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看板Accounting作者 (頭目阿嗚嗚)時間12年前 (2012/08/23 00:14),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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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ntCoast (A Jive)》之銘言: : 前天在經濟日報看到這篇新聞稿 :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540769&cid=14 : 法條是寫 :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當時上程律師總複習班 他說這算是特別決議 : 不過看到新聞稿寫說是普通決議 : 程律師說普通決議要件是"過半數出席 出席股數過半數同意" : 但199-1只講過半數出席 所以算特別決議 : 假如考試考出來要怎麼寫比較好啊>< : 還是只寫「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這段就好 印象中這一條,程律師有特別提出來講過 當初199-1有爭議在於,這條條文到底算是解任,還是選任的條文 如果當成解任,就依199條走特別決議 (既然解任一個董事都要特決了,解任全部當然也要特決) 如果是當成選任,就為普通決議(按174條普決並行198條累積投票制選任之) 那後來增二項,即為明法定為後者。為選任說 印象是這樣子啦...希望大家鞭小力一點Q___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99.29

08/23 00:15, , 1F
原po好強!!
08/23 00:15, 1F

08/23 00:16, , 2F
讚讚!這樣了解了
08/23 00:16, 2F

08/23 00:57, , 3F
厲害~~
08/23 00:5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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