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在接案時會全部跟業主簽合約嗎?

看板CodeJob作者 (呆呆小狼)時間10年前 (2013/07/30 22:1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7 (看更多)
其實,不一定正確: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的是著作當下即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主義,如沒有另 行約定出錢的人真的什麼權利都沒有。(所以沒簽約的情況下業主真的什 麼權利都沒有,唯一就是可以告對方詐欺收錢不辦事。) 但是,為了保護企業、法人的權益又追加了一條受雇寫作情況下著作財產 權歸雇主所有(請注意著作財產權一詞),而著作人格權(另一個值得注 意關切的名詞:著作人格權)仍歸原著作人所有。而且還規定著作人格權 不得移轉且僅能自然人持有。 所以,承包系統寫作沒立合約情況下完整著作權仍歸原創作人所有。而創 作人交付程式給業主使用法理上即承受了允許使用的授權,但沒立下文書 授予使用權的情況下日後可能會有使用授權範圍的紛爭(授權多少台機器 ?多少顆CPU ?或整企業授權?),而且還常常是創作人說了算。訴諸法 律也常常是以金額來評估合理性(貪便宜隨便給個幾千塊,日後人家堅稱 只授權一台機器一個核目前來說法院是會頃向認同的)。 ------------------- 以上單純為程式著作的部份 ------------------- 事實上,真的遇上大企業真的就只有這樣嗎?錯,因為客製程式的流程與 資料結構都是因應客戶的需求而規劃的。你碰到小業主因為整個流程都是 承包的人自己規劃的所以你可以主張你有完整的著作權,但是大企業一般 都會派出 MIS主管甚至自己的SA來跟你溝通。整個專案會有完整的討論、 規劃文件,甚至由業主提出的DATA SCH與系統STRUCT,甚至介接介面。這 時候這個專案的流程、資料、運做的方法的著作權就是承包人與業主共有 或甚至根本是業主所有。這時候就很難主張著作權的獨有。 --- 以下為一般合理專案授權,不論業主或接案方均可主張,法院也容易接受 --- 一般而言,交付可執行程式檔即授權對方可以在同一個TITLE 下使用。( 所以公司名稱寫死是合理的。) 而沒有額外附任何授權的程式原始碼一般僅授權業主參考閱讀用,業主不 得提供第三人參考、學習,亦非授權改作。 ※ 引述《Prius (H-H-H-H-H-H-H-H-H-H-H-H)》之銘言: : 你會寫程式,但是,不代表原始碼的著作所有權就是你的。 : 絕大多數的情況,光只會寫程式,是寫不出什麼碗糕,還是 : 要有需求方的參與討論,換言之,最終的「成果」是雙方共 : 同創作,理應由雙方共同擁有並共享著作權。 : (國外)成熟的程式外包,接案者的角色就是「代工」,實際有價值的智財都 : 不歸「寫程式」的那個人所擁有,程式碼不得轉賣,拿錢之後,也不得 : 保留所開發的「程式碼」,換言之,程式開發的成果是歸屬於「發案者」, : 只不過,台灣... 接案市場亂七八糟,接案的、發案的... : 還有一段路要走,要看雙方的契約如合約訂。 : 不過,以上都是學術討論,實務上,根本不是這回事,一切都 : 回歸到 Money 上衡量,這種眉角,等到多上場多接幾個案子 : 就會懂了。 -- 上帝完美無瑕 上帝造人,人有缺陷 人被造得有缺陷,人造之物必然漏洞百出 WolfLo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92.230
文章代碼(AID): #1Hzyg89F (CodeJob)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Hzyg89F (Code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