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nh507121 Abby530424 姿意妄為

看板C_GenreBoard作者 (亞斯卡雷)時間2年前 (2021/11/18 01: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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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大致與#1XZThbPq (C_ChatBM) 及nh507121版主在小組板的回應#1XatsdUz (C_GenreBoard)的相同。 ※ 引述《surimodo (搖滾少女!! 活力棉花糖!!)》之銘言: : 檢舉人ID:surimodo : 被檢舉人/看板名稱:nh507121 Abby530424/C_ChatBM : 檢舉事由:恣意妄為 : 違規證據: : 1.原始多篇檢舉皆有一定程度關係 不應分開視之 : 板主主張 z-11-1-23 多篇申訴中提到的文章#1XXfPnpi (C_ChatBM) : 為與申訴文無關之回應且超過時效 : 並以C_ChatBM板規B-4水桶並退文使用者an94mod0 : 然而不論#1XXfPnpi (C_ChatBM) : 或an94mod0 於 10/29 檢舉多篇違規或11/8 提出多篇申訴 : 皆為討論兩位板主對於4-5判決標準之爭辯 : 不應視為無關文章 : 縱使對於申訴時效有歧異 : 也應請申訴人上訴捍衛自身權益亦或告知不合理處後結案 : 然而板主處置竟是水桶申訴人 匪夷所思 見第三點。 : 2.本案判決板主看法分歧 應以無違規而論 : 在九篇檢舉文中 : 只有n板主判決B-2-1違規 並無B-4違規推文 : 相反A板主判決B-4違規 並給B-2-1無違規 : 並且n板主自始至終都不認同以B-4處理 : 原始九篇也未推文B-4違規 : 表示不需要也不必用B-4 #1XYxaZWA (C_ChatBM) : 導致不論B-4或B-2-1都是1:1 依板規多數決應皆給予無違規才是 由於我與nh507121板主對於B-2-1此條板規的適用範圍有不同見解, 因此nh507121有詢問當時請假中的laptic板主意見, 而laptic板主認為此次案件應該屬於B-4而非B-2-1之適用範圍, 因此在板主們討論後依B-4處置,並無違反多數決。 : 3.對人不對事 預設立場未公平判決 : n板主及A板主皆強調被檢舉人為前板主及檢舉常客應熟悉板規 : 但是人非聖賢 孰能無過 : 上至站長 到維持站方運作的看板警察 甚至板主自己 : 皆有出錯或判決失誤的情況 : 判決時不應預設立場被檢舉人過往身分或言行而有差別判決 : 同時站長也有強調 : 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 然而兩位板主卻顛倒是非 : 拿申訴答辯當成羅織構陷之詞使被檢舉人水桶 : 並未保證申訴人權益反而因此退文遭侵害權益 並非是因為被檢舉人其前板主身分, 抑或是對於板規的解讀與現任板主們不同產生, 又或者是單純程序錯誤,而認為其有亂板嫌疑。 #1WxHvcEN (C_ChatBM)中, 被檢舉人曾提醒剛上任的laptic板主關於申訴期限的板規: #1WxHqvBO (C_ChatBM) 推 laptic: 按照上級判決辦理,認定無違規 → laptic: 對了,標題麻煩修正一下,應該是 [申訴] 這篇很明顯超過了 當然你要開特例我也是尊重啦 反正上至群組長也都在開特例 但小心被檢舉恣意妄為 ============================================================================== 其時任板主時對於申訴期限的板規認知應該是與現任板主相同的, 並非是因為與現任板主對於申訴期限板規理解不同而產生的程序錯誤。 被檢舉人於#1XZYDmW4 (C_ChatBM)提出其僅是對於板規解釋與現任板主不同, 而無誤導的言論,因其對於申訴期限的板規解釋似乎與我們完全相同, 恕我無法採信。 而被檢舉人之後又在#1XakIYXg (C_ChatBM)中回復nh507121板主時, 提到上述案件正是其對於申訴期限的主張, 即板主可依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受理申訴。 然而被檢舉人在申訴案中(原文備份於精華區 z-11-1-23-9), 當板友們與複數板主質疑其申訴超過時效時, 完全沒有提出自己對於板主可依情況決定受理與否的主張, 而是不斷強調自己的文章合乎板規中的申訴時效。 因此認為此論點與其當時行為互相矛盾, 而更讓其所謂沒有刻意誤導的論點不值得採信。 綜上所述,被檢舉人並非單純程序錯誤或是與現任板主對板規解釋不同, 而是有刻意誤導,擾亂秩序,蓄意亂板之意,因此維持原判決。 最後希望小組長可以對於C_ChatBM板規中的B-2-1之適用範圍提出見解。 B-2-1之內容即是: 「經板主群多數認定為無意義之建議/洗文章/亂板文。」 此條板規是否根據A-1-2中所提: 「檢舉文章標題與內容,一篇應以一ID一文章為限。」 因此是針對單一文章的? 抑或是由於其內容中有提到「洗文章」,因此是可以適用於多篇文章合起來的行為? 如果是前者的話,那麼單篇文章不構成違規, 而多篇文章構成的亂板行為應該是仍在B-2-1管轄之下, 抑或是應該由B-4另行處置? 如果是後者的話,現行的A-1-2是否除了文中所述: (檢舉違反C_Chat板規4-4 4-7-4除外)之外, 應該增修B-2-1進入A-1-2的例外中? 以上說明,請小組長裁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4.79.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637170109.A.B5D.html
文章代碼(AID): #1XbJkzjT (C_Genre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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