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為何日漫不流行畫師和作者分工啊?
※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我知道日漫也是有畫師和作者分工的情況
: 但這也是少數,大多數作品還是單一作者
: 所以有些漫畫畫作一流,但內容很明顯可以看出漫畫家沒多少涵養
: 為何日本漫畫沒像美漫發展畫師和作者分工的情況?
也不是這麼說吧,差別是在於美漫的作者都是出版社的員工啊。
美漫的情形就是高度工業化的結構。
就類似「作家電影」和「工業電影」的不同罷了。
當然這個所謂日漫、美漫的不同也只是個大概的泛稱,
實際上美漫也有兩大公司以外,不屬於出版社的員工的作者;
而若要說公司制、團隊創作的話,日本也有三麗鷗。
你有聽過強調 Hello Kitty 的作者是誰嗎?沒有。因為那是員工。
日本的出版社與作者的關係,是對等的,類似業者與自營商的關係。
而美國的出版社與作者的關係,是有上下關係,類似雇主與員工的關係。
美漫(以兩大公司而言),因為作者是公司的員工,
所以員工在工作範圍裡面的成果,著作權仍然屬於公司,
要把作品拿去敵對公司,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然而日漫的情形卻不是如此。日本出版社只僱用編輯,並沒僱用漫畫家。
而且日本的情形,漫畫助手的薪水基本上也是漫畫家給的而不是出版社。
日本漫畫家與出版社簽訂的是大約數年的「獨占出版契約書」,
而這個契約,若雙方沒有反對,會自動更新一年。
反過來說,若漫畫家聲明「停止更新」,則出版社將會沒有任何權利。
以赤松健的說法而言,這個「獨占出版契約書」年限,業界大約是三年。
這三年之間,出版社擁有相關的權利,而最初的三年期限過了之後,
因為作者並不是出版社的員工,所以並沒有把著作權讓渡給公司。
以漫畫這個作品而言,並不像音樂,有「展演」或「演奏者」的相關權利,
因此日本的漫畫家是在各類型的「著作者」之中算是最強的。
(「最強」這兩個字是赤松健自己有提到的用詞)
出版社在最初的三年之後,基本上會失去一切的出版相關權利。
所以日本的出版社那麼強調 media mix 或許也是這個因素吧。
畢竟如果有音樂創作、或改編真人版,
漫畫家要在三年期限過後收回,頂多也只收回「漫畫本體」而已,
有導演、有編劇的真人版,就有「展演」或「播放」的相關權,
這樣總不可能讓漫畫家全部拿走帶到敵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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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ClawRage: 手塚單幹變神引起的風氣吧 05/03 18:48
: → ga839429: 型式在根本上就不一樣 美漫是整個團隊 而且是短期刊物 05/03 18:49
: 推 melzard: 事實上現在也有原作和畫家分工的體系啊,只是沒變主流而 05/03 18:50
: → melzard: 已吧 05/03 18:50
: → melzard: 我猜是成本問題讓日本比較愛這種壓榨的模式 05/03 18:50
: 推 dragon803: 美漫那種會有個缺點,因為編劇也不同的關係 05/03 18:55
: → dragon803: 所以會出現不小心吃書的情況,例如這個事件可能跟前一 05/03 18:55
: → dragon803: 個事件有關係,但因為兩個事件的編劇不同,所以出問題 05/03 18:55
: → ga839429: 也不是拆帳的問題 美漫是公司制度 有底薪的 公司賺多少 05/03 18:56
: → ga839429: 大家分 日漫就作者個憑本事 05/03 18:56
: → ga839429: 出版社只給你連載的錢 單行本你自己加油 05/03 18:56
: → dragon803: 至於風格不同就看人的接受程度,因為有的時候差距會很 05/03 18:56
: → dragon803: 大沒錯 05/03 18:56
: → ga839429: 所以很少聽到美漫作者像尾田那樣有錢到靠北的 05/03 18:58
: → dragon803: 不過美漫有些作畫風格不太適合一直長期讓單一個人畫, 05/03 18:58
: → dragon803: 所以其實換人作畫部分我覺得還好 05/03 18:58
: → ga839429: 除非史丹那種已經轉營運的 05/03 18:58
: 推 haoboo: 就不同的工作型態也沒一定要學的理由啊,產值也沒比較高 05/03 18:59
: → dragon803: 舉例來說我也很想看天國降臨的那種畫風長期連載,但那 05/03 18:59
: → dragon803: 種要畫成長期連載,作者會先掛掉XD 05/03 18:59
: → ga839429: 日本的模式是比較高壓和血汗啦 也很不穩定 好處是作品 05/03 19:00
: → ga839429: 就是你一個人的 05/03 19:00
: → dragon803: 另外其實美漫跟日漫一個很不一樣的方式,是他們預告下 05/03 19:01
: → dragon803: 一個大事件幾月發售的時候,企劃在那時候就已經開始構 05/03 19:01
: → dragon803: 思完整然後交給作者以及下面分工了,加上是月刊 05/03 19:01
: → dragon803: 週刊常常會需要維持作品的精緻度+構思劇情這些複雜的 05/03 19:02
: → dragon803: 事情堆在短時間內要做完,我會覺得蠻辛苦的 05/03 19:02
: 推 melzard: 作品不是你一個人的,是你和出版社的 05/03 19:02
: → melzard: 而且大多時候你也不能再對你作品幹嘛 05/03 19:03
: → melzard: 授權給誰,出不出遊戲,周邊合作基本上你的話語權極低 05/03 19:03
: → melzard: 上面一個不爽要斬你就斬你 05/03 19:04
不是喔,日本漫畫的確是屬於漫畫家的,
並不是屬於「漫畫家與出版社」喔,是單屬於漫畫家。
這的確是一般人以及業者人都常常會誤解的盲點。
因為日本的法律是不承認「出版社擁有著作鄰接權」。
日本的漫畫作者,比較像是自營商,
除了最初的三年,出版社有「獨占出版」的權利,
只要三年一過,漫畫家有意中止的話,
相關權利會完整回到漫畫家的身上。
若是錄音的話,日本唱片公司是有「著作鄰接權」的,
但是日本的出版社確定是沒有。
所以偶爾也會發生一般版漫畫和文庫版漫畫的出版社不同的情況。
而且這還是在「漫畫業」的情況,據說在日本文字業的話,
還有不喜歡簽「獨占出版」的情形,
相較於漫畫業界絕大部分都有簽獨占,
有些文字書籍是在前三年就可以簽給多家出版社。
這在 Marvel/DC 這種公司雇員制是不可能出現的情形。
不過赤松健在說到業界一般是簽獨占三年的時候,
也有漫畫家回應赤松說,他個人以前有作品和出版社簽過八年的……。
所以赤松講的三年,大約是他所認為的業界一般值,
實際上也有綁更長或更短的。
若說遊戲或周邊這些,通常還是出版社比較能談到,
這是一定的。但是這裡是指「作者要出版『漫畫本身』」而言,
日本的出版社,以赤松健的說法而言,
出版社在「漫畫本身」這一點上很難違背作者的意願。
頂多就是下次新作不讓你出之類的,
但是舊作,日本出版社無法阻止漫畫作者把舊作拿去其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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