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aki0530惡意抹黑造謠引戰製造龍珠版友對立
程序錯誤 該申訴不受理
小組板的權限在於糾正板務判決
因此gkc板友的正確申訴流程 應該是先向板主提出檢舉
板主若未受理 或對結果不滿意 才能上訴至小組板
雖然目前組務身兼DragonBall板代理板務 但是針對板面特定使用者的行為之申訴
依然必須由板務層面執行 而非逕行至小組板申訴
因此正確的申訴流程是
[板務] [小組組務] [群組長]
向板主申訴 -> 向小組長申訴 -> 向群組長申訴
由於目前組務身兼DragonBall板代理板務 因此應該先對板務(我)提出申訴
在板務(我)未受理後 因為小組長也是我 因此我必須迴避處理此案
所以變成gkc板友若要上訴 必須前去找群組長申訴
但目前的狀況是 因為gkc板友第一步就先來小組申訴 因程序不正確 因此申訴無效
※ 引述《gkc (冠元 大師)》之銘言:
: 申訴版面: 龍珠版
: 申訴對象: aki0530
: 申訴違規: 惡意造謠抹黑"""引戰""",違反版規4
: 以下檢附證據:
: 文章代碼(AID): #1OdVlmzB (DragonBall) [ptt.cc] [參選] kazami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ragonBall/M.1486748656.A.F4B.html │
: 在本篇中aki0530在推文中提到:
: 推 aki0530 : 請參選龍珠板主的板友們小心, 命理群組除了紫微版外 02/12 01:18
: → aki0530 : 也有跟某人產生衝突而被不知名人士打電話去套姓名的 02/12 01:19
: → aki0530 : 案例發生 02/12 01:19
: → aki0530 : 明明被截圖了還可以硬凹 02/12 01:20
: 推 aki0530 : 請將他的水球、信件都備份好, 才不會讓他硬凹 02/12 01:29
: 推 kirbycopy : 建議原po不告他也還是要向ptt檢舉 這太超過了 02/12 01:29
: → aki0530 : 此事並非造謠, 請看http://imgur.com/a/UE2ss 02/12 01:39
: 在推文中指控跟某人產生衝突然後被不知名人士打電話套姓名。
: 講完後就PO出一張圖說此事並非造謠,裡面明確提到我的ID~~gkc。
: 然而,這張圖敘述的只不過是有位ID尾數98的網友,因為罵我又侵害我的智慧財產權
: 又求我告他,所以我才打算告他。然後會知道此人的電話也是因為他自己部落格有寫
: ,名字也是他自己對外宣傳的國標舞海報上有寫。
: 請問小組長,這張圖跟aki0530他上面寫的(被不知名人士打電話套姓名)有何關連??
: 然而aki0530卻以含沙射影的不入流手段,將兩件不相干的事湊在一起。
: 還特別強調"""此事並非造謠""",偏偏他的圖根他的指控毫無關連。
: 這樣不知道實情的人會以為不知名人士套電話這件事跟我有關。
: 顯然我猜想aki0530是想利用我無法在龍珠版澄清解釋,故意用這種不入流手段製造
: 版上紛爭。也嚴重抹黑本人。
: ============================================================================
: (關鍵重點)
: 而在小組版上的推文他也承認他沒有證據
: 文章代碼(AID): #1OdTmtAC (C_JapanBoard) [ptt.cc] [申訴] 不服龍珠版上的引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6740535.A.28C.html │
: 推 aki0530: 有說是你打去的嗎? 我只是提醒此人跟你有衝突被"不知名人 02/12 02:09
: → aki0530: 士"打去套問姓名, 只提醒大家小心, 有啥惡意? 02/12 02:09
: 你下面說""此事並非造謠"",然後PO了一張跟你敘述的事情無觀的圖,偏偏圖裡是
: 我的ID,這樣別人一看不就會誤以為你事在說這件事是我做的??
: 然而兩件事情根本是八竿子打不著的事。那不然你就特別聲明啊。
: 否則你等於用A證據來指控B事情。
: ※ 編輯: gkc (114.44.170.249), 02/12/2017 02:12:16
: → aki0530: 我當然沒辦法證明是你打的, 所以才用"不明人士"一詞 02/12 02:11
: 既然如此,那就把話說清楚,還說什麼此事並非造謠,說的斬釘截鐵。
: 那你就說清楚你說的事件跟你截的圖兩件事沒有關連。
: → aki0530: 我從頭到尾沒說是"與你有關的人"去打電話的 02/12 02:15
: 對阿你只不過是用了一張圖片裡面擺明說我的ID用來"""佐證"""你上面那段話。
: 我不曉得為何你要一再無視這點。
: 一樣啊~你的圖怎麼證明你說的這件事??
: 然後你又告訴我~你沒證據。
: 既然無法證明,你用這張圖不就等於讓人以為你說的事和你的圖有關連,間接會認為
: 是跟我有關??
: ※ 編輯: gkc (114.44.170.249), 02/12/2017 02:23:44
: 推 aki0530: 該說的都說清楚了, 沒啥好說的了 02/12 02:23
: → aki0530: 不想一直浪費時間在跳針的人身上 02/12 02:23
: 該說的就是你說不出關連也沒有證據嘛~~~那既然你都承認了。
: 那就請小組長裁決了。
: ※ 編輯: gkc (114.44.170.249), 02/12/2017 02:24:26
: → aki0530: 等一下是很難喔? 我就說總得等到別人收到信吧 02/12 02:25
: → aki0530: 反正你每天都會上來找人辯論, 不差這幾天 02/12 02:25
: 你連證據都沒收集齊全還敢來放話喔,拖延時間以為我會上當。
: 不用說了~找小組長裁決。 重點是你無法證明你的圖跟你說的事兩者是同一件事且相關。
: 要不然你就到龍珠版把話說清楚,不然我只能公開檢舉。
: ============================================================================
: (總結)
: 既然他沒有證據,而且誰知道他說被不明人士電話套姓名是不是憑空鬼扯的??
: 連事情經過都沒交代,然後故意拿一張圖來混淆視聽騙版眾,意圖以不實資訊引戰抹黑。
: 製造版友間對立矛盾的狀況,企圖抹黑+引戰。
: 這個做法就好像我指控說"""某人"""是變態殺人犯,
: 然後PO了一張圖明顯看得出是某甲,但問題是
: 圖中的事件確是某甲因執行公務需要而開槍殺死重大槍擊要犯。
: 然後我以這張圖斬釘截鐵的說我的指控並非造謠,顯然只會造成不知道的人
: 真的以為某甲是變態殺人犯。所以請小組長嚴懲這種造謠生事、人品堪慮又手段惡質
: 的人。因為本來造謠生事本來就是人品低劣才會做的事情。
--
民國有連氏 號自耕農 然權傾朝野 善歛民財 民甚惡之
膺久三年末 時五都亂也 群雄並起 直指朝廷 騜甚憂矣
乃令連氏公子領王師 聚永和城下 欲伐其亂 面見勢有可為 乃披敵袍 懷洋銃 往刺之
至城下 面見公子 呼其名而辱其母 挾其身而環其項
公子不能拒 為面洋銃所擊 然未斃也 面欲復擊之 為公子身側俠客所阻 事遂不成
面見不成 乃呼 :「公子歛我錢財 當誅也」 當世稱其為「誅公子」 作詩詞戲曲 傳一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67.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JapanBoard/M.1487086066.A.641.html
※ 編輯: kid725 (112.104.67.237), 02/14/2017 23:34:43
推
02/14 23:50, , 1F
02/14 23:50, 1F
→
02/15 01:27, , 2F
02/15 01:27, 2F
推
02/15 04:31, , 3F
02/15 04:31, 3F
→
02/15 10:04, , 4F
02/15 10:04, 4F
→
02/15 10:18, , 5F
02/15 10:18, 5F
推
02/15 10:43, , 6F
02/15 10:43, 6F
→
02/15 10:45, , 7F
02/15 10:45, 7F
→
02/15 10:45, , 8F
02/15 10:45, 8F
→
02/15 10:45, , 9F
02/15 10:45, 9F
→
02/15 10:46, , 10F
02/15 10:46, 10F
推
02/15 10:54, , 11F
02/15 10:54, 11F
推
02/15 11:37, , 12F
02/15 11:37, 12F
→
02/16 21:22, , 13F
02/16 21:22, 13F
→
02/16 21:23, , 14F
02/16 21:23, 14F
→
02/16 21:24, , 15F
02/16 21:24, 15F
推
02/17 04:46, , 16F
02/17 04:46, 16F
→
02/17 04:47, , 17F
02/17 04:47, 17F
→
02/17 04:48, , 18F
02/17 04:48, 18F
→
02/17 04:49, , 19F
02/17 04:49, 19F
→
02/17 04:49, , 20F
02/17 04:49, 20F
→
02/17 10:41, , 21F
02/17 10:41, 21F
→
02/17 10:41, , 22F
02/17 10:41, 22F
推
02/17 13:00, , 23F
02/17 13:00, 23F
推
02/17 19:56, , 24F
02/17 19:56, 24F
推
02/17 23:18, , 25F
02/17 23:18, 25F
→
02/18 12:50, , 26F
02/18 12:50, 26F
推
02/19 00:18, , 27F
02/19 00:18, 27F
推
02/19 01:01, , 28F
02/19 01:01, 28F
推
02/19 20:54, , 29F
02/19 20:54, 29F
推
02/19 21:51, , 30F
02/19 21:51, 30F
推
02/20 04:10, , 31F
02/20 04:10, 3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