12:54:55 2014 : : ─────────────────────────────────────── : : 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 :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 : 別把人民當傻逼。 : :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 : 詳細版說明 : :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 :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 :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 :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 :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 : 次為限。 : :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 :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 :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 :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 :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 :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 :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 :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 :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 :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 : 立法精神。 : :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 :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 :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 : 般、抽象之規定。 : :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 :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 : 性規定。 : :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 :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 簡單說, : :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 :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 :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 :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 :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 :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 : 服貿呢? : :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 : http://ppt.cc/Qmr4 : :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 :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 :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 :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 :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 :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 :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 :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 :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 :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 :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 :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 :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 :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 :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 :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 :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 :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 :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 :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 意思就是指, : :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 :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 :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 :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 :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 :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 :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 :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 :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 :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 :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 整理一下, : :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 :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 :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 :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 :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 :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 :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 :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 :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 :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 :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 :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 :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 以下打臉懶人包(偽)開始 :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 時間 Wed Mar 19 21:17:27 2014 : ─────────────────────────────────────── : 沒有這種東西。 : 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 但是要發表評論,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 這就是惡意。 : ---- : 好,罵完了,所以不當懶人又想要了解服貿爭議的, : 我歡迎你繼續看下去。 : 首先請你看這篇法律系教授的專業評論: :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 :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 真的,先看完。 : 不要當懶人,懶人沒資格講話。 : 勤奮的人看完了,有沒有覺得很有道理? : 有喔!我看了義憤填膺。 : 可是我告訴你,裡面講的都是錯的。 : ---- : 因為吱吱就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 任何專業,只要與吱吱「奪取政權」的目的相抵觸, : 自動會被擺到次要位置, : 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 關於服貿協議的位階, : 這篇文章說,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 : 而且「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 : 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 : 令。」 : : 你覺得有什麼問題嗎? : 如果你不覺得有問題,也不了解我為何說它是錯的, : 那麼你為什麼認為自己看了一些懶人包, : 就有能力對於法律做出評論呢? : ---- : 我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 : 以便於「套用他所自己創設的定義」, : 然後說這是法律。 : 事實上,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 : 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 有沒有看到「協議」這兩個字? : : 為什麼不引正確條文, :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 ---- : 然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 第5條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 :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 :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條文就覺得很礙眼,所以翻譯米糕來了。 : 但我必須說,常吃米糕不是一件好事, : 如果你沒有米糕就看不懂法律, : 那麼你該做的就是關於一切法律問題都不再評論,因為這超出你能力了。 : 從某個角度來說,義和團的錯,錯在他們並不是真的有神功護體。 : 如果他們真的有神功, : 那麼,他們就對了,因為他們會贏, : 所以他們做什麼都是對的。 : 而沒有能力卻硬要去做超出能力的事,即使瞎貓碰上死耗子長久也不可能是對的。 :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明有「協議」這個正式用語。 : 然後,規定了協議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 : 內容「不需要修法的」, : 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 : 所以,他幹嘛自己創設一個: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的標準? : 法律明明有訂了啊! : 為什麼要去引一個無關的法條? : 但法律系教授怎會不懂? : 你覺得是無知嗎? : ---- : 今天KMT為什麼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 : 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 :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 ---- : 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 因為那就是備查程序。 :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 說到這裡,又可以看文章了。 : 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 : 這篇文章也「故意」犯了錯誤, : 都懂得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怎麼不懂得引同法的第5條第2項? : 然後又要引一個不知所謂的中央法規標準法, : 去說協議不是行政命令。 : 但明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就已經把備查程序寫明了。 : 這層法理,中央院研究員兼法學博士怎會不懂? : 法律系教授怎麼會不懂? : 他們當然是故意的。 : 那一般民眾怎麼會懂?聽起來好像有道理。 : 但這就像今天一個醫生的爸爸不小心燙傷了, : 我去跟他爸說:「手指燙傷不要緊,趕快塗點醬油就會好。」 : : 醫生聽到了,覺得我在亂講。 : 趕緊斥責我:「不是醫學專業的人怎麼可以亂提出醫學意見?」 : 對啊!醫生說的真有道理!正是我想講的。 : 我們一般人都懂這個道理,不是醫生不亂發表醫學專業意見。 : 那麼,民眾明明不是學法律的, : 怎麼一天到晚都在提出法律意見呢? : 一下對軍事審判法有意見。 : 一下對土地徵收條例有意見。 : 一下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意見。 : ---- : 中略 : ---- : 再回到服貿的審議程序。 : 理論上,服貿協議因為不涉及法律修正, : 所以應該適用「備查」的程序。 : 但你可以說,黨團協商不是之前達成共識「逐條審查,逐條表決」嗎? : KMT怎麼可以片面推翻協議? : 要「基本」了解這個問題,又不能當懶人了,又要看文章了。 : 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引出"立法院"法源攻防戰 : http://hk.huaxia.com/thpl/sdfx/3795676.html : 抱歉!我點進去,經過顏色審查,我主張陸媒不可信! : 那你活在自己的世界吧。 : 奇怪標題就說藍軍懶人包你進來幹嘛呢? : 雖然本篇標題也不可信沒錯。 : : 看了以後你覺得誰對?誰錯? : DPP主張按照黨團協商卻杯葛審查。 : KMT主張既然DPP拒絕審查,那就回歸職權行使法的規定, : 況且,黨團協商的決議原本就與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抵觸而應該無效。 : 我覺得兩邊都不是全然沒道理啊。 : 你看了能覺得只有一方有問題,那我也很佩服, : 所以就要攻佔立法院打砸搶了嗎? : 對於法律程序的爭議,有各種法律途徑可以解決,你不採這種方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1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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