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投資型保單不用課稅----新聞標題.
唉 本來不管再po了
但手好賤
這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訴537號判決的一部份
四、次按基於憲法所肯定之平等主義,在稅法上即應實施核實課
稅原則,蓋因所謂負擔公平之原則,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
,更應於實質上使其實現,亦即稅捐之課徵,原則上應該以
納稅義務人真實的稅捐基礎,即所謂核實課稅之原則,而非
以應有的、擬制的稅捐基礎為計算。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
判字第二四四三號判決謂:「...惟查租稅負擔公平之原
則,乃為稅制基本原則之一,而所謂負擔公平之原則,不僅
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更應就實質上使其實現,即所謂核實課
稅之原則。...」;在稅法解釋上,應取向其規範目的以
及其經濟上之意義,在事實認定方面,亦應以真實的、經濟
上的事實關係為準,而非以其形式外觀為準;同院八十一年
度判字第二一二四號判決意旨:「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
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
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不僅止於形式上
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
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再按保險法第一條之規定,保險
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
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
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人
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
任。是依保險契約內容,就保險人言,如約定其於契約成立
期間,雖以被保險人之危險事故為保險對象,惟所給付保險
金額,係以要保人繳納之保費或經委託保險人操作金融商品
後之價值,並非以社會大眾繳納一定保險費用,透過保險人
而分散危險,消化損失,將保險金額給付發生保險事故之人
,即非具有實質保險內容之保險契約。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這樣說了
去最高行政法院也差不多是這樣吧
真的不要說什麼可以不用繳稅
要補稅就算了
但時候如果有漏報,還要害人被罰一倍的罰鍰
※ 引述《vpshunt (已婚宅男)》之銘言:
: 看了一些有關保險節稅的相關討論,個人些感想....
: 保險的本意我想應該是幫助人,達到社會互助的效果
: 大家繳保費除了自己發生不幸事件時使用
: 也幫助那些發生不性事件的人
: 繳稅的行為應該也大致如此吧
: 有錢人繳多一點來幫助政府實施一些社會福利
: 而生活困苦的人享有這些福利無形中就是接受繳稅人的幫助
: 我相信保險是良心的事業....
: 但如果保險公司或是業務為了自己生存而鼓勵大家購買保單來節稅
: 似乎保險就成了最現實的事業..
: 我覺得如果投資基金需課稅,那投資型保單裡基金不課稅,似乎是對大眾交代不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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