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日本法院對同人誌的重要判決
※ 引述《Fansugimoto (杉本ファナチック)》之銘言:
: 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b5bc11a52e5d4f2b4fde2ffd9ffb255038378c39
: 有人的同人誌被上傳到網站上
: 作者去告網站
: 網站用"同人誌是違法的所以沒有著作權"抗辯
: 對此,日本法院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判決:
: 1.同人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2.角色不是著作物沒有著作權!!!
: 因為去對照原作,原告的同人誌並沒有跟話原作漫畫特定那一格類似
: 所以無法判定侵犯著作權
: 雖然這是二次創作者與侵權網站的官司
: 原作去告二次創作者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
: 不過這是對同人誌法律地位的重要判決
澄清一些部分
雖然我N87懶得去翻裁判書==
先說結論
1. 這個案件是二創告盜圖網
2. 一審判二創贏了 這個新聞是二審(盜圖網上訴)
3. 二審還是二創贏了
那這篇在爭什麼東西呢
這是一個很簡單的盜圖網把人家同人誌傳上去
被二創者抓包的案件
差別在盜圖網上訴的理由是「二創者對這本同人誌沒有著作權」
這句話可以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大佬畫了這張圖 https://imgur.com/wQq9QxF
(@fuyafuyu)
這隻是GBF的一個角色 (28歲未婚)
盜圖網的邏輯是:
這隻是GBF角色->這張只是該角色換個動作->作者沒有創作成分->作者沒著作權
也就是盜圖網主張這張不符合創作或改作定義
真的要告也是cy來告
這個主張你覺得很白癡
我也覺得很白癡
法官搞不好也覺得很白癡
但法官總不能寫一句「馬的智障」就把你打發了
因此判決要找一個好理由代替這4個字
要找理由就要回歸改作的定義
改作就像麥當勞套餐
在大麥克(原作)之外加上薯條可樂(更為創作)
同時有原作+額外創作才能稱為改作
如果我今天點3片麵包+2片肉+生菜跟醬
或是單點一個被壓路機壓過的大麥克漢堡
都只能稱作重製(沒有額外創作)
你改點一個安格斯黑牛堡則直接算創作(全新的作品)
很重要的另一個點則是
當我們在區分改作物的著作權時會分成原作者和改作者兩部分
用大麥克的例子來說
漢堡本體歸原作者
薯條可樂才是屬於改作者的部分
不過實際上每個二創作品的比例都不一樣
這會看你二創魔改的部分有多少
而這個比例會影響到作品被侵權時能不能告
不然出版社都沒反應
你一個沒佔幾%的在那邊發瘋==
在這兩個前提下
要反駁盜圖網的主張就要證明一件事:這個同人誌有創作成分
在二創告盜圖仔的訴訟中
二創者並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原創
他只要證明自己的二創符合改作+有足夠創作
因為盜圖通常是侵害整個作品
二創者只要證明自己有足夠的創作比例就好
原PO的2點算是個對應一個
同人誌有著作權=他至少符合改作(單純重製沒有新的著作權產生)
角色這段則可以理解成他在辨認同人誌的創作成分
因為用極端的講法來說
你確實可以把同人誌當成單純的角色做動作
這種情況二創者就沒有什麼創作可言
法官在這邊做出的判斷是「單純服裝相同不會影響創作與否」
雖然很像廢話==
不過他主要意思是縱使角色設定相同 最多也只侵害複製權
不會否定角色以外的創作內容
至於這新聞大家在吵啥
其實是一直以來日本的原創告二創都是主張你複製我角色做動作
沒有創作可言
也就是日本的過往判決連二創著作權都還沒完全肯定==
這個判決直接說在侵害複製權以外的部分有著作權
對於以後原創告二創的案件有可能有影響
從這個角度如果跑到最高法院
老屁股們可能會對這部分有意見
但頂多是叫你理由寫好看一點
盜圖網贏的機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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