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鎖到只剩人民網! 中國瘋狂鎖網還「封牆」
※ 引述《koukai4 (恩斯特‧洛佩斯)》之銘言:
: 有幾個本於被美帝與歐洲列強所洗腦的觀點回應c君。我知道中國可能不願意適
: 用,大家就不用爭個撒尿牛丸了。
: 一、一般基本權利之於國家也會有積極保護的面向。言論自由亦屬之。
: 傳統上基本權利的發生在於消極抵抗國家權利的侵害。上個世紀初開始,開
: 始要求國家積極保障,否則難以確保基本權利的保障。比如訴訟權保護就要求國
: 家設置有效公平而人人得以接近的管道,使人民在有權利受侵害的時候,得以請
: 求國家保護,則法院在各地設立,設定各種訴訟途徑,如民事上依各種金額設定
: 不同的訴訟程序都是屬於訴訟權利積極保障的展現。又比如財產權保障,一方面
: 禁止國家任意侵害,一方面基於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國家也積極禁止人民之間侵
: 害互相的財產權,則各種民事所有權請求或侵權行為與刑法財產權犯罪均屬之。
: 那麼言論自由,在消極上要求國家不能侵害,積極上也課予國家義務使人民
: 有機會親近或接近媒體發表自我言論,亦即國家取消或禁止網路媒體或是衛星電
: 視換照此類事項,原則上必須找到非常高非常好的理由。或是說集會遊行時,國
: 家有義務提供或開放公共場所,原則上不能任意劃定時間地點的禁止。
言論自由對國家的積極面向要求﹐是現代出現的新觀點﹐但此觀點尚未能謂之為
普適規定。
其由在於﹐若規定國家對於“民眾權利”具有“積極面向”時﹐
必然難避遭遇“此一權利與其他權利或其他民眾的權利相沖突”時如何處理之問題。
憲法本旨之一﹐在於限定國家政權的范圍﹐即閹割公權力過度之“積極行為”。
因此憲法本就不是鼓勵公權力機構采“積極面向”行為之目的。
所以﹐這種觀點會造成憲制的反復。為限制而賦予、為賦予而限制。
: 附帶一提,基本權利能不能拋棄是另外一個問題。所以,以c君所舉之例來看
: 。微軟的員工與微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此事純屬私法契約,無關於憲法言論自由
: 無疑。不過微軟之員工有一天發神經在網路上公布保密協議的內容,該微軟員工
: 說這是我的言論自由,是啊,這是你的言論自由,除非微軟請求國家禁止你發言
: ,原則上國家也不能自己有義務跑去禁止微軟員工發言。也就是說,民事上微軟
即使依照美國法律﹐
國家沒有義務禁止微軟員工的發言﹐因為不能限制“人”
但﹐微軟可是可以要求國家消除、清除、限制、該員工的發言的。
即﹐可以限制“言”的散播流傳。
所以你在這裡也同樣出現了偏差。
從一開始討論的就是在於“人”與“言”的區別。
以中國大陸來說﹐不能立法限制“人”使用vpn﹐但可以立法限制vpn﹐
或是刪除限制“言”的傳播。
“言論自由”是在於“人”之自由﹐而非在於“言”之傳播自由。
“人”可以看不起黑人﹐但看不起黑人之“言”將會受限。
為什麼我說媒體洗腦呢﹐就在於媒體會有意忽略混淆“人”、“言”的不同﹐
視需要而誤導讀者。
而﹐我可沒有說“美國與歐洲列強的法學觀點”在洗腦。XD
: 當然向其員工請求民事契約與侵權責任,員工也不能拿言論自由來抗辯我可以發
: 表,那是兩回事,但是國家若是在第一時間員工發表言論的同時直接禁止他發表
: ,這就是言論自由的問題。
: 因此,這並不是基本權利拋棄的問題。所謂基本權利的拋棄,最常見比如,
: 警察到你家敲門查水表,首先問你願不願意被我進來查水表,閣下若答願意,那
: 麼這就是自我隱私權的放棄,警察無票搜索亦合法也。
: 二、基本權利的限制
: 誠如c君所言,基本權利的行使自有界限,不可能無邊無際。但是最難的問題
: 是,到底要放寬或限制到什麼程度。此要看各個基本權利的特性,不能一概而論。
: 舉例來說,言論自由的界限在什麼地方?言論自由與叛亂罪之關係在哪裡?學者
: 實務討論極多,簡單的說法可以參照小妹文#1KmbdW59。
: 三、言論自由的保障輸出但不保障輸入?
: 又如C君所言,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這是一種輸出。反過來說,憲法就
: 沒有禁止國家輸入的限制,而輸入C君說是一種洗腦與資訊封鎖。
: 姑且不論這樣解釋合不合宜,然若回到言論自由的本身,其意義若是在禁止
: 國家侵害人民發表言論的機會,不如是在於言論自由市場裡的多元性,也就是說
: ,言論自由的複雜性與多元性,一般認為有助於社會穩定與民主體制,這是言論
: 自由作為基本權利存在的意義之一。
: 而國家取締網站與封鎖通訊軟體,第一個首要的問題就是,國家憑什麼挑選你
: 喜歡的媒體網站或是通訊軟體存在於中國境內?基於媒體所有權,網站不管在搜尋
: 還是新聞的排列組合都有編輯權利,這恰恰是一種言論自由的展現,如果國家可以
: 挑選誰可以存在或者誰才可以被閱讀到,c君也不諱言這是輸入式展現,展現出中
: 國喜歡或偏好的某種言論類型,也更恰恰好是言論內容的管制。
: 而這帶有兩種言論自由的危險。一是言論的單一性,此危險顯屬易見。二是言
: 論的示範性,當國家取締或偏好某種言論的時候,剃刀邊緣效應,其它不想觸犯龍顏
: 的媒體會在市場是自我矯正。
: 學術一點的說法是,這是資訊取得的自由,目前主流意見還是,這是言論自由
: 的一環。
事實上﹐資訊輸出與輸入還是不同的。媒體在報道時會忽略其他而專注於
“政治時事”類資訊﹐因此會誤解為資訊取得也需要有自由。
但﹐政治時事固然資訊的取得需要自由(民眾有知情權)﹐卻不等遂等同於
“資訊的取得需有自由”。
最簡單的例子﹐美國的核彈頭資訊﹐就不是可以資訊取得的自由。
因此很明顯的﹐即以言論自由來說﹐民眾可以有輸出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
但民眾不必然有輸入的自由﹕“想聽什麼就能聽什麼”。
所以本來資訊輸入﹐就必然存在資訊封鎖。
問題在於﹐媒體會根據自己的立場﹐故意誇大或忽略這種一定存在的資訊封鎖。
而更有如前面邏輯錯亂的某人﹐把輸入等同於輸出﹐
把明顯是“資訊輸入封鎖”的內容﹐也扯到“言論自由”這種資訊輸出上去。
: 而通訊軟體的取締,則有不同的面向。他是一種通訊的工具,取締他不代表某
: 種言論受到壓制,因為軟體具有替代性。初步的想法是跟言論自由較無關係。
沒錯。所以如果中國大陸不許民眾出國、不許民眾接觸外國人、不許民眾翻牆、
不許民眾收聽美國之音電台﹐那麼就是明顯的資訊壓制。
而如果中國大陸是封鎖facebook、封鎖YouTube﹐是談不上資訊壓制的﹐
因為facebook不代表某種固定言論觀點﹐而facebook所具有的言論觀點﹐
也可以在facebook之外獲得。
: 四、國家當然有權力去行使取締網站的言論
: 就像剛剛說的取締網站,整組取消,可能有以上的疑慮,這也是比例原則的想
: 法,但是網站出現不洽當的內容,比如色情、暴力等等的東西,當然可以管制,這
: 不用多說也能知道,只是管制的範圍與目的要再精確化而已。
: 所以c君所謂互聯網的內容有憲法上規定條文,裡頭關於推翻社會主義體制、
: 國家安全等等,可以參照魯妹文#1KmbdW59。
話說﹐如果你有“本妹的玉照可以參看#......”我會熱淚盈眶。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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