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FA轉隊補償 楊培宏:選擇權在新球團,兄消失

看板Baseball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1/14 00:55), 編輯推噓1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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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這些條文內容走一次 ※ 引述《AhUtopian (It's my Life)》之銘言: : 圖片請參考:https://goo.gl/4S68am : 現在除了轉隊補償方案該如何進行有了爭議之外,連方案是由誰來決定都起了爭議,頗受 : 好評的中信兄弟楊培宏領隊,近日主張依照規章,要選擇給轉隊費、還是轉隊費加人,應 : 該是由新球團,也就是中信兄弟來決定的,這樣的主張當然是最符合中信兄弟本次事件的 : 最大利益,那我們來看看規章怎麼說。規章的第二十一章的第22條,我們將這個爭議的相 : 關內容列出來,詳細的大家可以參考圖片(按:規章本來是每一章條號就重編,但好像後 : 來條號統一了,但至少這個內容還沒有錯): : 「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於隔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季前(按:這個好像也有改)登錄截止期限以 : 自由契約球員身分與球團締結契約者,新球團給予舊球團的補償條件減半如下: : (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新球團中信兄弟選擇【方案二】 : (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時 : 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新球團中信兄弟選擇讓出【陳皓然】【郭健瑜】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薪 : 資總額之百分之25。 舊球團Lamigo無意網羅,新球團中信兄弟得向舊球團lamigo支付【XXX的25%薪水】 舊球團 eda無意網羅,新球團中信兄弟得向舊球團 eda支付【XXX的25%薪水】 eda優先選擇 : (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球 : 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eda優先選擇 ---------------------以上是新球團方中信兄弟主動提球員-------------------- ---------------------以下是舊球團eda/lamigo主動提球員-------------------- : (一)新球團需支付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125,或; eda選擇【方案二】 lamigo選擇【方案二】 : (二)新球團需支付該選手原屬球團轉隊費,其額度為該選手該年度總額之百分之75,同? : 並需讓出一名不在新球團自訂之25人保護名單中之選手予舊球團,以為補償;…。 舊球團 eda選擇【陳皓然】 舊球團lamogo選擇【郭健瑜】 : (三)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新球團得向舊球團支付該選手年度? : 資總額之百分之25。 如果按照第二點,舊球團選人,這樣第三點就不會出現第一段 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 bug就出現了 : (四)若某球團必須釋出一名以上的選手供其他球團自由選擇,則該年度年度戰績較差之? : 團擁有優先選擇之權利。」 由新球團提球員,這四條可以順順的run過 由舊球團提球員,第三點可能會遇到矛盾 結論:應該是由 新球團中信兄弟 提球員,太子對不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8.147.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452704145.A.A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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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面那樣 這樣設25人名單的用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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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新球團設保護名單阿 不然舊球團哪知道在你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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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勞方 25名單內的球員自身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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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結論那要25人名單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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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中信直接出人選 那根本25人名單沒有也沒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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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舊球團表示無意願網羅"新球團提供之選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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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我解讀是中信主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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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條只是條列出新球團義務,沒有給他選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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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解釋會得出沒有規定誰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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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的解釋方式不同 意思會差相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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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新球團選方案(如果選人+錢)→舊球團從25人外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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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這樣解讀比較沒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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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球團提供之選手",也可以解讀為新球團提供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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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也就是25人外的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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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覺得的bug在25人名單是選擇方案後提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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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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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樓上說的話 該球員指的是哪一個 付25%要有確定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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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2009訂這些條例的人抓出來問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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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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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少掉的那50%給你補25%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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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b大說的也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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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要強調,這份規章太爛,所以幾乎無處不矛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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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用得很不嚴謹,所以解釋空間很大也很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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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要的,解釋也不能只用單一文字或某個詞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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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可以解釋成完全不同意思就很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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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從整體跟fa的制度去想,才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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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習慣了啦...甲說乙說南轅北轍常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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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日韓都是先開名單 再給舊隊選擇權 如果FA是這樣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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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先誰後怎麼出人就能當參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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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字面上哪裡有確定寫新球有選擇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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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球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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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這樣有25%掌握在新球團手裡(惡意玩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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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面看不懂的麻煩先去重修法學緒論啦 沒基本素養難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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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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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權在我爪身上啊,這樣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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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真的是寫兄弟選兩位給你們挑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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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是真的看不懂還是在反串,這不是很好推理判斷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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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條文應該是新球團先選,如果是舊球團有選擇權,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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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寫舊球團得請求新球團1或2或……。至於怪不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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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獨步全球又不是第一天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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