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摸臀性騷女校友 色教授解聘確定
被CCC開吉的倒楣鬼 "今天" 和下禮拜都要應訊,所以這是這一串的最後一篇回文,
用於回答非刑法專長的鹽湖大「要解釋單純因為陳某缺錢所以沒再上訴,證據?」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6號裁判書
總共有4筆記錄,最後一份裁判日期951017的就是寫說陳女要上訴的話要先繳納二審
裁判費62,475元,然後就沒有了:http://bit.ly/2D9nNrP
被吉倒楣鬼因為學倫案總共被四位教授/研究員/特聘研究員開吉,其中一件衍伸出了
一個案外案,http://bit.ly/2VFndJE ← 該份民事裁定書左上角有用紅字註記該案
已和解,而陳女那份並沒有,由此可證陳女未繳納二審裁判費62,475元。
陳女未繳納二審裁判費62,475元所以民事不可能進二審,既然民事沒進二審那為什麼
怎麼google都找不出來陳女在六大報頭版刊登對翁醫師的道歉啟事?後續也再沒有其
他關於陳女在六大報頭版刊登對翁醫師的道歉啟事的新聞報導?顯然是因為翁醫師如
何取得陳女與蔡姓醫師在診間親熱的照片這份證據有很大的刑事問題存在:
1) 哪家醫院會容許自家醫師以偷拍自家診間方式取得同事不雅照的?
2) 新聞出來之後病患不會疑惑那自己去看病時有沒有也被翁醫師密錄還偷拍到嗎?
非刑法專長的鹽湖大的其他問題,時間的關係,還有兩張傳票要到庭應訊的被吉倒楣
鬼就不再回應了。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摸臀性騷女校友 色教授解聘確定
: 時間: Thu Apr 11 17:57:35 2019
:
: ※ 引述《Shilia (us, together)》之銘言:
: : : 推 Shilia: 刊登道歉啓示的約略費用 http://bit.ly/2UCmJXs 04/08 15:25
: : : → Shilia: 翁姓醫師現仍任職於高雄市聯醫,只是不再是泌尿科主任而已 04/08 15:26
: : : → Shilia: 他身為被告的刑案要是沒問題的話,放棄那麼昂貴的六大報 04/08 15:27
: : : ^^^^^^^^^^^^^^^
: : : 請問翁某身為被告的刑事案件的案號?
: : : 本案是翁某為原告的民事案件,而某並未能查到就此性騷擾疑雲案,翁某被列為
: : : 被告的刑事案件。
: : 被偷拍的陳女有對偷拍她在診間跟蔡姓醫師親熱的翁醫師提出妨害秘密告訴,陳
: : 女為告訴人,蔡醫師幫她作證 ←妨害秘密為告訴乃論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
: : 系統上沒查到的話,應該就是和解了。
: : 陳女有對她需要賠償翁醫師150萬並且在六大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的民事一審結果
: : 提出上訴,但是大概是因為需要先繳交62,475元的第二審裁判費,所以就停在這
: : 邊。
: : 可是因為翁醫師告陳女的民事訴訟先跑,陳女反告翁醫師的刑事訴訟進度比較慢,
: : 後來陳女好像沒有在六大報刊登對翁醫師的道歉啟事,據此推應該是因為翁醫師
: : 也需要跟陳女和解所以本來陳女需賠償他的部份有些條件就等價交換地放棄了。
: : : → Shilia: 全國頭版道歉啟示這個大好的恢復名譽賠償條件幹嘛呢? 04/08 15:27
: : : 和解是雙方合意才成立的。本案翁某首提民事侵權案件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其損失
: : : (150萬),並登報道歉,此部分翁某於一審勝訴。
: : : 陳某被告的同時提出反訴,要求翁某對伊所造成之各種侵害予以賠償(200萬),並
: : : 登報道歉,此部分陳某敗訴。
: : : 請問,陳某為何不提上訴? 翁某民事案勝訴,報紙也會報導。
: : : 另外,本民事案件之外,翁某通知陳某任職的公司已向法院提告陳某汙衊其名譽,
: : : 予造成其損害之事,並要求該公司對陳某進行處分。
: : : 參考:
: : : 控醫生性騷擾 女子反被調職
: : : 公司被批:沒良知 沒道德 沒正義
: : :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050328/1672491/
: : : 婦女團體對此也大力為陳某提出聲援,施壓讓勞工局處理。然後? 就沒有然後了。
: : : 那陳某為何不對侵害她工作權的公司提告? 再者,陳某於本案被告即提出反訴,
: : : 將翁某所提賠償條件一一針對(賠200萬並登報道歉等等),則為何自身更遭翁某要求
: : : 所任職公司對己之不利處分,也對翁某提出民事告訴求償?
: : 整件事情的經過應該是陳女於2004年2月向高雄市府及衛生局投訴泌尿科翁主任性
: : 騷擾,高雄市府經過五個月的調查後認定陳女控告屬實,於2005年2月決定解除翁
: : 的主任職務(←該案為高雄市府成立性騷擾再申訴委員會多年以來,第一樁評議成
: : 立的案子。)
: : 所以2005年3月陳女遭公司邀求調至台北時,婦女團體確實如新聞報導的曾經聲援;
: : 可是2005年5月25日凌晨陳女就被翁醫師拍到她在診間跟蔡醫師親熱,然後兩組人
: : 馬就開始互相傷害了。。。
: : : 如前述,訴訟並不是愉快且免費的過程,和解就是一種妥協指損的措施,不代表
: : : 任何一方必然的對錯。僅僅基於和解之事實,無其他事證支持之下,妄自推測任
: : : 一方如何如何有錯云云,乃欠缺證據而不可靠之臆測。
: : 個人關於本案的推論過程詳如上述
: : &
: : 鹽湖大您對和解的認知,其他人也曾這麼跟被CCC開吉的倒楣鬼講過。但是如果鹽
: : 湖大您去北院旁聽過法官審理,就會知道法庭上法官問被告要不要當庭和解的前提
: ^^^^^^^^^^^^^^^^^^^^^^^^^^^^^^^^^^^
: : 都需要被告先行認罪,被告不認罪法官是無法接著繼續進行當庭和解程序的。
: ^^^^^^^^^^^^^^^^^^^^^^^^^^^^^^^^^^^^^^^^^^^^^^^^^^^^^^^^^^^^^^^^^
: 所以說先前請您去參考日本的鹹豬手事件。
:
:
: 「鹹豬手事件簿」談無罪推定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591
:
: 故事中男主角「金子徹平」在趕著面試工作的那天早晨搭乘電車,列車行進中,傳出女學
: 生的驚叫聲,一名女學生聲稱她被後方男子性騷擾,並且直指就是金子所做,下車之後,
: 站務員陪同被害人與到站長室,金子在過程中頻頻向被害人道歉,並且不斷自清;而在站
: 長室時,警察已經前來,整個偵訊過程中,警方不許男主角請律師,並要求男主角自白,
: 以求輕量刑。此時有一個奇怪的現象,一名承認做了痴漢行為的人,反而只要求繳交罰金
: ^^^^^^^^^^^^^^^^^^^^^^^^^^^^^^^^^^^^^^^^^^^^^^^^^^^^^^^^^^^^^
: 就可以離開拘留所,而不斷強調自己沒有做的金子反而被警方送至檢察官處,雖然金子不
: ^^^^^^^^^^^^^^^^
: 斷聲辯,但仍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總共羈押了二十一天,金子不斷為了清譽,與司
: 法怪獸力戰到底。
:
: 上面的狀況就是,不管自己有沒有做,被人扭送警察局聲稱自己做了癡漢行為,
: 乖乖地承認,繳交些許罰金就算了。
: 一定要捍衛自己的清白,如片中男主角那樣,那就是上法庭與檢察官搏鬥,然後
: 等待法官判決。
: 片中無辜的男主角就這樣敗了。
: 如果當初他"認輸"了,承認了"自己根本沒有做的癡漢行為",他只要繳交一點點
: 罰金就沒事了。他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而奮鬥,最終除了遭受警察局訊問和法庭
: 過程中的詰問等"相當令人不愉快"的程序,最終還敗訴而受到更重的"懲罰"。
:
: 回到先前我們討論的翁醫師和陳技術員互控的民事案件。一審翁某勝訴而陳某敗
: 訴。他們都可以選擇在期限內上訴;陳某敗訴想上訴的動機自不待言,翁某勝訴
: 為何何要上訴? 因為翁某原先要求陳某賠償兩百萬,但一審法官只判賠百五十萬
: 。
:
: 再來,就算翁某滿意一審判決而自己不提上訴,只要陳某要上訴,翁某仍得奉陪
: ,繼續進入二審。二審會否繼續判翁某勝訴,就算判翁某上訴,判決會否縮減翁
: 某在一審所得勝訴結果?
:
: 沒!!有!!人!!能!!確!!定!!
:
: 簡單說,翁某和陳某繼續打官司,都是有可能得到更多,也有可能失去更多。於是
: ,擺在外界的結果就是雙方和解。
:
: 要對這和解解說是翁某心虛,如上所述,沒有足夠信服人的證據。
: 要解釋單純因為陳某缺錢所以沒再上訴,證據? 何況陳某"不是一個人",打從當初
: 走行政程序搞掉翁某的主任位置等一系列操作,她的背後一直有婦女團體在挺她,
: 所以成功把原本不利自己的行政裁處逆轉。這些,先前的新聞報導都還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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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554976657.A.F59.html
:
: 補充: 民事案件之和解
:
: 翁某和陳某的案子是"民事案件",沒有認罪問題。
:
: 民事案件的和解不過就是當事人簽訂「和解契約」,約定彼此不再就本案
: 再度互提告訴云云。
:
: 民法
:
: 第 736 條
: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
: 第 737 條
: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 效力。
: 第 738 條
: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 知者。
: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 為和解者。
: ※ 編輯: saltlake (220.136.56.57), 04/11/2019 19:09:50
: 推 GameTheory9: 鹽湖大的文章到底想論述什麼?結論? 04/12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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