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大陸是不是認為抄襲、山寨之類的很合理?

看板CFantasy作者 (pupu)時間11年前 (2014/07/10 16:57), 編輯推噓6(6023)
留言29則, 11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8/11 (看更多)
※ 引述《fgki543 (天 神 降 臨)》之銘言: : ※ 引述《pupuliao (pupu)》之銘言: : : 根本問題 在於 人格權 : : 著作權中的一環 : : 在決大多數的國家法律中,人格權是保留給作者的,不管他是否受雇於他人 : : 而當然受雇於他人 這項作品的 著作財產權 歸屬雇主 這十分合理 : : 但是 如果 人格權 預設請況下讓給雇主 就十分不合理了 : : 這是對作者的不尊重 : : 舉個例子 : : 我有替學校製作網站,版權宣告 放學校名字,但是我可以在底下放上我的名字 : : 表示我是作者,如果修法後,作者也要換成學校...所以以後我接案 都要另外簽約... : : 為何音樂創作產業 會出來抗議就是這點 : : 一張唱片 除了要找歌手之外,也要找人做詞作曲.... : : 以後所有歌譜上的作此作曲都是唱片公司老闆名字 : : 然後老闆也可以說 這是我的歌 : : 因為他出錢,通通掛他的名字 : : 預設歸給誰 這件事 差很多阿..... : 請不要自己腦補,至少找些美國的案例,因為美國人就是這樣搞。 是誰腦補了? 我很去查過了,這次吵得 就是人格權,而非著作權 : 漫畫家畫出來的漫畫著作權也是屬於出版社的,難道漫畫家名字都變成出版社名字了? 沒錯 依照乙案 修法 就會變成這樣 : 現行唱片業的歌曲著作權也是屬於唱片公司而非作曲者的,有幾張公司把作曲者的名字 : 換成唱片公司名字了? : 即便乍看之下最扯的乙案,也沒有限制創作人的人格權,至於說創作者必須專注保護自 : 己權利而沒有多少時間創作云云....先不提現行實務上就是這麼回事,連契約內容跟自 : 己的權利都不注意,那出來做甚麼生意?現在媒體那麼多,自己去發表吧。 乙案原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翻譯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監 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 發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吵得 就是 作者 掛誰名字 著作權歸屬權在第七條就已經明確寫出 屬於雇主,沒人否定 著作權歸 雇主這件事 大家都同意的 但是 沒理由 作者 掛誰名字這件事 也要讓出 就像 很多單機遊戲 最後 會顯示 製作群 電視節目 最後也會有製作群 他們都參予了 作品的製作,雖然著作權屬於公司 但是他們仍保有人格權,在最後放上自己的名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1.199.2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Fantasy/M.1404982630.A.C4B.html

07/10 17:01, , 1F
推~
07/10 17:01, 1F

07/10 17:14, , 2F
你有看過日本漫畫有再掛漫畫助手的名字嗎
07/10 17:14, 2F

07/10 17:25, , 3F
有些日漫會在最後列出所有助手、編輯、協力者的名字
07/10 17:25, 3F

07/10 17:28, , 4F
二樓 你真的有在看漫畫? 單行本都會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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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7:28, , 5F
大部分都在最後一頁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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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01, , 6F
到底誰是提案人 搞這種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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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14, , 7F
我只看連載 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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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39, , 8F
嚴格來說連載也算盜版吧 jump後面不知道有沒有掛助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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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2, , 9F
也沒人會去看後面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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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2, , 10F
先確定誰是13條乙案的主體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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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3, , 11F
如果是先寫完小說之後,才跟出版社簽約,那著作權人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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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4, , 12F
是你,因為著作權自著作完成之時,始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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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5, , 13F
你寫完小說的時,你不受雇任何人,所以你當然是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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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5, , 14F
如果你是接人家發的case,你一樣是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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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6, , 15F
但是 連載小說 是屬於 先簽約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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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6, , 16F
因為舊法12條(新法14條)裡面有寫,出資聘請人完成特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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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6, , 17F
作者,其著作權歸屬於受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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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7, , 18F
To Pupuliao:不是只要簽約就是叫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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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8, , 19F
你講的東西其實是適用修法後第14條,是為了完成特定某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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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8, , 20F
西而簽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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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8, , 21F
適用13條的受雇人是類似:雜誌社的編輯、專欄作家的作者
07/10 19:58, 21F

07/10 19:59, , 22F
或是遊戲公司的繪圖者,通常都是領月薪,從事不特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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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 19:59, , 23F
或作品的人
07/10 19:59, 23F

07/10 20:00, , 24F
看一下這篇吧,http://www.plurk.com/p/jykrol
07/10 20:00, 24F

07/10 21:43, , 25F
推!有人自己搞不清楚啊
07/10 21:43, 25F

07/10 23:25, , 26F
原po先搞清楚修法的理由,而不是一直在那邊被害妄想
07/10 23:25, 26F

07/10 23:28, , 27F
behemoth講的夠清楚了
07/10 23:28, 27F

07/11 08:37, , 28F
魔力小馬 作者後面還留幾頁給助手kuso
07/11 08:37, 28F

12/30 17:07, 7年前 , 29F
西而簽下去的 http://yofuk.com
12/30 17:07,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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