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Vtub] 薬袋アルマ對於TanZ爆紅的看法

看板C_Chat作者 (茵草冠)時間6月前 (2023/11/14 16:12), 6月前編輯推噓14(14026)
留言40則, 15人參與, 6月前最新討論串14/14 (看更多)
沒有P幣可以賺 但還是回應一下 我猜Vtuber在台灣可能難以連結到人格 就像LOL互罵一樣 雖然有看過打LOL互罵被判公然侮辱 但其實那是少數 多數還是認為帳號不能連接到本人 但反過來說 造謠誹謗Vtuber不構成妨礙名譽罪 那是否會構成毀損罪呢? 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這裡的客體是除了文書、建、礦、船以外之物 2.Vtuber形象算不算是這裡規定的“物”呢?從一般觀念來說有點難界定 第一來看Vtuber形象雖然看得見但沒有實體外 第二他是一個形象,也非傳統意義上界定的電磁紀錄(虛寶或是電腦程式) 第三那有沒有可能按照竊盜罪對盜領提款卡的觀點來看是一種無形的價值呢?只能說我認為 這是目前最好的解釋方式,但說起來和提款卡所彰顯的經濟價值又有那麼一點差異。 3.致令不堪用,傳統解釋是一般人難以正常使用即屬之,如果Vtuber名譽受損導致其從事活 動賺取的收益有所減少應該都可以如此認定。但像是訂閱數、收入明顯驟降以外的情況可能 很難認定是名譽受損導致,也就是說實際上很難證明有損害更難證明不堪用。 結論: VT這個概念仔細思考一下好像還蠻新的 但傷害VT形象就算套用到現行法律也不至於完全無法適用 只是可能沒有過多少前例,可能多數實務還是不會判有刑事責任,但台灣法官在一些小議題 也算百家爭鳴,上了法院還是可能會遇到一些法官判有罪 畢竟說好聽 法官是依法獨立審判 大家以為重點是“依法”獨立審判但知道的都知道 後面的依法“獨立”審判 會不會哪天法官剛好是VT的受眾也不一定 奉勸一下引戰帳號 要搞事幹嘛的 做一些道德低下的事 法律沒辦法制裁你 大家罵一罵也拿你沒辦法 但要小心不要跨過界 哪天警察開通知書請你 或是檢察官傳票傳你就不好玩了 然後也希望在做V的人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 可以嘗試報警刑事提告保護自己的權益 警察局的警察可能會對法律有自己的見解 警察跟你講沒犯罪告不成 你就堅持 要拿報案單就對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89.1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99949578.A.CF0.html

11/14 16:13, 6月前 , 1F
一個帳號代表一個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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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4, 6月前 , 2F
你說哪天法官剛好是VT什麼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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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4, 6月前 , 3F
這我熟,喇仙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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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4, 6月前 , 4F
漩渦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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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5, 6月前 , 5F
VT的受眾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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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擔心會不會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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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6, 6月前 , 7F
幹Pitt騙我 我發文前還去看了一下Pitt顯示有8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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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6, 6月前 , 8F
發完文出來一查 幹 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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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6, 6月前 , 9F
之前船長告人好像因為毀謗到家人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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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6, 6月前 , 10F
為啥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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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7, 6月前 , 11F
罵ptt帳號都能告了 vtuber哪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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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7, 6月前 , 12F
2樓提示啦 VTO 那個字是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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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8, 6月前 , 13F
你認真在談這個的話 目前台日對於這種判定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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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9, 6月前 , 14F
的樣子 日本也是這兩年才有進展 對於V是否連結到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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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19, 6月前 , 15F
但有告起來的案子都是比較大的企業勢 都是有加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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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9i1n0g0u4 (49.216.89.142 臺灣), 11/14/2023 16:19:48

11/14 16:19, 6月前 , 16F
商譽 台灣 連結網路人格應該老早就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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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0, 6月前 , 17F
彩虹和holo都有判例了 日本那邊VT是能連結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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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0, 6月前 , 18F
連結人格有前例但在台灣還不算是確定性的主流見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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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0, 6月前 , 19F
台灣目前找不到判例,所以結論還是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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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1, 6月前 , 20F
這到沒錯 是不是確定性的只能等更多例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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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1, 6月前 , 21F
好吧 我不知道那個字是禁字 我自稱有時候也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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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1, 6月前 , 22F
台灣只有你去危害到VT本人這種才告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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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1, 6月前 , 23F
我記得日本有專門處理這類法律問題的事務所
11/14 16:21, 23F

11/14 16:23, 6月前 , 24F
之前咪嚕告的那個 應該是有成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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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3, 6月前 , 25F
但畢竟那是威脅到本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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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3, 6月前 , 26F
但這種損害VT形象的客體又有點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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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3, 6月前 , 27F
你指的就是影響到商譽的 這要等台灣有企業勢的例子了?
11/14 16:23, 27F

11/14 16:24, 6月前 , 28F
咪嚕跟我記得茸茸鼠那些都是危害到本人 不算這部分
11/14 16:24, 28F

11/14 16:24, 6月前 , 29F
只能說 希望被影響到V可以多讓這些人跑法院
11/14 16:24, 29F

11/14 16:24, 6月前 , 30F
反正是刑事告訴有檢察官當原告
11/14 16:24, 30F

11/14 16:25, 6月前 , 31F
也不用企業勢啦 但的確企業勢有資源比較好處理這種事
11/14 16:25, 31F

11/14 16:25, 6月前 , 32F
不然要自請律師 或是以證人身分出庭
11/14 16:25, 32F

11/14 16:25, 6月前 , 33F
身為V應該都會有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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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 16:27, 6月前 , 34F
是 所以我才提這部分 除非毫無顧慮早就有現身那種
11/14 16:27, 34F

11/14 16:30, 6月前 , 35F
LBJ表示
11/14 16:30, 35F

11/14 16:35, 6月前 , 36F
鄉土劇惡女應該有類似的案例
11/14 16:35, 36F

11/14 16:53, 6月前 , 37F
ptt帳號都能連結人格了 拉先萬
11/14 16:53, 37F

11/14 17:08, 6月前 , 38F
概念式連結
11/14 17:08, 38F

11/14 18:38, 6月前 , 39F
你就當PTT罵人被吉一樣啊,只是換個載體而已,概念是相
11/14 18:38, 39F

11/14 18:38, 6月前 , 40F
同的。當然,我國現行情況就是抽法官。
11/14 18:38, 4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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