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摸臀性騷女校友 色教授解聘確定
※ 引述《zkow (逍遙山水憶秋年)》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摸臀性騷女校友 色教授解聘確定
: 時間: Fri Apr 5 06:12:2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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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摸臀性騷女校友 色教授解聘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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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牧群╱台北報導】嘉義大學財金系前教授王毓敏2014年擔任系主任時,邀女校友參加
: 餐敘,竟在餐桌下伸狼爪偷襲女校友大腿、臀部,因此遭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並被解聘,
: 但王男提告要求復職,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王男行為違背為人師表應有的道德規範,判校方
: 解聘有理,全案確定。
:
: 判決指出,該名女校友當天是受王毓敏之邀參加金融界友人的餐會,王男竟多次在桌下用
: 手摸女校友大腿、腰部及臀部,女校友嚇得起身離座還傳LINE向友人求救,豈料她回座後
: 王又繼續摸她,她因此編藉口提前離席。
: 雖然現場沒人看到王男在桌下做了什麼事,但女校友的友人證稱,她求助時既恐懼又不知
: 所措,此外當天同桌吃飯的人也證稱,事後曾接到女方詢問有無看見王男對她毛手毛腳,
: 法官因此採信女方說法,依《性騷擾防治法》不當觸摸罪判王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
: 元定讞。
:
: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女校友基於過往師生情誼參與聚會,卻遭王男性騷擾,校方認定王
: 男嚴重違背為人師表應有的道德規範,且情節重大,依《教師法》規定將其解聘並無不法
: ,判王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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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90405/3830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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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554415947.A.F06.html
: 推 cpper: 以後教授旁邊只能坐同性 04/05 08:55
: → cpper: 不然沒證據只憑女方口說就判刑 04/05 08:56
: → cpper: 萬一遇到惡意栽贓不就一生都悔 04/05 08:56
: 推 GameTheory9: 栽贓?講得好像被害人一定是惡意栽贓、法官都是白痴 04/05 10:26
: → GameTheory9: 一樣 04/05 10:26
: → GameTheory9: 應該思考的是,有多少被害人擔心被誤會是栽贓,成為 04/05 10:28
: → GameTheory9: 沉默無聲的被害人? 04/05 10:28
下面有網友提到了,刑事案無罪推定,在控方提出足以排除任何合理懷疑
罪行不成立之證據之前,被告推定無罪。
在審判過程中,對於原告提出的任何證據,被告依法本就有權限做出質疑、反詰、
提反正抗辯等防禦措施。
至於上面所謂︰有多少被害人擔心被誤會是栽贓,成為沉默無聲的被害人 云云,
不是刑庭法官的職責,那是社會學者或其他人的事情。
麻煩永遠清楚記在心裡,被確證罪行之前,任何人在刑庭都應該被推定無罪。
還有,受害人有人權,被告的"嫌犯"也有人權。
: → Navarro: 為什麼會先想到栽贓... 04/05 12:26
: 推 limingche: 太誇張了點 04/05 13:51
: 推 qtzbbztq: 其實還是要拿原判決書來看比較準 新聞常常是去脈絡的資 04/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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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tzbbztq: 訊 04/05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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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轉述的新聞明顯只報導被害人單方說詞,單就新聞學理方面就是不合格的
不平衡報導。
: 推 Palpatine: 無罪推定? 04/05 14:30
: → Navarro: 罪都定了。其他案件怎麼就不會先質疑被害者或法官的判斷 04/0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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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選擇自己有興趣的議題是個人自由。
去圖書館找法學論文看,針對某個個案探討的學術文章多的是,個案討論本就是
法學論文常見的一種種類。
當然,做這種個案討論的時候,作者要針對所選個案的某個角度做出「一般性」
或者「能推廣到相似案件」的建議或結論的時候,還需要引相關的學理甚至其他
案件來支持自己的論證。
至於一般人,人家就是只關心這個案子,或者暫時只看這案子。他要針對本案法官
、檢察官、被告、或者任何涉案人等去探討,是人家的自由。
但是看了那人的意見,有人要質疑該意見的「廣泛適用性」不是不行,可是這種人
麻煩自己提出別的案子來,或者不但鼻出別的案子也提出自己看法,光是指出
「其他案件怎麼就不會先質疑被害者或法官的判斷」,別人有何義務為了你這質疑
,花時間去找其他案件來討論,以便滿足你的質疑?
: → Navarro: ?雖然新聞寫得有些鬆散,但我相信法官多於記者敘事能力 04/05 14:58
: → Navarro: 。 04/05 14:58
: 推 hint: 法官自由心證啊 會看各方證據來判決 04/05 15:01
: 推 cpper: 新聞中只提到採信女方說法,根本沒提到有任何人證,全是女 04/05 15:26
: → cpper: 方一人之言 04/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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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所引述的新聞本就是違反新聞學理的不平衡報導。
: → cpper: 何況是大庭廣眾之下 04/05 15:26
: → cpper: 女方求救為何不當場怒斥男方 04/05 15:27
: → cpper: 以後男教授還是記住別讓女學生靠近以免被栽贓吧 04/05 15:28
上面所提對於心疼被害人或者說提告人者相當刺眼,但是,正如前述,刑庭首要
職責之一在於審查釐清「究竟性騷擾行為存在否」。故而,本來就該詰問各種可
能導致性騷擾案不成立的其他可能性之存否。
如果仔細去看本案刑事地院與高院的判決文,就可以看到,被告的辯護律師很盡
責地提出上面質疑,而法官也很認真審究對這些質疑的相關證據,在綜合整體事
證,然後才做出判決。
一開始都不准被告對上面那些點提出質疑的網友或任何人,麻煩先去搞清楚,甚
麼叫做刑案無罪推定,以及被告辯護權等概念。
刑庭以外,本案引出的性騷擾免職案,行政法院的高等和最高法院的判決文裡面
,也不乏對於提告方的證詞做出各種質疑的探討。在免職案的行政訴訟當中,重
點改為,性平會是否確實審酌了檢舉人證詞的可信度才做出解雇決定,因為依法
性平會有這個義務。至於理由,行政法院的判決文也引先前判決和判例解釋了,
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而教師法等相關法令也規定性平會必須審酌證據之後才能
夠做出解雇的決定。
這其中的意旨和前面刑案審理一樣,必須先確定有足夠證據證明性騷擾行為存在。
: 推 magina: 檢討被害人囉~ 04/05 16:49
: 噓 hlhss89083: 一樓到底知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 04/05 17:30
: → Qaaaa: 真的 以前我老闆說 有女學生來討論他一定不會關門 04/05 17:46
: → Qaaaa: 就是怕萬一 到時候洗也洗不清 04/05 17:46
: → Qaaaa: 男性同仁真的要多自保 04/05 17:49
: 推 ballII: 證據之一是王餐後有向女方道歉 04/05 18:05
: 推 samadhi: 不管同性異性從來不關門 04/05 18:30
: 推 GameTheory9: 傻眼!請問「女方求救為何不當場怒斥男方」,和「男 04/05 19:11
: → GameTheory9: 方是否成立性騷擾」有何關係?不論女方隱忍或當場高 04/05 19:11
: → GameTheory9: 分貝大聲狂喊救命啊,都是被性騷擾之後的事情,已經 04/05 19:11
: → GameTheory9: 無法挽解緩被騷擾的不適不悅感,也不妨礙性騷擾的成 04/05 19:11
: → GameTheory9: 立事實。難道學生課堂上辱罵教授,雙方坐在法庭裡面 04/05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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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去查閱本案刑事庭地院和高院判決,就會知道上面這段推論是不合乎
實務法界判斷性騷擾成立之相關因子的。這點可從法院判決文當中,事實上
是花了相當時間檢視這方面證據,然後才做出論斷的。
上面那段論點,根本是已假設性騷擾確有其事,然後基於保護被害人
心理來作主張的,此觀所用文字:都是被性騷擾之後的事情 即可明瞭
。然而,性騷擾刑案的審判,基於「無罪推定」之法則,法庭要務必
須檢查所有相關證據,確定「是否真有性騷擾之行為」。
換言之,上面那些質疑都是正當的,也是一個合格的被告律師會提出
的;此點,請參考本案刑庭判決。
更甚者,如果更積極去查閱關於性騷擾解職案的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
所有的判決文,也會發現,上面那些也是法庭重要爭點。只是此時重
點在於,學校性平會委員有否認真看過性騷擾案相關事證才決定解聘
,還是輕率閱讀檢察官起訴書這種二手資訊就下解聘的決定。
: → GameTheory9: ,法官還會笨到去質問教授「你當場怎麼不怒斥學生」 04/05 19:11
: → GameTheory9: 嗎?還是只釐清「學生是否有公然辱罵教授」? 04/05 19:11
: 推 GameTheory9: 再說,以我國父權家長思想老古板一堆,一旦被騷擾的 04/05 19:14
: → GameTheory9: 女方當場怒斥男方,肯定又要被檢討「幹嘛穿這麼暴露 04/05 19:14
: → GameTheory9: 、自己行為不檢」等檢討被害人的噁心說法。真是溫馨 04/05 19:15
: → GameTheory9: 。 04/05 19:15
上面那串陳述,根本違反上述我國刑庭審查應遵循的法則。
有興趣的網友去外國的性騷擾案件判決文來看看。
請不要把社會學宣揚女權那些論述,扯到刑事案件審理上頭。刑事案件的審查
自有其規範以及學理。
: 推 GameTheory9: 另外提醒1樓,同性之間也可能發生性騷擾哦 04/05 19:28
: 推 fushing: 為什麼看到新聞一樓會直接聯想到栽贓真的是很值得玩味喔 04/05 20:57
: → saltlake: 現場沒人看到王男在桌下做了什麼事 <- 這樣足證? 04/05 21:16
: → Qaaaa: 不玩味啦 敝校有老師被搞過啦 總之大家多注意啦 瓜田李下 04/05 21:17
: 推 schmatz: 哇靠這推文裡有真多蒸蚌的台男教師喜愛檢討受害人,不如 04/05 21:32
: → schmatz: 你報上名號,讓女性同胞先遠離你,免得你擔心受怕被栽贓 04/05 21:32
: → schmatz: 好不好? 04/05 21:32
: 噓 schmatz: 性別盲們還以為自己是在找出研究盲點,懷疑受害者「當場 04/05 21:41
: → schmatz: 怎不反應?」「現場沒人看到桌下發生什麼事?」 這種拿 04/05 21:41
: → schmatz: 報導內容就大肆嚷嚷「有疑點」的「研究精神」,難怪台灣 04/05 21:41
: → schmatz: 學術界程度堪慮 04/05 21:41
: 推 GameTheory9: 依照鹽湖大所述「現場沒人看到就無法證明」的邏輯, 04/05 21:58
: → GameTheory9: 難道每個性侵案件都有證人?還是法官剛好在現場目睹 04/05 21:58
: → GameTheory9: 性侵過程?證明方法不是只有第三人一途。 04/05 21:58
: 推 GameTheory9: 喊著被栽贓的人,何嘗不是一種栽贓? 04/05 22:02
: → saltlake: 請網搜關鍵字: 肩膀姊 04/05 22:13
: → saltlake: 各種肩膀姊的新聞當中,和本文情況最接近的如下 04/05 22:13
: → saltlake: 台灣又出現「肩膀姊」看電影滑手機被拍肩提醒竟反告性 04/05 22:13
: → saltlake: 騷擾? 04/05 22:13
: → saltlake: 現實生活各種狀況,單憑本則新聞提供的狀況就認定 04/05 22:14
: → saltlake: 確有性騷擾,是有疑慮的。 04/05 22:14
: → saltlake: 本則新聞提到被刑事庭確定判決性騷擾成立所依據的 04/05 22:15
: → saltlake: 所有證據與雙方抗辯,仔細看了之後再自己判斷會比較 04/05 22:15
: → saltlake: 謹慎。 04/05 22:16
: 推 GameTheory9: 肩膀姐和本案有關嗎?法官判決結果,還要自己判斷過 04/05 23:41
: → GameTheory9: 才比較謹慎,意思是法官很草率? 04/05 23:41
肩膀姊的各種報導,單單看肩膀姊一方的陳述,和綜合看過肩膀姊與被指控方
的陳述,會對所謂的「案發真相」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因而以肩膀姊相關報導,比對指名上面引用的新聞那種片面報導可能引發的偏見。
: → Navarro: 怎麼不去質疑同桌的人迫於人情或早被買通所以不願意作證 04/06 00:02
: → Navarro: ?何況這已是判決決結果,不是單方面的指控,要當鍵盤偵 04/06 00:02
: → Navarro: 探也麻煩尊重被害人。 04/06 00:02
刑事庭的判決文也處理了同桌人證詞的可信度議題。
但是,上面的新聞呢?
本來刑事案件的審理就是原告提證,被告對之攻擊指出缺陷並提反證,
原告對被告的攻擊和反證,再提出自己的反駁與反反證。
這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根本是日常活動。
上面所謂質疑提告人就是父權心態云云,那,才是違反刑事案件審理
的異常主張。
: 推 moewgi: 看原判決書才會準吧,不過判刑三個月可易科罰金,以違反 04/06 00:52
: → moewgi: 師德情節重大解聘,這案例相較於其他學校的案例確實是有 04/06 00:52
: → moewgi: 點意思... 04/06 00:52
: → saltlake: 法院判決書的證據取捨必然和報紙寫的一致? 另外,我國 04/06 01:33
: → saltlake: 法院對刑案有三級三審制,還有非常上訴等。另外,請網搜 04/06 01:34
: → saltlake: 蘇建和案等等。 04/06 01:34
: → saltlake: 肩膀姊的"各種"報導,自稱被害人也有各種說法,但是對造 04/06 01:35
: → saltlake: 的說法呢? 指有自稱是被害人的說法才可信? 04/06 01:35
: → saltlake: 法官判決結果,還要自己判斷過才比較謹慎,意思是法官 04/06 01:35
: → saltlake: 很草率? <- 在本版見到這種主張才令人意外 04/06 01:36
: → aa369aa369: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675號判決。 04/06 04:31
: → aa369aa369: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易字第2號判決。 04/06 04:37
: → aa369aa369: 用新聞當事人名字搜索判決書即可查詢。 04/06 04:45
: 推 GameTheory9: 鹽湖大到底有沒有看過本案二審已確定的刑事判決?高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等法院三位合議庭法官已經清楚論述證據取捨,有現場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被害人中間離席10幾次)、證人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偵訊具結(被害人持續傳line向朋友求救,多次表示「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救我」)、Line對話均與被害人所述相符,被害人因為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擔心工作才不敢離開(被告以幫被害人介紹工作為由,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叫被害人參加此宴席)。且被告雖辯稱被害人意圖索賠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才誣告,但經受命法官當庭詢問後,被害人表示迄今均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未向被告請求賠償,因此被告所辯不可採。綜上,還說 04/06 10:21
: → GameTheory9: 是栽贓的,到底是與被告多麼「感同身受」啊? 04/06 10:22
不好意思,遊戲理論九君,您在網友貼出本案案號之前,看了本案判決文嗎?
不管有看否,君更早前的註文裡面,可有如上頭引用本案刑事庭判決文內容那
樣針對提告之受害人證詞的可信度做出有如上頭的論證? 完!全!沒!有!
至於某先前的註文,首先是新聞片面報導不可信,這哪裡有可質疑的嗎?
其次,某提到提告人證詞當中,「沒有人看到所聲稱的各種性騷擾行為」,
這一點難道在上面所述的刑事庭判決文裡面,被告律師沒有提出質疑? 法官沒有
對這個質疑讓訴訟雙方做更進一步釐清舉證? 都有! 換言之,這本就是遵循刑事
庭審理性騷擾案提出的正常予合法質疑,哪裡有問題?
最後,如果網友認真把本事件的性騷擾刑事案判決文,以及性騷擾解雇案的行政
法院判決文都一一閱讀,就會發現,檢察官起訴書所附的報案人原本證詞當中,
關於性騷擾的行為還有撫摸乳房與陰部,這部分只見於行政法院判決文,但不見
於刑事法庭判決文,諸位網友要不要去想想可能是怎回事?
: 推 GameTheory9: 另外,蘇建和案建議不要看報導,直接看「無彩青春」 04/06 10:36
: → GameTheory9: 這本書的論述,該案有其時代背景之下科學辦案的極限 04/06 10:36
: → GameTheory9: ,不正因為這些悲劇才催生「速審法」的誕生嗎? 04/06 10:36
: → GameTheory9: 所有的機制都不是完美,我國高教制度、司法制度、各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項社會機制,某程度面臨搖搖欲墜不受信賴的邊緣。重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點應該在於找出方法解決問題、修正方向,而不是雙手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一攤說「這機制好爛,再也不要相信它了」。問題是目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前只有這個機制,其他替代方案尚未產生,鹽湖大如果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認為我國法官都很草率,對許多熬夜寫判決、為了別人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的案件犧牲自己個人生活時間、認真辦案的法官,非常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不公平。就如同在學術環境不佳的國度,依然有許多研 04/06 10:45
: → GameTheory9: 究者、教授,認真熱血的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 04/06 10:45
: 噓 schmatz: 鹽湖的發言真是讓人失望,又一個露出馬腳的。 04/06 11:15
: 推 fushing: 覺得樓上兩位是不是誤會鹽湖大了? 04/06 12:02
: 推 Palpatine: 因為校外的行為解聘老師也不是有爭議 04/06 13:03
: 推 Palpatine: 被騷擾對象是校友不是學生 而且也非學校的餐敘 04/0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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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性騷擾解雇所考量的。
有興趣請去閱讀這方面行政法院的判決。
: 推 Palpatine: 不過台灣就喜歡「為人師表」這套,沒辦法。 04/06 13:07
: → moewgi: 他沒有仿效台大獸醫系那位,先離職再重新聘回去,不就得 04/06 13:29
: → moewgi: 了? 04/06 13:29
: 推 GameTheory9: 樓樓上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04/06 13:39
: → Navarro: 利用自己的身分關係佔便宜,何止不配為人師表。 04/06 13:51
: 推 GameTheory9: 「違背為人師表應有的道德規範」講法算很客氣了,何 04/06 14:46
: → GameTheory9: 止道德規範?實際上就是一個違法有罪確定的被告,這 04/06 14:46
: → GameTheory9: 輩子前科表已經留下有罪紀錄了。連最基本的守法都無 04/06 14:46
: → GameTheory9: 法遵守,如何以老師身分去教學生?不論被害人是學生 04/06 14:46
: → GameTheory9: 或校友,不論犯罪場所是學校或校外,任何一間學校都 04/06 14:46
: → GameTheory9: 不該容忍會性騷擾他人的老師。有人講得好像性騷擾是 04/06 14:46
: → GameTheory9: 多麼正常應該鼓勵的行為似的,真是噁心。 04/06 14:46
上面解釋大致可以,但是本事件相關的行政法院判決文有更好的解釋。
被解職的法條依據是教師法第14條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 推 fushing: 學校遇到教授這種性騷擾指控通常都是息事寧人的態度 04/06 15:07
: → fushing: 只是這個例子鬧到法院給出判決 不過可以看看這位教授後來 04/06 15:08
: → fushing: 又落腳到哪間學校了? 04/06 15:08
: 推 fushing: 前陣子有教授貪污罪後又被台大回聘 所以上面這些替嘉大教 04/06 15:11
: → fushing: 授抱不平的人一定要相信正義最後會回到你們身上的 04/06 15:12
根據本案行政法院判決文內容,本次事件涉案學校處理尚稱積極,甚至在檢察官
最初提出起訴書進入刑庭一審的時候就把涉案教授給解聘了。
根據行政法院判決文看,檢舉人相當積極地一再向學校反映,要求學校處理,
可能是關鍵。
但是,學校性平會的決議過程有瑕疵,因此被解聘的教授控告學校違法,且訴訟
過程兩度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才確定原告(教授)敗訴。
: 推 GameTheory9: 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04/06 20:04
: → GameTheory9: 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 04/06 20:04
: → GameTheory9: 行為,且情節重大」之事由者,依教師法第14條第3項前 04/06 20:04
: → GameTheory9: 段規定,不得聘任為教師。 04/0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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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被告還是支持被告? 誰規定只能針對這點討論?
某於先前文章註文就是單純提到:
1. 原轉貼的新聞報導偏頗,不合新聞學理,且單報導一方論點有誤導之虞
2. 「不管是哪個原告」,不管其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其證詞
在法庭上,被告都有權從各個角度詰問以檢驗其真實性。至於詰問的具
體實例,如刑事庭和行政法庭判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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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與前文的註文可以推測,遊戲理論九君對「這個個案」很感興趣,那,是其
個人自由。他人高興從其他角度,比如一般的法理去探討,是他人的個人自由。
例如以下的引自前文當中的註文例子︰
推 GameTheory9: 傻眼!請問「女方求救為何不當場怒斥男方」,和「男 04/05 19:11
→ GameTheory9: 方是否成立性騷擾」有何關係?不論女方隱忍或當場高 04/05 19:11
→ GameTheory9: 分貝大聲狂喊救命啊,都是被性騷擾之後的事情,已經 04/05 19:11
→ GameTheory9: 無法挽解緩被騷擾的不適不悅感,也不妨礙性騷擾的成 04/05 19:11
針對上段註文,討論的方式之一是,針對本案討論。然而,也可以就一般狀況
去討論,論題可以明確為:
請問,刑事案件審理中,被告是否有權對提告人(即佔稱的被害人)提出詰問:
「女方求救為何不當場怒斥男方」
等等。
從本案的刑庭判決文來看,這類的詰問當然可以提,而且法官也要認真處理,
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
那麼,審判庭以外,任何人可以針對本案或者就刑庭辯護規範方面應否禁止
被告此類詰問來討論? 目前看來沒有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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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 判決確定就不能評論了? 自己去查法學相關期刊的論文看吧。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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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15:53:04
樓上的疑難在於,樓上認為大學的性平會只能處理「校內」的性不平事件。
但是,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觀以上條文,第七款就明顯不限於校內,總不會只在校內有精神病。
至於涉及本案的八和九,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僅限於校內的性侵害/騷擾/霸凌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16:06:30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16:15:10
或者簡單講,某人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紀錄,你要聘他當你自己或小孩
的家庭教師嗎?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16:34:34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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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
第2項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
機關核准。
第3項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
、停聘或不續聘:
^^^^^^^^^^^^^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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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你的真意,單純讀者的問題還是單純你的問題還是兩者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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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20:05:36
除了教師法修法以外,教師要擔心被誣告性侵成立,與其擔心法院,
更該注意各校或至少自己任教學校的性評會調查水準。
本案的行政訴訟部分就是在處理學校性平會對解雇的決議。雖說本案由於刑事庭
判決教師敗訴而簡化了行政處分(解雇)方面的爭議,但是仔細去看本案的行政判
決文,看看本案性平會的處理流程和答辯,會發現,法院審理案件的水準還是比
學校性平會高。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20:10:33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7.109), 04/07/2019 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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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博弈理論九君(簡稱 奕論九君)
※ 編輯: saltlake (114.44.251.218), 04/08/2019 14: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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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是一種古時候的敬稱,日文所用的君乃襲用中文之用法。
君,大約如今日白話文所謂先生或女士,但是未分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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