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靜香洗澡恐違兒剝條例?兒保專家:速訂指引
此為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2020/7月的文章
https://www.goh.org.tw/perspectives/child-and-youth-sexual-exploitation/
【執行長的話】兒少性剝削的化外之地
撰文/許馨月(公民對話部媒體組專員)、口述/王玥好(勵馨基金會執行長)
「不同於現實世界,在網路世界中,年齡界限是模糊的。所有年齡層的人都會在這虛擬的
空間中相遇、交談與交往。年齡差距造成的資源及權力係的懸殊,容易使未經世事的兒童
、青少年成為簡單的獵物。」王玥好說,常見的情況是,犯罪者會用遊戲點數或演唱會門
票,誘惑資源匱乏的孩子,她這麼說:「資源、權力不平等始終是性╱別暴力不變的定律
。」
都知道是網路世界容易騙人了?該禁止的不是交友軟體那類的嗎?
遊戲點數&演唱會門票容易誘惑小孩,是不是也該禁一禁?
二次元那些東西有資源、權力不平等造成性暴力?
不被遺忘的代價——過往陰影無所不在
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不想被記住的事情。以往,在資料保存不易的年代,事情過了、時間
久了就會被遺忘是常態。但隨著數科技發展,這份新時代所贈送的禮物,暗中卻標著讓人
難以承擔——不被遺忘的代價。
「我的照片和影片有辦法完全從網路上消失嗎? 」王玥好時而托腮皺眉、時而雙手抱胸
,想起不只一名孩子問過社工師這個問題,但沒有人忍心給出答案,接著她吐出許多數位
性暴力受害者的殷殷期盼,「通常她們最迫切的需要,不是透過法律懲罰行為人,而是希
望影像下架,不要再被任何人看見。」
這才是iwin該做的事情不是嗎?
在台灣,線上世界猶如數位性/別暴力的化外之地,國內目前沒有專門防制數位性/別暴
力的法律,除了在受害者未滿18 歲時能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若是受
害者是成年人則只能藉《刑法》的〈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散布猥褻
物品罪〉規範,「但現行法律都沒有規定需要將性隱私內容移除,沒有即時、有效的下架
機制。」王玥好接著指出,〈散布猥褻物品罪〉更間接將受害者的性隱私內容當成猥褻物
,「這就是二度傷害。」
2020年時知道受害者未滿18歲時能受到保護,現在二次元是哪來的受害者?
幻想受害者?人老了腦袋都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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