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陸是不是認為抄襲、山寨之類的很合理?

看板CFantasy作者 (天 神 降 臨)時間10年前 (2014/07/10 09:53), 編輯推噓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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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dcamel (伊飲)》之銘言: : ※ 引述《MasterYY (一銀大師)》之銘言: : 對岸的抄襲合理已經不是用我們的思考模式可以理解 : 例如以抄襲蘋果出頭的小米機老闆曾說"我們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山寨機" : 教主也用一大堆歪理說他不是抄襲D&D系統..... : 理由好像是精靈獸人早在西方傳說就有,不算抄襲.... : 最好是啦.....各種升級架構 屬性 神 技能 法術根本都是D&D系統的....orz : 當然,有的作者比較有良心,還會默默補句"XXX請原諒我之類的" : 後面補個台灣最近要修法關於智慧財產的議題~看小說也關心國家大事 :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45689.A.D5D.html : 簡單來說:只要你有老闆(包括公職),你所創作的音樂小說發明blabla的所有 : 權完完全全都是你老闆的 : 一張圖說明 http://ppt.cc/om32 : 以上~ 根本搞錯,請不要隨意解釋。 不管甲案乙案的前提都是先依照約定(也就是你跟老闆訂的契約),無約定者 才有適用,而且是要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所謂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就是你執行 業務所完成的創作,例如你在廣告公司接到的案子,你的設計就是屬於公司的 而非你個人的,但是你利用空檔中午不吃飯不睡覺所隨手畫的塗鴉同人本或隨 手寫的小說,就不是職務上完成之創作,根本沒有這兩條的適用。 -- ███ ▂▄▃ ││││ ˋ Mooncat~││││ 「為什麼 ◤ ◥▏*_▂ │││ 為什麼教授這麼雞掰 ▌█ 沒天理啊…」 ▅▇*Mooncat~ ˋ█▆◤ _ ▁▄▆▇ by mooncat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29.35.15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Fantasy/M.1404957203.A.4C7.html

07/10 10:13, , 1F
光是這個就已經很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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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0:22, , 2F
哪裡糟?實務上就已經是這樣了 更別提國(美)際(國)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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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0:58, , 3F
很正常吧,公司聘你研發一件產品,成果當然屬於公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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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1:40, , 4F
樓上,如果你是作曲人,曲子屬於公司還ok,但這法令會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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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1:41, , 5F
作曲人的名字都是公司(主管),你連創作者名頭都沒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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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1:46, , 6F
不會,你只要簽約的時候講清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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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2:29, , 7F
本篇正解,是之前的漏洞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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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2:31, , 8F
不要再唬人了...掛不掛名根本不是這法條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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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3:21, , 9F
我想1f很少接觸到這種商業模式吧,,客戶一定會要求所有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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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3:21, , 10F
是不要,很簡單,拿不到案子而已,B2B超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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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要求歸客戶要求,依職務所為推定為雇傭人這在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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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保護誰!?經濟優勢者,權力優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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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20:02, , 13F
如果是受託寫一首歌,可以採用出資受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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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不是適用第11條(修法第13條),而是適用第12條(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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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受聘確保著作權人是受聘人
07/10 20:03, 15F

07/10 21:35, , 16F
現在連薪水很多公司都不讓你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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