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連同其國號及其一切權利屬于中國
※ 引述《huzhou (菰城公子)》之銘言:
: 從國際法上看,聯合國2758號決議就是對這種繼承賦予法律承認。“恢復中華人民共
: 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蔣
: 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根
: 據這一條聯合國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繼任者,并有權主張中華民國擁有
: 的一切權利。現今的國際現實就是,正如大陸境內所認識到的,中華民國已經喪失合法
: 性,他不被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聯合國所承認,其實是一個非法政權。馬英九常常說“
: 互補承認,互不否認”,其實,不被廣泛承認的只有“中華民國”,即使中國大陸不否
: 認“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其實也是遭到世界各國,以及各種國際組織的“廣泛否
: 認”的。當然中國大陸的這種“不否認”其實只能是對當局事實存在的不否認,對當局
: 的合法性是絕對否認的。
聯合國 2758 號決議只是代表 "在聯合國機構之內,PRC 取代 ROC 對 China 的代表權"。
所以你說的合法性及非法性,都是在這個基礎上立論。
但是你在 #1E70n_W 也說過:
主權的確并非國際法賦予的。是一個國家固有的。但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應該得到
國際法的承認,而且國際法的這種承認是該國主權的有力保障。說得通俗一點,在
國際中,國家相當于一個法人,主權就是這個法人的基本權利,這種法人的基本權利
需要國際法為其背書,也就是說國際法為法人權利提供保障。
所以可知:
國家主權並不需要國際法賦予,而是國際法為了保障國家主權,而以承認為手段。
因此,有沒有受到國際承認或是國際法賦予合法性,該國的主權都不會消失。
而根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決議內容並未對中國主權歸屬有明確定義,而只有
對於其在聯合國內的代表性有其定義上的取代 。就算以現今國際法上普遍擁有的觀點:
聯合國可以法人身分代表世界各國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也無法解決主權歸屬的問題。
在1945年至1949年的中國,國共內戰已經開始,而當時中國也已經取得台灣的主權。[註]
1949年,ROC 政府撤退至台灣。PRC 於現今大陸地區建立。
這個時候,國際普遍承認 ROC 政權,而視 PRC 政權為非法。但雙方均聲明擁有中國主權
依照你所說的:一個國家的主權是固有的,並非賦予的。但是主權的保障可由
國際承認 (或擁有聯合國席位)來作保障。則當時的中國主權屬於 ROC。而
PRC 因為不被國際承認,沒有合法性,其宣稱擁有的中國主權並不被保障。
換言之,PRC 宣稱的主權是無效的。ROC 聲明的主權才是有效的。
那麼,ROC 並未滅亡。其聲明的中國主權,並未被 RPC 所繼承。而 PRC 宣稱繼承
ROC 對中國的主權以及一切權利的說法是謬誤的,是錯誤的。
而由於國家主權並非由國際法所賦予,而是固有的。
所以不管之後聯合國內部如何決議,或者國際如何改變外交狀態,都不會改變一個國家
對於其所擁有主權的支配與權利。
所以基本上拿這個欲證明說 ROC 主權擁有的合法性已經不存在,是謬誤且錯誤百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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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若在將台灣地位未定論拿來探討,就會發現中華民國並不一定擁有台灣
的主權。也因此,不論 PRC 如何主張領土,也都不應該主張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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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他不是臺灣,把中華民國和臺灣劃等號,那是對歷史的無知,還是對現
: 實的逃避? 常常聽到有人說,我是中華民國人,不是中國人。這是把國號跟國籍混淆,
: 有如說自己是美利堅合眾國人不是美國人。
中華民國當然不是台灣,但是在國際現實中,台灣可以用來代指 ROC 政權(或國家)。
把中華民國與台灣劃等號,並非無知。提出這個論點是無知的人才是無知的。
以國家地理來代指國家的例子所在多有。
最簡單的例子:一般人會用"澳洲" 來 代指 "澳大利亞聯邦"。
"澳大利亞聯邦"並不等於"澳洲" ; "澳洲"則包含於"澳大利亞聯邦"中。
至於現今台灣人民大都說"台灣人"、"中華民國人",而不說"中國人",那是因為台灣人
清楚認識到了:現今的中國一般指稱 RPC ,並非 ROC。台灣人願意正視現實:
放棄 ROC 對目前大陸地區所聲稱擁有的治權,而承認 PRC 對此地區治權的擁有。
說到底, PRC 應該要感激 ROC 願意放棄大陸地區治權。
但是主權,照你的邏輯來說, PRC 從未繼承 ROC 的主權,而現今聲稱的主權
都是不應該要被承認的。
: 中華民國連同他的國號都屬于中國,中華民國所有的權利都屬于中國,脫離中國講
: 中華民國毫無意義,正如我上面所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的繼承
: 是得到國際法的支持的。
自打嘴巴!
依你先前所說
既然主權並非國際法所賦予,當 ROC 尚有一塊土地存在時,其主權擁有就並未被消滅。
何來 PRC 繼承 ROC 對中國的主權與對主權的所有權利之說?
國際法支持只是為了保障已經擁有的主權。但是原本就沒有主權的國家,是要保障什麼?
另外,對於你在 #1E70n_W 中所述:
當然你要取得法人地位,才能獲得法人權利。你首先要成為一個國家,才有國家
主權吧。國家他不等同于政權,所以天平天國他不是一個國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也不是一個國家。他沒有所謂國家主權。在大清看來,太平天國是一個叛亂武裝,
當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對於中華民國來說也是一個叛亂武裝。廣州國民政府相對大清
帝國來說也是一個叛亂武裝實體。
以及
當然你要取得法人地位,才能獲得法人權利。你首先要成為一個國家,才有國家
主權吧。國家他不等同于政權,所以天平天國他不是一個國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也不是一個國家。他沒有所謂國家主權。在大清看來,太平天國是一個叛亂武裝,
當然,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對於中華民國來說也是一個叛亂武裝。廣州國民政府相對大清
帝國來說也是一個叛亂武裝實體。
這兩個部分,請先去弄清楚以下這個現今普遍定義國家的敘述句:
國家組成的要件有四: 人民、領土、政府、主權
由這句話簡單可以知道:必須先具備這四個條件,才能稱為國家。
所以應該是:一個國家必須要先取得主權,才能成為國家。
太平天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並非國家的原因在於,他們並沒有完全消滅原主權擁有國,
因此沒有取得主權這項要件,並不構成形成國家的條件,所以不是國家。
另外,在 #1E738jZm 這篇文章所述:
國際法是保障和承認,沒有國家法背書的主權,算不上完整的主權。
及
沒有合法的主權,其行為都是無效的,得不到國際法承認的,當然后來可以得到
追認。這根民法差不多。
這方面是有問題的。
第一條可以很容易的就舉例來說明錯誤。
EX:之前阿富汗塔利班政權,只有受到巴基斯坦一個國家的承認。但是塔利班擁有
阿富汗主權。
其實應該要搞清楚,國際法上面所謂"承認"的對象,指的是政權,而非主權。
否則不會有 ROC 、 PRC 在聯合國席位和國際承認上面的問題。
另外,國際法是在近代才有,但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如你舉例的清)
所以如果要以是否擁有國際法背書來判定擁有主權與否,是會出現問題的。
第二,不合法的主權是無效的,而後可以得到追認,這是有問題的。
簡單的說,一個國家的主權擁有不應受到國際的干涉而改變。但是你所敘述的卻是國際
可以干涉一個國家的主權擁有,這是謬誤的。
另外,為何一個原本擁有國家主權的國家,會受到國際干涉而改變其對主權的所有權?
國際法只有對國家主權的保障與承認,但是你在此的論述卻加入了干涉與改變,這是
有極大問題的。
: 雖然和海峽兩岸具有相同的特征:互相主張對方所有領土,但是朝鮮人民民主共和
: 國和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關系無法進行類比。前者不存在前后、繼
: 承關系,并且都是得到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法人,后者具有嚴格的繼承關系。前者對對方
: 的領土主張僅僅是主張,并未得到聯合國的承認,后者一方是合法的、承認的,一方是
: 非法的、不予承認的。一方有主張另一方所有權利的權利。
: 所以除非宣布脫離中國獨立,否則臺灣無法取得國際人格,無法得到國際承認。中
: 華人民共和國當然可以基于2758號決議主張所有權利。“中華民國”更勿妄想加入聯合
: 國的任何組織,否則聯合國將自我矛盾。
: 正如全世界各國獨立歷史一樣,獨立意味著戰爭,尤其臺灣這樣缺乏獨立的合法理
: 由的地區,而且面臨的將是世界級的大國,一場惡戰在所難免。想獨立又不想打仗?天
: 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不要再妄想了。
事實上,中華民國並不需要獨立。
如上所述,中國的主權法理上是在中華民國這方的。中華民國從未滅亡,也從未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或繼承。
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不需要再度獨立。
中華民國未來需要做的事情只有:
1. 放棄中華民國一直以來所擁有的大陸地區的主權,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地區
的主權擁有合法性,並准許 PRC 使用 中國稱號。
2. 改變國號以避免與 PRC 的中國混淆。
中華民國從來就不存在獨立與否的問題,只有抵抗侵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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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就是從記憶深處傳來的熟悉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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