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中華民國連同其國號及其一切權利屬于中國
※ 引述《Change1224 (沒事兒)》之銘言:
: 主權不需國際法賦予,基本上你承認這點就夠了
: 以後別再拿國際承認來說事
國際法是保障和承認,沒有國家法背書的主權,算不上完整的主權。
: 對中華民國來說
: 蒙古共和國也是個叛亂武裝,而且是外國支持的
蒙古共和國的確是叛亂武裝,但是他最終得到中華民國的承認,也就是說
一個叛亂武裝也能夠成為一個國家。前提是這個叛亂武裝足夠強大
要麼強大到替代前政權,要麼強大到迫使所謂國以及世界各國的承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個叛亂武裝,一樣是外國支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替代和繼承了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
: 非也非也
: 如前所述,主權並不來自於國際承認
: 我前文的推文也舉例了
: PRC在剛立國的同時就迫不急待地承認蒙古國並與其建交
蒙古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已經獨立并得到中華民國的承認和建交
:當時,依照你們的邏輯,國際承認的是ROC,主權應該在ROC手上
當時代表權的確在中華民國手上
: PRC並沒有任何權力去選擇建交或否認
這是單方面的選擇建交和否認,并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承認,當然,獲得代表權
之后,之前的外交行為得到聯合國的追認。
: 而ROC在之後已經否定了外蒙的獨立
ROC無法否認外蒙的獨立,因為外蒙已經得到ROC的承認獨立。外交不是過家家
也不是小孩拌嘴。潑出去的水不是那麼容易收回來的
: 既然你們要說你們後來繼承了中華民國,那就不該承認蒙古國的獨立
前面說了,國家的外交行為不是兒戲,承認外蒙獨立之后,外蒙變成為
一個合法的國家,他的主權已經合法化,無法再返回過去,否認他的主權
: 以此簡單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來,其實當下有沒有主權,跟國際承認一點關係都沒有
: 跟是不是自稱的”繼承”更是一點關係都沒有
沒有合法的主權,其行為都是無效的,得不到國際法承認的,當然后來可以得到
追認。這根民法差不多。
: 所以在沒有獲得國際承認之前
: 按你的邏輯來說,PRC也是沒有國家主權的?對嗎!
: 但是PRC一樣能夠做出國家領土變更的決定
: 請問,這又是以哪個國家主權去行使的?
前面說了,在蔣介石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前,PRC沒有得到應有的代表權,其行為不具備
國際法法律效力,但是在蔣介石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后,恢復了PRC合法的代表權
注意2點:1,是恢復而不是得到。即承認PRC的合法性,追溯到1949年10月1日,即
蔣介石占據聯合國期間,PRC的合法代表權是被非法篡奪的。予以追認。2.驅逐
的不是ROC而是蔣介石及其代表。ROC不是蔣介石等人所有,而是屬于中國,PRC繼承
ROC一切權利,當然ROC本身的名稱及其象征意義也歸中國所有。
: 不需要成立新國家
: 以中華民國之名,頂多只要變更領土就行了
: 至於戰不戰爭,那是你們的黨該考慮的
前面說過了,2758號決議文,驅逐的不是ROC,而是蔣介石及其代表。ROC并不是屬
于蔣介石等人所有,ROC的一切權利,包括其名稱權、財產權都屬于中國人民。
中華民國這個稱號根本無法指代任何國家,因為在聯合國,中華民國不過是中國
的前任政府,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存在繼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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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二十雨落江南
昨夜秋風短,愁雨落江南。
欄外絲綿纏,檐下珠簾連。
西塞濃霧縵,太湖輕煙含。
何日撥云去,菰城現日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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