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nh507121 Abby530424 姿意妄為
回應大致同:
#1XYBZRIw (C_ChatBM)
#1XYEOlnT (C_ChatBM)
#1XYpn2Pv (C_ChatBM)
#1XYxaZWA (C_ChatBM)
#1Xa9SFgg (C_ChatBM)
※ 引述《surimodo (搖滾少女!! 活力棉花糖!!)》之銘言:
:
: 2.本案判決板主看法分歧 應以無違規而論
: 在九篇檢舉文中
: 只有n板主判決B-2-1違規 並無B-4違規推文
: 相反A板主判決B-4違規 並給B-2-1無違規
: 並且n板主自始至終都不認同以B-4處理
: 原始九篇也未推文B-4違規
: 表示不需要也不必用B-4 #1XYxaZWA (C_ChatBM)
: 導致不論B-4或B-2-1都是1:1 依板規多數決應皆給予無違規才是
我與A板主意見相歧,於是詢問L板主意見
當時L板主雖然仍在請假,但是並非與上次放假一樣是因為被處罰,故詢問他意見應該並
無不妥
L板主也認為應以B-4處理較為妥當,故最終2:1多數決決議以B-4處理,並無違反板規多數
決
: 3.對人不對事 預設立場未公平判決
: n板主及A板主皆強調被檢舉人為前板主及檢舉常客應熟悉板規
: 但是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
: 上至站長 到維持站方運作的看板警察 甚至板主自己
: 皆有出錯或判決失誤的情況
: 判決時不應預設立場被檢舉人過往身分或言行而有差別判決
: 同時站長也有強調
: 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 然而兩位板主卻顛倒是非
: 拿申訴答辯當成羅織構陷之詞使被檢舉人水桶
: 並未保證申訴人權益反而因此退文遭侵害權益
並非單純與a前板主對板規認知不同所造成之程序錯誤
a前板主曾在L板主甫新上任對板務處理不熟悉時
曾經發文 #1WxHvcEN (C_ChatBM) 提醒L板主:
申訴需要在判決確定後三日內提出
#1WxHqvBO (C_ChatBM)
推 laptic: 按照上級判決辦理,認定無違規
→ laptic: 對了,標題麻煩修正一下,應該是 [申訴]
這篇很明顯超過了
當然你要開特例我也是尊重啦
反正上至群組長也都在開特例
但小心被檢舉恣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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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他在擔任板主時其對申訴時效的解釋與現任板主相同,都是從判決確定後三日內算起
故認定並非僅是單純的與現任板主的理解不同而造成的程序錯誤
然a前板主又於 #1XakIYXg (C_ChatBM) 主張板主得依實際狀況,決定是否受理申訴
主張應端看該申訴案件是否有作為特例受理的空間來決定是否受理
但是a前板主於之前板主多次提醒超過申訴時效時,卻支字未提該案件應有以特例受理之空間
而是多次主張自己未超過申訴時效(詳見C_ChatBM精華區z-11-1-23-9)
明顯與他就任板主時對申訴時效之認知、被提醒超過申訴時效時之回應自相矛盾
若他在被提醒超過申訴時效時就認為本案應以特例受理,那麼應該在當時就提出該論點才
對
怎麼會當時被提醒時僅是主張未超過申訴時效,被判違規之後才主張認為該案應有以特例
受理之空間呢?
故維持原看法,認定其並非單純與現任板主對板規認知不同所導致之程序錯誤,而是擾亂
秩序、蓄意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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