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 引述《ghitu (GOOD LUCK !!NNN)》之銘言:
: ※ 引述《MountCoast (A Jive)》之銘言:
: : 前天在經濟日報看到這篇新聞稿
: :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540769&cid=14
: : 法條是寫
: :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 當時上程律師總複習班 他說這算是特別決議
: : 不過看到新聞稿寫說是普通決議
: : 程律師說普通決議要件是"過半數出席 出席股數過半數同意"
: : 但199-1只講過半數出席 所以算特別決議
: : 假如考試考出來要怎麼寫比較好啊><
: : 還是只寫「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這段就好
: 程律師在總複習所說的"特別決議"是指除174條以外之決議方式
: 所以199-1的屬"特別決議"是指改選董事會應使用"累績投票制"
: 不是174條的"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方式,所以說算是特別決議
: 他有特別強調不是只"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才算是普通決議
: 至於199條之特別決議是指解除委任單一董事
: 需要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以上同意之表決方式為之
: 而199-1是指表決權股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採累積投票制改選全體董事
: 就程律師而言兩項均屬特別決議,只是記者把它寫成普決吧
: 因為法條上沒出現普通決議,只有說到出席比例
: (以上為也有上總複習班的某考生的一點淺見)
199-1的定義點在於時間 並非決議方式 因為要用199-1的前提要件是要有198
但是198並沒有人數的限定,程律師是為了要讓我們比較好背,
所以說非174以外的都叫特決,199-1算是普決,因為前面已經有一個198的特決了
但是198並沒有要求出席人數,所以才在199-1補一個出席人數出來
請參照程律師第二回P.15 普決!!
別跟我一樣一開始看到「修法前」就講特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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