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司法第199條之1 董事監察人提前改選

看板Accounting作者 (GOOD LUCK !!￾NNN￾)時間13年前 (2012/08/23 01:17), 編輯推噓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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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ntCoast (A Jive)》之銘言: : 前天在經濟日報看到這篇新聞稿 : http://edn.gmg.tw/article/view.jsp?aid=540769&cid=14 : 法條是寫 :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 當時上程律師總複習班 他說這算是特別決議 : 不過看到新聞稿寫說是普通決議 : 程律師說普通決議要件是"過半數出席 出席股數過半數同意" : 但199-1只講過半數出席 所以算特別決議 : 假如考試考出來要怎麼寫比較好啊>< : 還是只寫「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這段就好 程律師在總複習所說的"特別決議"是指除174條以外之決議方式 所以199-1的屬"特別決議"是指改選董事會應使用"累績投票制" 不是174條的"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方式,所以說算是特別決議 他有特別強調不是只"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才算是普通決議 至於199條之特別決議是指解除委任單一董事 需要表決權股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以上同意之表決方式為之 而199-1是指表決權股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採累積投票制改選全體董事 就程律師而言兩項均屬特別決議,只是記者把它寫成普決吧 因為法條上沒出現普通決議,只有說到出席比例 (以上為也有上總複習班的某考生的一點淺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8.147 ※ 編輯: ghitu 來自: 114.43.158.147 (08/23 01:23)

08/23 08:54, , 1F
印象中程律師的說法應該比較類似這篇 非1/2*1/2者皆為特決
08/23 08:54, 1F

08/23 10:01, , 2F
修法前才有前篇的爭議修法後同本篇所說
08/23 10:01, 2F

08/23 10:42, , 3F
瞭解~感恩
08/23 10:42, 3F

08/23 13:27, , 4F
那原本的選任董事,是採累積投票制即可,無出席數規定嗎
08/23 13:27, 4F

08/23 13:28, , 5F
那原本的選任董事也算特別決議?新手上路,拍謝
08/23 13:28, 5F

08/23 13:38, , 6F
修法前累積投票不強制 的確有可能用普決選
08/23 13:38, 6F

08/23 13:49, , 7F
199:本質為董事解任案,應以股東會特決為之
08/23 13:49, 7F

08/23 13:50, , 8F
199-1本質為董事選任案,應採股東會過半出席+累積投票制
08/23 13:50, 8F

08/23 13:52, , 9F
有買高點會計師商法選擇題詳解的,詳見p.1-116的Dr.Q
08/23 13:52, 9F
文章代碼(AID): #1GDHH6fV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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