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棒球板板主korking52013不當判決
※ 引述《littlejohnny (約翰王)》之銘言:
: 而板規中明確指出"一個月內累犯板規者(不限條)或故意鬧板者"
: 本案中littlejohnny被水桶過一年早於2011/10/17出桶
: humorist於2011/11/24開littlejohnny此ID發表內容未違規之文章
: 節錄棒球板板規:
: "一個月內累犯板規者(不限條)或故意鬧板者將採取水桶一至三
: 個月,或劣退處分。"
: 已超過一個月 是否得依據korking52013板主採取之累犯處理方式適法性仍有存疑
這裡板主指的是 humorist 於 2011/11/20 被水桶後
你於 2011/11/24 使用 littlejohnny 帳號發言的行為亦為違規
所以顯然是在一個月內無誤
EDIT: 喔,我了解你的意思了。
你是指「任一帳號被水桶後使用另一帳號發文」這件事已經超過一個月
是嗎?
: 而板主korking52013檢附出許多其所稱證據
: 皆是追溯過往紀錄
: 由上列節錄棒球板板規觀之
: 分身ID條款係置於累犯條款之下
: 對僅違分身ID條款文章做出累犯條款連結實屬不當
: 望小組長審慎觀之
這點駁回。
分身 ID 條款顯然是和累犯條款獨立存在而且可以同時並用
: 另外向小組長說明板主korking52013檢附證據亦有重大錯誤:
: 1.a935438的帳號參選過版主(2011/5/28)
: 此時korking52013板主未上任(2011/6/23上任)也為參選人之一
: 證據在棒球板精華區《 板主選舉 》> 《 2011 》 >《 六月 》
: 該推文底下有許多板友表示a935438為littlejohnny分身ID
: 當時棒球板板主已M文不可能未發現
: 該板主未公告表示有違規情形
這點亦駁回
分身 ID 條款於 2010/4/30 新增
因此 2011/5/28 的行為理應受到規範
在此很難追究當時的板主是否知悉 a935438 帳號是否為申訴人的分身帳號之一
但是現任的板主以此為參考應無疑義
: 2.棒球板板主korking52013公告中表示 #1AmWzcXb (Sportcenter) 有備份分身ID
: 該篇文章是wbacb板友於組務板PO出 有帳號根本非本人所持有
: 以板友於組務板PO出文章作為分身證據
: 毫無調查證明 過於隨便也無法源依據
: 以上皆顯示棒球板korking52013板主於處理板務中
: 疏於依照棒球板板規法源
: 產生過多證據採納及法源依據方面瑕疵
: 以致作出個人非理性之判決
: 希望小組長明察秋毫
這點組務將列入考量之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09.4
※ 編輯: RJJ 來自: 140.113.209.4 (11/29 05:4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