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kid725 - #1SU0m3ro (C_ArtBoard)判決

看板C_WorkBoard作者 (習近平小熊維尼呢嘛叭唭)時間5年前 (2019/03/07 05:42), 編輯推噓5(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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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dlesschaos (米糕)》之銘言: : 申訴人: : endlesschaos : 申訴對象: : kid725 : 申訴原因: : kid725 小組長於 3/1 : 對於使用者 applemonster (以下簡稱a君)的申訴案 : #1RT3tNlJ (C_ArtBoard) 下達判決 : 判決文代碼:#1SU0m3ro (C_ArtBoard) : 身為該申訴案的被申訴方 : 我對該判決結果無法信服 : 但 kid725 小組長已然將該判決按下達結案標記 : 且我在小組板針對該判決的異議申訴文章 #1SU4sGRj (C_ArtBoard) : 業已超過 3 天未獲得任何回應 : 因此認為小組長無意理會申訴 : 故上訴至群組板 : 誠如我在申訴文章 #1RU18nwn (C_ArtBoard)#1SU4sGRj (C_ArtBoard) : 以及本板文章 #1SVbuEP_ (C_WorkBoard) 所言 : a君在本板發表的實況文 : 屬於本板板規 3-9 規範的活動文、宣傳文範疇 : 因此需事前附上文案提出申請並得到板主同意 : 若未得到板主同意即發表 : 則依據當時適用板規 4.0 的罰則 : 板主可刪除違規文章並予以警告兩次 : 因此 : 在執行面上我待該篇文章實況結束後將其刪除 : 完全符合本板板規 : 然而 : kid725 小組長在未能說明為何實況文不屬於 3-9 規範的情況下 : 給出以下結論: : 「且依據當時板規 : 3-9關於活動文一節當中 並無"在結束後須砍除"之規定 : 因此這條規定最多能要求發文者在發文前需遞交申請 : 及規範文章之發表形式 : 但作為申辯自己砍除文章的理由 則尚不充分 : 以組務判斷 不管是以當時的3-9或是3-10 : 判定該篇實況文結束後均須砍除 其理由尚不充分」 : 我認為 kid725 小組長並未仔細審酌本板的板規 : 因此做出「申訴成立」的判決 : 故在群組板提出申訴 : 欲平反之結果: : kid725 小組長撤回判決 : 並刪除帶有當事人文章備份的連結內容 組務對此案的認定很簡單 就是實況文原本是屬於你的板規漏洞 而你為了處置板規沒有規範的實況文 只好用其他條板規去延伸解讀 但卻又在板規未敘明的狀況下對實況文作特別處置 結果造成爭議 這位使用者來小組板申訴 就是不服的關係 因此本小組接受申訴當然是沒問題的 回到違規判定上 假設你認定實況文是受3-9規範 所以對方事前未申請 你事後刪掉文章是ok的 但是你處理實況文的方式並非是用3-9的違規方式去處理 因為你當時板規規定 違反3-9要記警告兩支 但是你也沒記申訴人兩支警告 因此我才從實際執行情況上認定實況文實質上並不受3-9管束 而且照我對你板規的理解 如果活動文有申請 事後就能留下 但是我在聽你的說明上 你也沒有說實況文如果有事先申請就能留下 只說實況文活動後失效所以要砍 換言之你將實況文砍除 是基於實況文在實況結束後失效才砍除 而非是因為違反3-9的活動文規範才砍除 (而這點也在你後來修改的板規中得到證實) 組務方是基於以上原因認定實況文實際並不受3-9規範 而實際上你在這起申訴案後 也特別在板規中加註了實況文條款 修改前 ---------------------------------------------------------------------------- 9. 廣告文、宣傳文、問卷文、活動文 以上四種文章請先以站內信通知板主,並附上完整文案,板主審 核後認定內容合規後方可發表。 個人部落格或粉絲專頁由於牽涉到商業廣告刊登等問題,不可直 接附上網頁連結供人點擊。若發表符合本板文章分類之內容,請 將部落格上的內容重新以本板合規之文章形式發表。 未經同意發表且同時違反 PTT Cross-Post 站規時,處罰刑度加 退回該文。 ---------------------------------------------------------------------------- 修改後 ---------------------------------------------------------------------------- 9. 廣告文、宣傳文、問卷文、活動文 以上四種文章請先以站內信通知板主,並附上完整文案,板主審 核後認定內容合規後方可發表。 個人部落格或粉絲專頁由於牽涉到商業廣告刊登等問題,不可直 接附上網頁連結供人點擊。若發表符合本板文章分類之內容,請 將部落格上的內容重新以本板合規之文章形式發表。 於 Twitch、YouTube 或 FaceBook 等平台實況 Type-moon 相關 內容(包括遊戲、角色繪畫等)且僅附上實況平台連結網址之文章 定義為實況文,屬於活動文的一種,毋需事先通知板主或準備文 案,但實況結束後需自行刪除文章,且一天以一篇為限。實況結 束後未編輯、充實文章內容且亦未刪除文章時,板主得以板規 3-10 進行判罰。 上述文章未經同意發表且同時違反 PTT Cross-Post 站規時,處 罰刑度加倍退回該文。 ---------------------------------------------------------------------------- 也等於是承認了當時的實況文處於板規的漏洞當中 因此你才會修改板規來補這個漏洞 然後來談3-10 3-10是規範無意義文章的條款 依照你的認定 實況文結束後就失去意義 因此可以用此條規範砍除 3-10也屬於有具體罰則的條目 違反此條規定者應處以警告一次 但是你也沒有給申訴人及其他轉發實況文者一支警告 組務同樣由此認定實際執行上 實況文亦不受3-10管轄 而且申訴人該篇文章內留有自行創作的梗圖 並與板旨有關 https://i.imgur.com/WebZnUh.jpg
並非如同你說的 實況結束後就只剩一串無意義的網址 因此以3-10裁處亦有疑慮 而為何組務傾向申訴人能不受3-9及3-10的規範? 主要理由在於這兩項板規均有具體罰則 雖然你以自身裁量權免去對申訴人的懲處 但在組務眼中 並不會因為你免去懲處而讓你用這兩條板規來規範實況文有正當性 當然 板主依據自身判斷刪除板規規範不及的爭議文章 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實況文作為普遍存在於卡漫群組內的一種受到承認的交流討論方式 在板規沒有明確規範的狀況下逕行刪除 依然有不妥之處 因此組務方的見解是 要處理實況文 終歸還是要在板規中敘明才是正確的做法 在這個前提上 組務認同申訴人認為你砍除實況文的依據不足是合理的 因此組務才會認同他的申訴要點 而至於我提供申訴人他的文章備份一事 該串文章備份屬網路上的公開資訊 並不受你的管轄 https://pttweb.tw/typemoon/m-1533808568-a-987.html 因此我亦不會撤回該文章連結 綜上所述 本小組對該案之判決維持原本見解 其餘還請群組長裁定 感謝 -- 「譁! 原來是個穿著很亮盔甲的金皮卡。 鹹濕的眼神、淫賤的笑意、乞撚人憎的動作,已知道他是基佬中的極品的了」 Fate/zero 全四卷 歡樂發行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4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WorkBoard/M.1551908525.A.A32.html

03/07 06:06, 5年前 , 1F
基德 我申訴你的部分 記得也要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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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轉文至小組版喔 提醒你來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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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此文回應再度看出小組長並未認真審閱文件 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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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U18nwn (C_ArtBoard) 中就已經說明過「為何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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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被刪除並未一併有兩支警告」的原因 且這還是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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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板友詢問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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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無論該篇文章連結是否屬於公開資訊 你提供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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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8:57, 5年前 , 8F
結的作法均屬於越權行為 請不要模糊焦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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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強化板規使板規更加詳細」 ≠ 「原有板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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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套用於使用者的行為」請不要恣意將板主為了板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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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板規的便利考量解讀為板主承認板規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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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哪來的「實況文在卡漫群組裡普遍受到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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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況文在戰略高手群組中較為常見 而 PS 板對於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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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就有明確規定實況結束後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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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小組長所說的「實況文普遍受到承認」根本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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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扯一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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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沒有說實況文如果有事先申請就能留下」這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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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他有申請 我會認定合規於否啊!合規的文章我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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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會砍?本板也有多篇實況結束後整理資訊後留存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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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的文章 現在是怎樣?不先申請就算了 還「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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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26, 5年前 , 22F
板主也不會讓它留下所以就直接發了?根本藐視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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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29, 5年前 , 23F
除此之外 本板也有過合規判罰後 為了避免更多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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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板規的疑義而再度強化板規的情況 例如板規4.0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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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30, 5年前 , 25F
對於政治文的敘述 明言「軍事高層亦屬於政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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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舉依然不影響原本政治文的適用性 因此用強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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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9:31, 5年前 , 27F
規來證成原本板規並無對相關行為有所規範根本是謬論
03/07 09:31, 2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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