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疑似出現第一個FF遭檢舉兒少性剝削受害者

看板C_Chat作者 (星詠み)時間2月前 (2024/03/08 11:29), 2月前編輯推噓2(2024)
留言26則, 6人參與, 2月前最新討論串5/8 (看更多)
因為好像法條有出現圖片、圖畫兩種不同用詞,所以可能有不同解釋的可能,特地去翻了翻 相關法條的修正,以下由新到舊。 2015年修法,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改並改稱為兒童及性剝削防制。 第二條之三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六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物品 2015上面幾條條用詞皆統一為圖畫、照片,三十六規範拍攝製造、三十八規範散布、三十九 規範持有。並分別對應原條文第27、28條、28條之二項。 -------------------- 2007修法 第28條修正案 第2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 品 新增第二款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 紀錄或其他物品 補充,在此次修法前其實27、28條都是圖畫,修正草案委員提出的版本其實也是寫圖畫,只 是不知道為什麼最後審查修正後變成圖片,導致28變成前條之圖片,而前條還是圖畫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 第27條的每一項其實都是寫“圖畫”,尤其其中幾項都明確寫到,“引誘....脅迫...” “未滿十八歲之人”...“圖畫”,所以單用圖片->圖畫來說範圍擴大到虛擬其實也很奇怪 。 此次修法草案 https://i.imgur.com/m3EejNk.jpg
https://i.imgur.com/8vaPojm.jpg
結論 大家在意的圖片->圖畫 原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7條:圖畫、28條:圖畫 2007修法 27條:圖畫、28條:圖片 2015修法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統一用詞為圖畫 查完之後我的感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10.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709868591.A.7D0.html

03/08 11:34, 2月前 , 1F

03/08 11:34, 2月前 , 2F
修法理由寫得比較詳細啦
03/08 11:34, 2F

03/08 11:37, 2月前 , 3F
直接講哪個垃圾就好
03/08 11:37, 3F

03/08 11:38, 2月前 , 4F
不,96年修法的目的是增加“無正當理由持有”,同時不
03/08 11:38, 4F

03/08 11:38, 2月前 , 5F
知道為什麼改成圖片,104才又改回圖畫
03/08 11:38, 5F

03/08 11:39, 2月前 , 6F
我貼的是最新一次的啦
03/08 11:39, 6F

03/08 11:40, 2月前 , 7F
前面怎麼定義的反正都已經被112年這次重新定義了
03/08 11:40, 7F

03/08 11:40, 2月前 , 8F
看起來就是針對真人的 ...虛擬從沒要管阿...
03/08 11:40, 8F

03/08 11:40, 2月前 , 9F
真人的圖畫 照片 圖片
03/08 11:40, 9F

03/08 11:41, 2月前 , 10F

03/08 11:42, 2月前 , 11F
死圖惹
03/08 11:42, 11F
※ 編輯: Hosimati (39.15.10.119 臺灣), 03/08/2024 11:43:33

03/08 11:45, 2月前 , 12F
圖片圖畫到底差在哪,好問題。
03/08 11:45, 12F

03/08 11:45, 2月前 , 13F
至於上面那些理由說會導致犯罪,所以新增“持有”這項
03/08 11:45, 13F

03/08 11:46, 2月前 , 14F
是另外的問題
03/08 11:46, 14F

03/08 11:52, 2月前 , 15F
我覺得重點是他解釋上把素描,漫畫,繪畫納入要管理的色
03/08 11:52, 15F

03/08 11:52, 2月前 , 16F
情圖畫範疇才是問題
03/08 11:52, 16F

03/08 11:53, 2月前 , 17F
這是最前提的兒少性剝削行為定義
03/08 11:53, 17F

03/08 11:54, 2月前 , 18F
他那解釋已經遠超原法條規範了 直接幼態=兒童少年...
03/08 11:54, 18F

03/08 11:56, 2月前 , 19F
上面我列了,就那次修法28條變成圖片,除此之外其實一
03/08 11:56, 19F

03/08 11:56, 2月前 , 20F
直都是圖畫
03/08 11:56, 20F

03/08 11:56, 2月前 , 21F
我是不知道異動條文的解釋有沒有法律意義啦,但畢竟是放
03/08 11:56, 21F

03/08 11:56, 2月前 , 22F
在立法院上的
03/08 11:56, 22F

03/08 12:02, 2月前 , 23F
沒看到為什麼圖畫->圖片,後來圖片->圖畫反而有法官覺
03/08 12:02, 23F

03/08 12:02, 2月前 , 24F
得這樣改可以包含虛擬,明明就是改回統一用詞
03/08 12:02, 24F

03/08 12:31, 2月前 , 25F
為什麼這樣改 就感覺好像有做事啊
03/08 12:31, 25F

03/08 18:55, 2月前 , 26F
畫完後塵封18年才可使用否則都算0歲未成年
03/08 18:55, 26F
文章代碼(AID): #1bweOlVG (C_Cha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weOlVG (C_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