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大陸是不是認為抄襲、山寨之類的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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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9(19推 0噓 12→)留言31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sonnight (甯)時間11年前 (2014/07/12 23:2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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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當然是這樣,但這道理就跟之前要反對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法案一樣. 主要是被濫用的可能性太高. 每個企業主都找律師給你打個三審定讞,就算真的沒侵權,一般人哪那麼多時間耗?. 更別說我國民法的雇傭關系通說採事實上雇傭關系,執行職務採客觀說. 也就是不管實質上業主與創作人間的契約為何如何,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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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6(16推 0噓 59→)留言75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leviathen (GO BLUE!)時間11年前 (2014/07/11 14:29),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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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一些我稍微了解的智慧財產權的基本概念,主要可能大部分以美國專利法回應. (因為台灣的沒念過). 補上這段批判,. 今天一堆人愛在街頭上裸奔,也可以是一種文化,只是這犯法啊!!. 因此山寨當然也可以是文化,如果違反智財法的話,那就是錯誤的。. 至於這種錯事值不值得尊不尊重,我覺得這是個人喜好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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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1(31推 0噓 70→)留言101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chungrew時間11年前 (2014/07/10 21:34),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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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本題目 是的 至少我親自接觸到的大陸朋友. 說實話 他並沒有覺得山寨文化有不合理的地方 我來介紹一下他的論點. 1.山寨文化也是一種『文化』. 既然山寨文化也是文化,文化沒有高下之分,並不是只有文明國家的文化稱作文化,. 原始部落的文化也是文化,所以山寨文化也是文化,也應該被尊重。. 2.山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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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23→)留言29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pupuliao (pupu)時間11年前 (2014/07/10 16: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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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腦補了? 我很去查過了,這次吵得 就是人格權,而非著作權. 沒錯 依照乙案 修法. 就會變成這樣. 乙案原文:.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翻譯.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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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gki543 (天 神 降 臨)時間11年前 (2014/07/10 16:37),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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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自己腦補,至少找些美國的案例,因為美國人就是這樣搞。. 乙案參考美國著作權法201條b項 日本第15條 韓國第9條. 漫畫家畫出來的漫畫著作權也是屬於出版社的,難道漫畫家名字都變成出版社名字了?. 現行唱片業的歌曲著作權也是屬於唱片公司而非作曲者的,有幾張公司把作曲者的名字. 換成唱片公司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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