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設] 革命-可能嗎?

看板DummyHistory作者 (小潔我愛妳)時間10年前 (2014/03/19 23:17), 編輯推噓19(19078)
留言97則, 2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30 (看更多)
這次馬英九破壞的不只是法律的立法程序 更重要的是 破壞了台灣好不容易達成的朝野協商機制 也就是說 這個由王金平一手創造出來的台灣運作快十幾年的" 潛規則 " 被馬英九用服貿一次性的破壞殆盡 台灣這幾年看起來空轉 實際上該過的法案都有過 靠的不是國民黨的多數席位 而是靠朝野協商機制 這次朝野達成的共識都可以瞬間推翻 就靠馬英九一句話 這樣的互信基礎只會讓台灣的政治更分裂 我不會去管服貿是否有利有弊 我只知道台灣立法院的核心價值運作機制遭到了空前的破壞 這對於以協商代替表決的過去運作模式 敲響了喪鐘 破壞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機制 就因為一個人 偉哉 我不反對服貿 我也不贊成服貿 但是我痛恨這種無信之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1.37.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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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笑了這種潛規則 你認同然後來說法治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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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潛規則是政治運作的精華 政治就是不斷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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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是狗屁 拿這種上不了臺面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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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機制是立院自己的事,KMT找到的漏洞是行政院和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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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潛規則是在議事規則允許下的民主協商,為何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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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的事,層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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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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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笑是因為你根本沒讀懂上面說的質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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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機制被這麼輕易地破壞 就說明了這機制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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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議事規則來的話是合程序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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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規則能讓人產生法的確信 就有機會成為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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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你說說這是哪條法律 人數多的聽人數少的真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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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馬先生不吃你這套 所以我們需要一套新的機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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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分立的設計本來就是相互制衡,行政院給三個月時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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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沒有協商都是他們家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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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頭的民主是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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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人數少的投票輸人就來鎖大門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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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 殺人的都有 去看看英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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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得光的利益交換 被你這麼推崇 真不知道說什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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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要讓兩邊殺紅眼的陣營坐下來好好談需要多少的努力?? 讓雙方就爭議點來討論 來協商 取得共識決 這才是民主的本意 民主不是一切都強投票 更重要的核心是在" 討論過程 " 讓雙方都能充分的理解對方的立場 進而取得諒解 這就是政黨協商的用處 也是王金平偉大的地方 說真的 王金平真的很偉大 台灣這十幾年沒有他就真的空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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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哪邊的看法是,政黨協商是開民主倒車,簡單來講就是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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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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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文化以和為貴 搓湯圓是一種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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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三個月的時間前提是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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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jou 來自: 171.37.7.119 (03/1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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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其實是避免衝突的手段~但被破壞也不算犯甚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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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鑽的漏洞就是服貿當成行政命令來通過,不然政黨協商時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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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認帳的東西都可以不認 以後哪來的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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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就不會還加一條不得逕行通過,不過加這條反而座實它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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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比較認同政治需要溝通~這次不管怎麼說都是欠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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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不然直接跑法條審查流程就好,還要協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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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己也在朝野協商 只是是財團在協商 也沒多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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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朝野協商的可多了,沒時間看書的話也起碼看看紙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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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湯圓本身就不民主,用利益交換代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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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笑了 沒讀書沒文化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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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會杯葛,寧可不要政黨協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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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搓湯圓會不民主? 民主不是只有多數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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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哉,湯圓,看來成為華人社會民主法制典範,只能是個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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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至少查一下「滾木立法」(logrolling)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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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嚴格來說台灣政治的搓湯圓跟朝野協商講得不是同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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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文也是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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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KMT把服貿當行政命令算惡意曲解 不算是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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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曲解是大法官說了算,沒說只前都只算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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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法律漏洞本身就是一種"道德上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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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能靠政黨協商這種搓湯圓的結果,否定位階高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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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位階比法律低,以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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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沒有道德,但不能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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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道德的位階是高於法律的 法律只能約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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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道德卻可以約束良心 也就是說現在某黨是沒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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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三小?能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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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去過志光學過法律位階和基本法理 應該是不難判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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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律兩者差別 不太能算是法律漏洞 純粹是KMT找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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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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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馬路為馬鹿剛好可以形容這次的行政院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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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解釋協議不算行政命令的懶人包,看了半天連懶人包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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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協議算啥,那就是政院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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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另"一個主權國家簽訂的"條約" 不經過立法院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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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DDT協商加條款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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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茸都變鹿的毛了 還不是微笑裝傻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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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成這樣也真的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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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前幾天我跟溫州商會聊天 他們說美國的鹿被殺後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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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茸 問我有沒有管道從美國進幾批回來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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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沒承認大陸是國家喔,ECFA也不是用國家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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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帶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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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跟叛亂團體簽的條約也是要立法院追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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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喔,對叛亂團體不用經立院,所以老蔣才能用勘亂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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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早就結束勘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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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個政治實體進行關於國家重大經濟的條約簽訂 不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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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3:56, , 67F
院追認?? 這個國家是獨裁國家嗎 獨裁國都會走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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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兩岸人民條例無關 是服貿原本就是必須要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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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條例就是這樣寫,覺得是惡法歡迎你去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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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現在就惡意曲解法源本法律位階降級成行政命令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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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第五條按清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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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才會有張忠慶不想答是不是行政命令這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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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曲解請交給大法官,你覺得曲解也改變不了被當命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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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 才直接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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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政院核定立院備查 因位服貿本來就法律位階 KMT就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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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成行政命令 這樣就不用送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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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服貿懶人包也沒講服貿是法律位階,你新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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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今天我第一次看到的新說法,至於正確性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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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04, , 8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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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是我講過連服貿算啥都講不清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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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志光翻翻法學緒論就知道 判斷是不是行政命令不會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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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最基本就三階 不是行政命令難道是憲法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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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反服貿懶人包,講法還會相衝突,只有否定是行政命令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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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有一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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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12, , 86F
前面也講了,如果不是行政命令,DDT加不得逕行通過條款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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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懶人包反過來用協商結果當依據,就顯得錯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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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表決只是多數霸凌少數,民主是相互妥協找到共識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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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0:57, , 89F
有霸佔主席台、鎖大門等合法程序不走 破壞協商就整的弱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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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8:15, , 90F
這篇本文似乎只是政治現況而無涉架空與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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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反串吧?朝野協商機制正是黑箱中的黑箱,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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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柯建銘兩個人就可以決定法案去留....真是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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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9:59, , 93F
服貿不是法,所以不受立法院管轄,只要留案備查而已
03/20 09:59, 93F

03/20 11:20, , 94F
不是法還能大於法 難道是憲法不成
03/20 11:20, 94F

03/20 11:24, , 95F
服貿會沒有 「涉及法律之修正」「應以法律定之者」 你信?
03/20 11:24, 95F

03/20 12:52, , 96F
ECFA時法就修完了,服貿是在ECFA的框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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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00:18, , 97F
朝野協商對人民才是黑箱中的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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