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超商取貨沒去拿觸犯刑法 355條?

看板C_Chat作者 (暴虐轟龍)時間4年前 (2019/07/31 23:53), 4年前編輯推噓48(5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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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iya2000 (風見)》之銘言: : https://reurl.cc/QyNo9 : 在animate網站看到的 : 商品下面有注意事項 : *注意:如選擇超商取貨付款未領取者,已觸《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爾後將無法 : 使用超商取貨付款。 : 想知道超商取貨付款未領取的話,真的觸犯《刑法》第355條毀棄損壞罪嗎 : 有人因此被抓去關嗎? 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 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法條我們可以看出本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 產上之損害者;主觀構成要件為意圖損害他人 舉個簡單的例子就是屁孩以他人名義訂了20份披薩,地址寫別人的,會不會構成本罪呢? 實務上有對此情形討論,有肯否二說: 肯定說:此說認為該行為冒用他人名義買披薩,即屬用詐術之行為,而該披薩店則因此受 有食品廢棄及送貨成本之損害。屁孩應明知該他人會拒收披薩,仍為此行為,具有損害披 薩店之意圖,故成立本罪 否定說:此說認為屁孩是以惡作劇心態以他人名義訂購食品,目的是捉弄他人,其並無犯 罪故意,況且店家仍能將披薩帶回並販賣他人,未造成實際上損害,故不成立本罪 最後實務見解採否定說,認為不成立本罪 原PO問的便利商店不去取貨的情形,我們再舉一個例子對比前面的例子 我們先不論較難判斷之主觀,就以客觀上來看,訂貨人是本人,訂的東西是點兔BD一套 他人名義vs本人名義:很明顯以他人名義更有可能有不法意圖,用本人名義白話一點就是 比較有誠意 披薩vs點兔BD:披薩拿回去搞不好都冷掉軟掉了,能否再拿出來賣則有疑問。點兔BD放再 久又不會自己壞掉 我們可以看出來後者的侵害是比較低的,那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既然侵害較大的前者 都不成立犯罪了,後者更不可能成立 買受人頂多需負民法上的受領遲延責任,無刑法第355條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181.1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64588425.A.C84.html

07/31 23:55, 4年前 , 1F
其實蠻常發生的啊 訂一堆食物或便當然後放鳥被告的例子
07/31 23:55, 1F

07/31 23:57, 4年前 , 2F
那披薩加鳳梨會觸犯什麼罪
07/31 23:57, 2F
國際法上的危害人類罪

07/31 23:58, 4年前 , 3F
走到法律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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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3:58, 4年前 , 4F
>況且店家仍能將披薩帶回並販賣他人 否定說的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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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3:58, 4年前 , 5F
今年四月才發生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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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3:58, 4年前 , 6F
不知民情的那種,其他人為什麼要吞放一段時間已經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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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3:58, 4年前 , 7F
掉的披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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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這個見解有不太合理的地方== 明明就有財產上損害啊

07/31 23:59, 4年前 , 8F
有沒有觸法其實不重要,店家不爽給你店取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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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 23:59, 4年前 , 9F
那商家的運費損失會算是造成的財產損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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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但按照實務見解只能透過民事求償

07/31 23:59, 4年前 , 10F
訂了三百多個便當放鳥 最後被警察用毀損罪送辦
07/31 23:59, 10F
這應該不構成毀損吧

07/31 23:59, 4年前 , 11F
運費損是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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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在受領遲延人身上,就是買的人

07/31 23:59, 4年前 , 12F
(′・ω・‵)<食物之神的神罰 終生吃噴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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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00, 4年前 , 13F
法官一輩子沒在披薩店打過工阿 覺得丟微波就又可以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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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00, 4年前 , 14F
否定的理由真的有夠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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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01, 4年前 , 15F
否定是沒吃過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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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03, 4年前 , 16F
有沒有發現否定說就是所謂的恐龍法界腦袋
08/01 00:03, 16F
真的蠻蠢的ㄏㄏ,我唸到這個實務見解時也是傻眼,去問我們高檢署吧 但是出賣人還是可以透過民事程序求償,權利並不會受損喔!

08/01 00:04, 4年前 , 17F
剛剛純噓吃冷食法官 幫推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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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05, 4年前 , 18F
構成要件要有處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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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07, 4年前 , 19F

08/01 00:08, 4年前 , 20F
問警察囉 只知道被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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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0, 4年前 , 21F
其實說真的 就是邏輯上問題 有關食品方面真的要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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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0, 4年前 , 22F
那些嘴砲方應該說食品賞味期限很短 並沒有說三小再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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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0, 4年前 , 23F
波就能繼續賣這種智障事 反駁這種根本就只是純粹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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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0, 4年前 , 24F
當個機掰人才有這種反智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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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0, 4年前 , 25F
可能法官覺得民法就能處理財產損失的問題、不到刑法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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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0, 4年前 , 26F
度吧,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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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you got it.

08/01 00:10, 4年前 , 27F
基本上屁孩案例已經有詐術和損害意圖了吧 否定說很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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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屬於特別主觀要件,比故意還多喔!主觀上有故意不一定有意圖

08/01 00:11, 4年前 , 28F
就像有人覺得通姦除罪化,部分觀點認為這在民事範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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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1, 4年前 , 29F
運費是可以請對方負責的 但很少會有商家這樣做 通常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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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1, 4年前 , 30F
自己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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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0:11, 4年前 , 31F
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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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73 則推文
還有 16 段內文
08/01 02:56, 4年前 , 105F
初略的查了一下裁判書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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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2:56, 4年前 , 106F
易字第 1124 號刑事判決,這件跑單的案子檢察官聲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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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2:56, 4年前 , 107F
易判決處刑,但是被法官改用通常程序審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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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2:56, 4年前 , 108F
真好奇有沒有賣家告這條告贏的,想看看法官裁判書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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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2:56, 4年前 , 10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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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3:50, 4年前 , 110F
普通就交易程序的不履行而已 只是大家有疑問的是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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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3:50, 4年前 , 111F
誠信漏洞癱瘓作業 難道惡性不重大嗎?我是覺得如果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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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3:50, 4年前 , 112F
明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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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4:41, 4年前 , 113F
法律哪來的教育意義,法律是人類道德的最底限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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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4:58, 4年前 , 114F
並沒有,你現在是把我們Mill、Sandel當jok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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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5:46, 4年前 , 115F
付一樣的錢買冷掉軟掉的二次販賣PIZZA 沒發生損害(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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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6:17, 4年前 , 116F
"目的是捉弄他人,其並無犯罪故意" 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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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6:18, 4年前 , 117F
為什麼有明確目的卻不是故意?? 這矛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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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7:44, 4年前 , 118F
...因為被告是想"捉弄他人"而非"故意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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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7:44, 4年前 , 119F
所以不該當本罪的故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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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7:45, 4年前 , 120F
披薩可能賣不出去,但這個破壞的法益民法就能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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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7:46, 4年前 , 121F
如果你跟店家有仇,刻意弄店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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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7:47, 4年前 , 122F
法律是法律,跟道德或教育都扯不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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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8:06, 4年前 , 123F
否定說沒啥問題吧 要把刑法謙抑性考慮進去 反正民法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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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8:07, 4年前 , 124F
求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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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8:08, 4年前 , 125F
什麼屁顛大的小事都要刑法解決 司法體系會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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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8:12, 4年前 , 126F
推,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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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13, 4年前 , 127F
專業推,但是披薩那個判決真的很D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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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27, 4年前 , 128F
118樓是不是弄錯法條了,這篇文的法條並沒有以毀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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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27, 4年前 , 129F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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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28, 4年前 , 130F
條文的損害也是意圖要素,我是不覺得用捉弄這個理由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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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28, 4年前 , 131F
可以否定損害他人的意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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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29, 4年前 , 132F
法務部的實務意見看看就好,多的是為了推案採否定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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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39, 4年前 , 133F
我也不覺得用捉弄可以反推無損害,還不如直接寫明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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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39, 4年前 , 134F
未達以刑罰相繩之餘地,雖然也沒看過幾個這樣寫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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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09:45, 4年前 , 135F
這條真的不知道幹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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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2:45, 4年前 , 136F
那個可能是法官收夠多 律師夠不要臉的判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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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5, 4年前 , 137F
我就覺得很怪,明明民法求償也能有懲處效果,為什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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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05, 4年前 , 138F
人就覺得一定要用刑法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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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27, 4年前 , 139F
為什麼很多人都用「不適用某法條=無罪」的態度在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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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27, 4年前 , 140F
法律啊,不適用刑法但民法還是要賠啊,特別是很多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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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27, 4年前 , 141F
明明是檢察官告錯罪所以法官不接受結果變成法官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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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4:27, 4年前 , 142F
真是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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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15:40, 4年前 , 143F
把民法當空氣覺得不判刑法就等於無罪等於法官無能恐龍
08/01 15:40, 143F

08/01 15:40, 4年前 , 144F
的人就是很多啊
08/01 15:40, 144F
文章代碼(AID): #1TGRc9o4 (C_C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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