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假設] 革命-可能嗎?
看板DummyHistory作者lalalalali (lalalalali)時間10年前 (2014/03/20 20:16)推噓13(13推 0噓 57→)留言70則, 10人參與討論串24/30 (看更多)
※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 引述《Anjou (小潔我愛妳)》之銘言:
: : 吵了法律跟條約的地位問題
: : 早上在八卦版看到一篇懶人包 應該可以參考一下
: : 我覺得這次是非常好的憲法公民教育
: : 民主的基礎在憲法
: : 鑽法律漏洞卻自鳴得意就跟想盡辦法逃漏稅當自耕農一樣無恥
: 不曉得是不是公民課被縮減了,現在的人很缺乏基本的民主法治架構的認識
: 才會覺得幾個人黑箱搓湯圓的政黨協商反而比多數決來的符合民主
: 惡法亦法,漏洞補起來前都合法,不然立院也可以行使否決權,內閣改組
: 立院重選,這樣服貿絕對過不了關,但是偏偏有人要用非法手段否決....
: 這邊下面我也貼個懶人包(偽),打臉一下,對大家來個公民教育
: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討論] 服貿協議藍軍懶人包
: 時間 Wed Mar 19 21:17:27 2014
: ───────────────────────────────────────
: 沒有這種東西。
: 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 但是要發表評論,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 這就是惡意。
: ----
: 好,罵完了,所以不當懶人又想要了解服貿爭議的,
: 我歡迎你繼續看下去。
: 首先請你看這篇法律系教授的專業評論:
: 粗暴闖關的錯在哪裡
: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 真的,先看完。
: 不要當懶人,懶人沒資格講話。
: 勤奮的人看完了,有沒有覺得很有道理?
: 有喔!我看了義憤填膺。
: 可是我告訴你,裡面講的都是錯的。
: ----
: 因為吱吱就是潛伏在各行各業的臥底。
: 任何專業,只要與吱吱「奪取政權」的目的相抵觸,
: 自動會被擺到次要位置,
: 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 關於服貿協議的位階,
: 這篇文章說,協議「並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訂的任何行政命令。」
: 而且「如果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則位階等同法律,要經過國會審查批准。
: 服貿協議顯然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其位階是法律,而非行政命
: 令。」
:
: 你覺得有什麼問題嗎?
: 如果你不覺得有問題,也不了解我為何說它是錯的,
: 那麼你為什麼認為自己看了一些懶人包,
: 就有能力對於法律做出評論呢?
: ----
: 我認為,這篇文章是「故意無視」協議的法律規定。
: 以便於「套用他所自己創設的定義」,
: 然後說這是法律。
: 事實上,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第1項前段:「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
: 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 有沒有看到「協議」這兩個字?
:
: 為什麼不引正確條文,
: 而去引什麼中央法規標準法呢?
: ----
: 然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協議審議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 第5條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
: 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
: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 我知道大家看到法律條文就覺得很礙眼,所以翻譯米糕來了。
: 但我必須說,常吃米糕不是一件好事,
: 如果你沒有米糕就看不懂法律,
: 那麼你該做的就是關於一切法律問題都不再評論,因為這超出你能力了。
: 從某個角度來說,義和團的錯,錯在他們並不是真的有神功護體。
: 如果他們真的有神功,
: 那麼,他們就對了,因為他們會贏,
: 所以他們做什麼都是對的。
: 而沒有能力卻硬要去做超出能力的事,即使瞎貓碰上死耗子長久也不可能是對的。
: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明明有「協議」這個正式用語。
: 然後,規定了協議內容「需要修法的」,要經立法院審議。
: 內容「不需要修法的」,
: 就只要行政院核定,再送立法院備查。
:
: 所以,他幹嘛自己創設一個: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的標準?
: 法律明明有訂了啊!
: 為什麼要去引一個無關的法條?
: 但法律系教授怎會不懂?
: 你覺得是無知嗎?
: ----
: 今天KMT為什麼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
: 不是因為「服貿協議」=「行政命令」
: 而是因為協議要送立法院備查,
: 可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並沒有專門針對兩岸協議制訂備查的程序。
:
: 然而,職權行使法本來就有「法律審議」及「行政命令備查」的程序。
: ----
: 所以,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協議「不涉及法律變更的」要送備查。
: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
: 那當然就類推行政命令的程序,
: 因為那就是備查程序。
: (否則,怎麼解釋涉及法律變更的「審議」要適用何程序?)
: 說到這裡,又可以看文章了。
: 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
: 這篇文章也「故意」犯了錯誤,
: 都懂得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怎麼不懂得引同法的第5條第2項?
: 然後又要引一個不知所謂的中央法規標準法,
: 去說協議不是行政命令。
: 但明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就已經把備查程序寫明了。
:
(恕刪)
小弟第一次發文,請各位鞭小力點
關於作者將服貿類比於行政命令處置的理由
小弟理解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的"備審"兩個字
但是我查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
完全沒有"備審"這兩個字,有的僅是行政命令的"審查"。
於是我估狗了一下關鍵字:行政命令+備審
出現的只是在立法院網頁對於職權的介紹裡的一段文字:
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查....
因為小弟並非法律相關科系,於是有個疑問想請教大家:
只憑"網頁上"的字詞難道就能將服貿協定的審查程序比照行政命令?
我的理解是:
"備查"不存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裡、更非行政命令審查所獨有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不夠完善,並不代表就可以把服貿類比行政命令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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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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