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選民的冷靜
※ 引述《BETNPP (NPP)》之銘言:
: ※ 引述《JOKERPLUS02 (啥)》之銘言:
: 看藍營支持者都那麼嗨
: 乾脆你們來幫綠營抗議算了
: 真是奇怪勒這有啥好吵
: 不想抗議也要被酸喔
: 不是酸,只是剛剛看到有人說四年前國民黨沒風度
: 我只是想說兩件事可以一起比嗎?
: 畢竟一個20% 一個0.2% (更別提選前一天的特殊事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第 63- 1 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
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之管轄法
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
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
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
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
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
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
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
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二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
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預算負擔之。
本條文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不適用第一百十
五條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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