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果台灣抵制中國真的有用嗎?
※ 引述《midtown (幫台灣選手加油 Not CT!)》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既然馬總統出來說 "不準撤國旗" 了 你又怎麼得出上行下效的結論啊?
: : 怎麼全都有自打嘴巴的習慣呢? 而且才過兩行就打嘴 還蠻讓人無言的
: : 另外 大學自治若不懂 該要自己先去學好 而不是被指證後去問指證你的人
: 就是因為有撤國旗的事實
: 才換來馬總統說"不準撤國旗"
: 這兩個時間點 相信會用網路的人應該容易找得出來
: 大學自治是一個政治正確的口號
: 就如同空米缸外面貼張"滿"的紅紙是一樣的
1.midtown 版友最好能舉出有人事時地物的例證,不然難免被視為空口
說白話之流,難以信服。
2.請別把成大與政府機關混為一談。我在成大求學四年,成大並非政府
機關,其實這點不必在成大唸過書也應該能了解。
3.大學自治的介紹我幫你找到了,作者是陳朝建先生,台大博士,
現職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暨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
一般而言,講學自由或學術自由,乃包括教學自由、受教育之自由權
利以及學術研究之自由,具體言之,即以「大學自治」為代表,茲依
據釋字第三八0、三八二與四五0等號解釋,將其內容整理如下:
(一)大學自治是受憲法「制度性保障」(institutionelle Garantie)
的核心領域(Kernbereich)之一,它是指大學本身可具備公法人資格,
準於教授治校、學生自治、課程自主與行政自主等原則,來決定各個大
學的發展方向。因此,相關法律僅能以形成它、保護它的方式加以規劃
,且對於其自治事項之核心領域不得以法律加以侵害。
(二)大學自治的內涵,可分:
(1)行政自主:乃類似於「地方自治」的「自治」,大學應自具備公
法人,從而享有自己的行政權與立法權來形成自治大學的發展特色。是
以,德國學理與實務作法均賦與大學公營造物法人資格--行政法人,並
以「校務基金」方式規劃大學的發展,而教育部僅能以「輔助性角色」
來加以監督而已,即不得任意介入大學自治之核心領域。因此,大學法
明定大學必須設置軍訓室當然違反憲法對於大學自治的核心保障。
(2)教授治校:乃指校務會議須由大學校受自主而成,決定大學政策
。不惟如此,教授自治也包括學院自主、系所自主等,唯此等學院自主
、系所自主等均須以學院、系所教授之共同參與而決定之。
(3)課程自主:乃基於憲法保障之「學術自由」延伸而來,重視大學
教授之課程自主規劃之自由與學生選課之自由(前者謂「講學自由」;
後者乃「學習自由」)。因此,早期的大學法甚且規定軍訓課為必修,
則因其既非校務會議所決定,亦非教授自治所決定,而學生亦毫無選擇
權可言,則當然亦有違反大學自治理念之可能。
(4)學生自治:又學生自治意涵有四,首先學生享有學習自由權,其
次為社團自治,其三則為校務決策參與權(但並非全部參與),其四為
學生可以選舉學生會長、學生代表等校內參政權。以學生之學習自由而
言,其與學校之關係雖亦受「特別法律關係」之拘束,但學生仍應有修
課的選擇自由權。以社團自治來說,則比照大學自治之受校務行政之監
督,為其監督準則亦為「輔助性監督」。最後,以校務參與權與學生參
政權為例,是說明學生亦有學生自治與校務自治之形成權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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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68.50.80
※ 編輯: mapleone 來自: 24.68.50.80 (04/02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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