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看板Accounting作者 (粉紅彩虹)時間13年前 (2012/08/24 01:42), 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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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hitu (GOOD LUCK !!￾NNN￾)》之銘言: : ※ 引述《MountCoast (A Jive)》之銘言: : : 前天在經濟日報看到這篇新聞稿 : :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540769&cid=14 : : 法條是寫 : :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 當時上程律師總複習班 他說這算是特別決議 : : 不過看到新聞稿寫說是普通決議 : : 程律師說普通決議要件是"過半數出席 出席股數過半數同意" : : 但199-1只講過半數出席 所以算特別決議 : : 假如考試考出來要怎麼寫比較好啊>< : : 還是只寫「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這段就好 : 程律師在總複習所說的"特別決議"是指除174條以外之決議方式 : 所以199-1的屬"特別決議"是指改選董事會應使用"累績投票制" : 不是174條的"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方式,所以說算是特別決議 : 他有特別強調不是只"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才算是普通決議 : 至於199條之特別決議是指解除委任單一董事 : 需要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以上同意之表決方式為之 : 而199-1是指表決權股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採累積投票制改選全體董事 : 就程律師而言兩項均屬特別決議,只是記者把它寫成普決吧 : 因為法條上沒出現普通決議,只有說到出席比例 : (以上為也有上總複習班的某考生的一點淺見) 199-1的定義點在於時間 並非決議方式 因為要用199-1的前提要件是要有198 但是198並沒有人數的限定,程律師是為了要讓我們比較好背, 所以說非174以外的都叫特決,199-1算是普決,因為前面已經有一個198的特決了 但是198並沒有要求出席人數,所以才在199-1補一個出席人數出來 請參照程律師第二回P.15 普決!! 別跟我一樣一開始看到「修法前」就講特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99.52

08/24 11:48, , 1F
但我記得程律師在上總復習得時候有特別問大家199-1是普決
08/24 11:48, 1F

08/24 11:50, , 2F
還是特決。他有特別說明199-1是特決阿!而且199-1強調的是
08/24 11:50, 2F

08/24 11:51, , 3F
"改選全體"而不是時間吧?還是是我搞錯了?
08/24 11:51, 3F

08/24 19:01, , 4F
我記得他強調的特決是指累積投票制
08/24 19:01,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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