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家在接案時會全部跟業主簽合約嗎?
其實,不一定正確: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的是著作當下即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主義,如沒有另
行約定出錢的人真的什麼權利都沒有。(所以沒簽約的情況下業主真的什
麼權利都沒有,唯一就是可以告對方詐欺收錢不辦事。)
但是,為了保護企業、法人的權益又追加了一條受雇寫作情況下著作財產
權歸雇主所有(請注意著作財產權一詞),而著作人格權(另一個值得注
意關切的名詞:著作人格權)仍歸原著作人所有。而且還規定著作人格權
不得移轉且僅能自然人持有。
所以,承包系統寫作沒立合約情況下完整著作權仍歸原創作人所有。而創
作人交付程式給業主使用法理上即承受了允許使用的授權,但沒立下文書
授予使用權的情況下日後可能會有使用授權範圍的紛爭(授權多少台機器
?多少顆CPU ?或整企業授權?),而且還常常是創作人說了算。訴諸法
律也常常是以金額來評估合理性(貪便宜隨便給個幾千塊,日後人家堅稱
只授權一台機器一個核目前來說法院是會頃向認同的)。
------------------- 以上單純為程式著作的部份 -------------------
事實上,真的遇上大企業真的就只有這樣嗎?錯,因為客製程式的流程與
資料結構都是因應客戶的需求而規劃的。你碰到小業主因為整個流程都是
承包的人自己規劃的所以你可以主張你有完整的著作權,但是大企業一般
都會派出 MIS主管甚至自己的SA來跟你溝通。整個專案會有完整的討論、
規劃文件,甚至由業主提出的DATA SCH與系統STRUCT,甚至介接介面。這
時候這個專案的流程、資料、運做的方法的著作權就是承包人與業主共有
或甚至根本是業主所有。這時候就很難主張著作權的獨有。
--- 以下為一般合理專案授權,不論業主或接案方均可主張,法院也容易接受 ---
一般而言,交付可執行程式檔即授權對方可以在同一個TITLE 下使用。(
所以公司名稱寫死是合理的。)
而沒有額外附任何授權的程式原始碼一般僅授權業主參考閱讀用,業主不
得提供第三人參考、學習,亦非授權改作。
※ 引述《Prius (H-H-H-H-H-H-H-H-H-H-H-H)》之銘言:
: 你會寫程式,但是,不代表原始碼的著作所有權就是你的。
: 絕大多數的情況,光只會寫程式,是寫不出什麼碗糕,還是
: 要有需求方的參與討論,換言之,最終的「成果」是雙方共
: 同創作,理應由雙方共同擁有並共享著作權。
: (國外)成熟的程式外包,接案者的角色就是「代工」,實際有價值的智財都
: 不歸「寫程式」的那個人所擁有,程式碼不得轉賣,拿錢之後,也不得
: 保留所開發的「程式碼」,換言之,程式開發的成果是歸屬於「發案者」,
: 只不過,台灣... 接案市場亂七八糟,接案的、發案的...
: 還有一段路要走,要看雙方的契約如合約訂。
: 不過,以上都是學術討論,實務上,根本不是這回事,一切都
: 回歸到 Money 上衡量,這種眉角,等到多上場多接幾個案子
: 就會懂了。
--
上帝完美無瑕
上帝造人,人有缺陷
人被造得有缺陷,人造之物必然漏洞百出
WolfLor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92.23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