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

看板C_Chat作者 (ilikemiku)時間1年前 (2024/04/10 08:51), 編輯推噓9(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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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alRay (PealRay)》之銘言: : 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都是加害者,立委提案修法重罰 : 立委林月琴表示,應重罰製造、販售、持有者;黃珊珊則主張,犯罪刑度應訂立不同量刑 : 標準,散布愈多、量刑愈重。 : 范雲也表示任何形式的未成年性私密影像都是違法且不可容忍,她將提案修法,購買兒少 : 性私密影像就是加害者。 : 吳沛憶評估,加重處罰購買未成年性影像的行為,社會有相當共識,呼籲衛福部積極回應 : 社會期待、打擊性剝削犯罪。 : 黃捷表示她已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提出修法草案,內容包括下載 : 、持有或偷拍非法兒少性私密影像者要加重罰則、要接受身心治療,下載也算是犯罪行為 : 等。 : https://pse.is/5sc2pt : 支持保護真人兒少,但上述措施麻煩先排除二次元虛擬兒少,謝謝。 : ----- : Sent from MeowPtt on my iPhone 話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為何沒有明確定義兒童和少年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反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2 第二條就明確的寫本法兒少是人 刑法沒看到兒少的定義,但另一個 少年事件處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11 也明確寫出是人 所以是不是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的第二條加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就解決了? 還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一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跟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如果把虛擬圖畫影像要算進來的話, 哪天我帶著我老婆初音未來的看板放在旁邊跟我喝酒是不是會被抓走啊? 新聞標題可能會是: 震驚!初音未來遭到性剝削! 這樣兒少包不包含虛擬圖畫影像的問題是從哪裡開始的呢? 題外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點 為啥全是頓號? 很明顯倒數第二個頓號的意思跟別人不一樣啊? 那個頓號應該是 且 的意思? 其他的都是 或 的意思? -- https://imgur.com/ffYUy5S
https://imgur.com/NfhBqKk
https://imgur.com/GvPns9s
https://imgur.com/k6hqr8d
https://imgur.com/uVP0CQ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71.189.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12710266.A.1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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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恐因兒少性相關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行為的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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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繪畫、漫畫等色情圖像產生侵害兒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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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想吃牢飯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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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單純產生可能性不在性剝削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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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可能是故意弄成模糊的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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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的就是「可能性」這塊被寫在立法理由裡面,結果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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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拿來判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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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不嚴謹然後說先求有再求好,然後就看你運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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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到正常法官就沒事,抽到不好的就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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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性相關及客觀上這一塊就先前板上拿當時會議紀錄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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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司法院那邊請立委加進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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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發現我腦殘了,第二條的頓號應該是 少年之(xxx、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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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那個頓號就合理多了,只剩下兒少定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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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應該是兒少擦邊球也不給你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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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也有立委覺得是否會管到無關的範疇,但就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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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當時沒想到會被衛福部拿來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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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他條看明顯不可能包含虛擬圖像就是了...除非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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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保護我老婆初音的身心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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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但後續追加也不是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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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怕的是iWIN一樣照者用,畢竟沒說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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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希望他們至少把修法理由修成只管現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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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理由如果明確說出適用範圍的話Iwin他們應該也動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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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寫得很明確的話照樣可以用,反正他們不怕你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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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9:30, 1年前 , 25F
畢竟一般人沒那個閒工夫跟錢去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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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 的問題是,平台接到檢舉沒處理就處罰平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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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09:42, 1年前 , 27F
可能性入罪很離譜但他就是把可能性寫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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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困惑的點啊,明明其他帶兒少字眼的都不包含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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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硬要從某部法律裡挑幾個兒少字眼說要包含虛擬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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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重點這部法其他也不包含虛擬...是不是該弄個法官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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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單之類的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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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是,如果有單位這樣亂用法條有沒有辦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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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覺得直接列一條不含虛擬比較直接暴力,但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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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院諸公、司法院等等大家又要針對這條怎麼寫搞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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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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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的小心這些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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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一堆在帶排除二次元這種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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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什麼加排除有難度 風向就帶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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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法律就該明確規定執法對象 該明確限定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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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什麼加上排除二次元這種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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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39, 1年前 , 43F
不用困惑 因為就是故意的 這種轉移真正核心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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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40, 1年前 , 44F
拿手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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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2:42, 1年前 , 45F
難道殺人罪需要排除二次元嗎 真的會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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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說一點啦 討論包不包含虛擬也是被帶歪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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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該包含 只是包含的對像得要跟現實人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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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當初如果換臉換初音 下場同今日 我把話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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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可是真的有判決書法官把二次元加進來啊,然後就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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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 13:21, 1年前 , 50F
沒加定義就微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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