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選民的冷靜

看板DPP作者 (Ryan)時間16年前 (2008/03/22 20:08),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12 (看更多)
※ 引述《BETNPP (NPP)》之銘言: : ※ 引述《JOKERPLUS02 (啥)》之銘言: : 看藍營支持者都那麼嗨 : 乾脆你們來幫綠營抗議算了 : 真是奇怪勒這有啥好吵 : 不想抗議也要被酸喔 : 不是酸,只是剛剛看到有人說四年前國民黨沒風度 : 我只是想說兩件事可以一起比嗎? : 畢竟一個20% 一個0.2% (更別提選前一天的特殊事件)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第 63- 1 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 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之管轄法 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 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 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 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 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 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 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 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二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 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預算負擔之。 本條文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不適用第一百十 五條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200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88.77 ※ 編輯: cooltyus 來自: 59.127.188.77 (03/22 20:09)

03/22 20:14, , 1F
很有前車之鑑的修法
03/22 20:14, 1F
文章代碼(AID): #17vFQzlE (DPP)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7vFQzlE (D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