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阿姜曼尊者 證羅漢果位

看板Buddha作者 (求真求圓融求和平)時間6年前 (2017/11/14 02:38), 6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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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唉,您又歪樓了,人家問您阿姜曼,您講著講著又歪到您愛批評的摩訶羅布瓦尊者了 。我有幾個地方嘮叨一下。 (一)提醒: 僧人有無犯戒律,其實還是交由僧團去操煩比較妥當。不是說完全不能判斷其証量, 粗的行為如性戒我們還是可以揀擇的。但是有關於比丘的威儀戒,這就非我等在家眾 可以輕易判斷的。 如果一個不小心,當您在罵他罵的震天價響時,可能要考慮到通往地下室的樓梯也正 在施工的響徹雲霄。更何況尊者已經圓寂,他連說個支字片語答辯的機會都沒有,而 佛陀更是去吾久矣,我們無從得知佛意。如果無人幫他回應,倘若其真當含冤莫白, 那麼後果豈不嚴重? (二)尊者募款動機: 要知道泰國是佛教國家,長期禮遇出家眾,而泰國也正是尊者的母國,84歲的尊者本 者反哺之心,報答恩大如父母而正受金融危機的泰國,這本是十分正常的事。 他號召泰國大眾響應一個計劃: "Thai people help the Thai nation."。這個期間長 達六年,一直到他90歲。在大家的支持下,於14次的公開場合中,將其收到的財物, 轉成金磚與美元並交給泰國政府(泰國中央銀行)。 大家要注意: 他已然說明,這個金銀不是給他與僧團而是要給國家度過危機用的。 http://www.luangta.eu/site/legacy-bua.php (三)乞金銀戒: 問題來了! 他老人家難道不知道不持金銀戒在南傳上座部超care? 還冒著晚節不保, 犯大不諱的風險淌這躺混水? 哦! 事情是這樣的: 尊者的行為,其實不是為了自己募款,他只是個中間人,更貼近 的行為應是向大眾乞求金銀。 但是很抱歉,佛並無規定不准乞求金銀,在南北傳戒律都找不到這條。這也可參考印 順法師的說法(華雨集第三冊-六): http://yinshun-edu.org.tw/en/book/export/html/2806 "七百結集的爭議,起因於「乞求金銀」(《僧祇律》只此一事)。在『波羅提木叉』 ──『戒經』中,並沒有「乞求金銀戒」(學處),這是值得注意的事!這不是說比 丘可以乞求金銀,而是說,可乞求與不可乞求,是次要問題,主要是比丘們可否受取 金銀,也就是可否持有(私有)金銀等貨幣。對於這點,想略為論列。在『戒經』中 ,與金銀有關的,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有三戒(學處),屬於波逸提的一戒(捉取他 人遺落的金寶)。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三戒是:不得受取金銀;不得出納求利;不得 販賣。販賣,即一般的商業。出納求利,是貿易金銀(如現在的買賣黃金、美鈔、股 票,以求利潤),抵押存放生息。這可見比丘是容許持有金錢的;否則也就不會有販 賣,出納求利了。" 注意: 可不可乞求金銀是重點,是不是拿來自己私用才是問題的關鍵。 (四)不持金銀戒的由來與內容: 要知道佛陀制戒都是因緣促成的,其中大多數的原因都是起於社會大眾觀感不佳,有 損威儀才制定該戒律的。這條戒律也是。 (a)因緣: "佛在王舍城竹林精舍時,優婆難陀比丘到施主家乞食,居士預留的肉被兒子吃了,所以 用錢代替肉供養比丘;優婆難陀接受了錢後,居士批評比丘也像在家眾一樣接受金錢" (b)戒律內容: 南傳律: Nissaggiya 18. (Sv. 4, nissaggiya 18, 1; Vin.III, p237.) Yo pana bhikkhu jātarūparajataṃuggaa vāuggapeyya vāupanikkhittaṃ vāsādiyeyya, nissaggiyaṃpācittiyaṃ.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銀,或是允許放在一旁,犯捨懺 五分律:若比丘自捉金銀及錢,若使人捉,若發心受,尼薩耆波逸提。 僧祇律:若比丘自手捉生色、似色,若使人捉、舉、染著者,尼薩耆波夜提。 四分律:若比丘自手捉錢,若金銀,若教人捉,若置地受者,尼薩耆波逸提。 十誦律:若比丘自手取金銀,若使人取,若教他取,尼薩耆波夜提。 根有律:若復苾芻自手捉金銀、錢等,若教他捉,泥薩祇波逸底迦。 I. B. Horner: Whatever monk should take gold an silver, or should get another to take it (for him) , or should consent to its being kept in deposit (for him), there is an offence of expiation involving forfeiture. "若有比丘接受或命人接受金銀"這我想沒有啥問題,但是違犯的前提是比丘確實視 其為己有並使用作私人用途上。倘若是"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 不當作是自己的,只是加以保管",那麼就不犯戒。例如《善見律毗婆沙》有一個例 子:"有個居士用金錢供養比丘,雖然比丘說:「不能接受金錢」,但居士說:「我 已經決心布施,不可以再帶回去」,便把錢放在地上走了,這時候比丘就必須看守金 錢,等候其他居士來為他處理。 所以從戒條和不犯中可以知道,構成犯戒的重要條 件並不是接受金錢,主要是如果比丘本身願意接受金錢,且把金錢當作是自己的話, 便犯了捨懺。" 另外,所謂"允許放在一旁(放在近處)的意思是說: "心想,「這是尊者的東西」,而 加以存放。是說為比丘收藏金錢的人,清楚地知道是比丘的錢,而加以存放。"所以, 這根本跟近不近毫無關連(尤其在銀行遍佈的現代),更何況其所保管的金銀,都在後 來處理成金磚與美元,並置於公開處(也就是照片所示)由眾僧祁福,展示處為尊者住 處的機率很低。即便是住處,只要不是為他存放的,也無所謂。 以上請見: 巴利律比丘戒研究 李鳳媚著 (pdf檔是121頁) http://www.dhammarain.org.tw/canon/pali-bhikkhu-vinaya-study.pdf 因此,只要尊者只是代收,代為保管,我想是不犯戒的。 當然,這個一定可以吵,但是,如果根據佛陀制戒的精神的來看,尊者的行為是犯了 什麼讓眾生不爽的事,難道這件事有損其威儀,妨礙僧團名譽以及其個人修行嗎? 我 想不管我們怎麼把他往壞的地方想,他已經沒有開口回應的機會了。鄙人認為只要不 是性戒的問題,在家人實在沒有心要介入評論。因為一個不小心,將陷自己的果報於 極為不利的地步,毀謗聖者的結果,我想就不必提醒了。 還有,那篇類似kermei(與你的style可以說全等)兄po的說尊者"吃檳榔,快速搔癢.." 的文章就不要再出現了。 (五) 阿羅漢流不流淚: 我想你很care這個,也是你的主打,尊者是不是阿羅漢可能這點更重要,這點過了, 不持金銀戒幾乎沒啥值得打的。不過,我想請你看看這兩段經文: http://www.charity.idv.tw/w/w76.htm 彌蘭王問經: 七十六:見法之淚 喬正一白話譯於西元2017/1/17 "彌蘭王問:「尊者,有些人因為母親死亡而難過痛哭,但也有人因為敬愛法、 見法而流淚,請問這兩種眼淚,哪一種是藥,哪一種不是藥?」 「陛下,凡夫流的眼淚都是因為煩惱而產生的,這種淚都沾染了貪、瞋、癡之 垢穢;而另一種聖人的淚則是清涼、喜、無垢,是因(見)聞法而產生的無上 清涼之淚,這種淚不是煩惱的產物,所以是清涼的藥,而凡夫的淚則是煩惱 的產物,不是藥。」 彌蘭王讚道:「善哉,尊者。您真是有智慧!」" http://www.charity.idv.tw/u/u60.htm 那先比丘經: 六十、見法之淚 "彌蘭王又問:「一般人因父母過世,難忍悲痛而哭泣流淚。但有人因聽聞佛法 也流淚,這兩者有什麼差別?」 那先尊者說:「一般人因父母過世而哭泣流淚,那是一種掉舉,是因恩愛執著 的思念所產生的一種情緒上的煩憂苦痛,總而言之那是一種愚痴;但因聞法而 流淚卻不一樣,那是一種慈悲心的自然流露,是因念及蒼生憂苦甚多而流出的 淚,這種淚反而得福甚大。」    彌蘭王讚:「善哉!」" 看清楚了嗎? 不要再據此隨意批判尊者了。也請別再或明或暗的諷刺大乘經(如金剛 經)了。 最後,我想很多人都知道你批尊者的目的是什麼。我還是奉勸你,絕對不要依照自己 的想法與意識型態來"護法"。 看起來你很認真的讓大家知道什麼是正法,什麼是像法,好像很有正義感。事實上您 都是依據根本一直在變的學術與片斷資訊與自己想當然爾的主觀意念來批判事情。所 謂的護法,只是"護你的看法"。 而且,程度嚴重到有影子就可以牽拖而推文或發言,連寫個心得文也要批判或置入性 行銷你的理念,損一損大乘或淨空法師也好。最嚴重的是,你常用嚴厲與尖酸刻薄的 語氣與意念對於你根本就不清楚或誤解的東西直接批評,我只能說: 你真的很勇敢。 真的勸你要小心啊! 寧為畏因人,勿成畏果人。亂打打錯一個大條的就夠你受的。 (你那篇"漢奸"文也是問題重重,有機會會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15.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uddha/M.1510598327.A.E61.html ※ 編輯: ilvepce (111.251.215.186), 11/14/2017 02:59:53

11/14 07:59, 6年前 , 1F
流淚那個很有趣.但反過來說,若經文是寫為法滅而流淚...
11/14 07:59, 1F

11/14 08:55, 6年前 , 2F
這個我也存疑。
11/14 08:55, 2F

11/14 13:06, 6年前 , 3F
C和K二人真的有像 呵~
11/14 13:06, 3F

11/14 13:18, 6年前 , 4F
高級品...
11/14 13:1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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