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共 5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yth0422 (呵呵呵)時間13年前 (2012/08/25 01:02),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原文恕刪. 小弟貢獻一下這幾天研究的結果,有錯還煩請指正^^. 要先澄清的是,公司法199-1本質是董事的"選任"案(因為是全體董事改選). 只是全體董事提前改選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全體董事的"當然解任". (注意,並非決議解任!). 故此條並非董事解任案,這點要先搞清楚。. 再來,既是董事選任案,
(還有450個字)

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ng1124 (粉紅彩虹)時間13年前 (2012/08/24 01:42),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199-1的定義點在於時間 並非決議方式 因為要用199-1的前提要件是要有198. 但是198並沒有人數的限定,程律師是為了要讓我們比較好背,. 所以說非174以外的都叫特決,199-1算是普決,因為前面已經有一個198的特決了. 但是198並沒有要求出席人數,所以才在199-1補一個出席人數出來

推噓6(6推 0噓 3→)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hitu (GOOD LUCK !!￾NNN￾)時間13年前 (2012/08/23 01:17),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程律師在總複習所說的"特別決議"是指除174條以外之決議方式. 所以199-1的屬"特別決議"是指改選董事會應使用"累績投票制". 不是174條的"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方式,所以說算是特別決議. 他有特別強調不是只"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才算是普通決議. 至於199條之特別決議是指解除委任單一
(還有103個字)

推噓3(3推 0噓 0→)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ky86359 (頭目阿嗚嗚)時間13年前 (2012/08/23 00:14),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印象中這一條,程律師有特別提出來講過. 當初199-1有爭議在於,這條條文到底算是解任,還是選任的條文. 如果當成解任,就依199條走特別決議. (既然解任一個董事都要特決了,解任全部當然也要特決). 如果是當成選任,就為普通決議(按174條普決並行198條累積投票制選任之). 那後來增二項,即為明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ountCoast (A Jive)時間13年前 (2012/08/22 23:51), 編輯資訊
0
0
1
內容預覽:
前天在經濟日報看到這篇新聞稿.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540769&cid=14. 法條是寫.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當時上程律師總複習班 他說這算是特別決議. 不過看到新聞稿寫說是普通決議. 程律師說普通決議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