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 引述《MountCoast (A Jive)》之銘言:
: 前天在經濟日報看到這篇新聞稿
: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540769&cid=14
: 法條是寫
: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當時上程律師總複習班 他說這算是特別決議
: 不過看到新聞稿寫說是普通決議
: 程律師說普通決議要件是"過半數出席 出席股數過半數同意"
: 但199-1只講過半數出席 所以算特別決議
: 假如考試考出來要怎麼寫比較好啊><
: 還是只寫「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這段就好
印象中這一條,程律師有特別提出來講過
當初199-1有爭議在於,這條條文到底算是解任,還是選任的條文
如果當成解任,就依199條走特別決議
(既然解任一個董事都要特決了,解任全部當然也要特決)
如果是當成選任,就為普通決議(按174條普決並行198條累積投票制選任之)
那後來增二項,即為明法定為後者。為選任說
印象是這樣子啦...希望大家鞭小力一點Q__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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