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群組規與本次判罰矛盾請sitos群組長回覆
關於這部分先請群組長回覆:
關於 #1O3wN2H_ (Magic_Center) 及 #1P52CvbI (Magic_Center) 兩案之處分,
相同之處不另作處分,相異之處原應請小組長重新進行認定與處分,
然而目前既由我暫代小組長職務,故將於本文中一併以小組長職權重新進行認定與處分。
1. 違規認定部份
兩案同樣被認定違規,認定標準一致,不另作處分。
既然認定標準一致,又沒有任何舉證足以證明我有交易記錄,不符合情節重大。
那既然標準一致,就屬小組長說的""""尚屬輕微""""。
那就不應該對於我的案件做出一堆附加標準和但書。
就應該比照八字版版主處理,最多是單版水桶一個月。並且沒有(不受歡迎人物)
這項,因為八字版版主也沒有。
2. MagicWitch 小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之處分部份
依據 MagicWitch 小組組規 #1GJsqyZZ (Magic_Center) :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等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
情節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兩案同有依情節被列為 MagicWitch 小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之處分空間,
然而依據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1Oz6wVnx (Magic_Center) 公告所述,
MagicWitch 小組組規採用「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故依 Paulnewman 小組長之解釋,
#1P52CvbI (Magic_Center) 一案適用 #1OwtfNPY (Magic_Center) 第四條,
其中「列為 MagicWitch 小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條件如下: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宣傳其於本組一般看板
所發表之文章與貢獻,作為營利資訊之相關佐證,經檢舉並由小組長認定後,
將公告給予警告與限期改善,該公告將轉寄予該使用者。若期限內無改善則會
將該使用者列為本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
而依據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1P52CvbI (Magic_Center) 所作之解釋,
leonardoyeh 板主於 Paulnewman 小組長寄信通知後隨即刪除其張貼之營利資訊,
故依 #1OwtfNPY (Magic_Center) 公告之規則,不另列為不受歡迎使用者。
如果真要依據這條規則,小組長根本沒寄信通知我就先判罰,這明顯未依程序。
那按理未依程序的判罰理應因程序不合直接駁回。
上面寫得一清二楚: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宣傳其於本組一般看
所發表之文章與貢獻,作為營利資訊之相關佐證,經檢舉並由小組長認定後
將公告給予警告與限期改善,該公告將轉寄予該使用者。若期限內無改善則
將該使用者列為本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
依照程序
1. 2. 3.
先要寄信警告給使用者 > 然後告知限期改善 > 沒有限期改善才判不受歡迎人物
如果你要依據這條所謂的後法,你1跟2的程序都沒有,我現在就已經直接跳到3
,而且被判不受歡迎人物已經9個月了,前提程序都已經不合法了,現在還來談
什麼以新法來判?? 反而是如果依照新法,我的不受歡迎人物要直接撤銷,因為
依照新法你根本就沒有依照程序,等於違法行政。
同樣基於 #1Oz6wVnx (Magic_Center) 所述之「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也應適用 #1OwtfNPY (Magic_Center) 之規則。
這部分,請群組長解釋,之前群組長明明白白指出:
(判罰應以當下時間點的法令為準),怎麼現在又翻盤了??
之前我申訴說小組長溯及既往,你已經說得很明白應該以當下的時間點為準:
1.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2016/10/26 #1O3wN2H_ (Magic_Center) 所作之判決與處分,
應以 10/26 可取得之證據進行認定,請小組長依 #1Ok2ZfvN (AboutBoards) 第二點,
以及 #1OVuyniw (AboutBoards) 第八點所述,將該案判決與處分時所持之證據,
重新整理於小組組務板,以說明當時認定之標準。
3. 前項所述之小組組規於 3/11 公告,原則上不得溯及既往,
故先前所作之判決與處分,應以判決與處分時之小組組規與證據進行認定。
#1O3wN2H_ (Magic_Center) 此一判決所衍生於本板處理之申訴案,
其相關認定與處置,不受 3/11 之公告影響。
好~現在你要改變路線,也可以,我不反對,但請看下面:
(有關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後續小組長加了很多dgc所說的對於我量身訂做的規則,然而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如果群組長現在改變路線,要採用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然而這樣的原則一樣不適用在我
身上,因為法律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如果要套用舊例,那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從輕原則
2.對使用者有利原則
然而,後面的標準比前面對我更量身訂做,所以對於我的個案很明顯不適用此原則。
請見參考資料: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623000010KK00237
參考資料寫得很清楚,即便後法優於前法,也是以"""從輕原則""",然而現在的情況是
已經對我做出判罰,而且認定標準沒有比較輕還更嚴峻。也不符合對使用者有利原則。
故請 gkc 板友於三十日內刪除所有於名片檔、外部網站和/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
宣傳於 MagicWitch 小組一般看板所發表之文章與貢獻等的相關文字及資訊。
為避免認定上的疑慮,請徹底移除上述資訊中所有明示或暗示本站/PTT、
命理小組/MagicWitch 小組及所有 MagicWitch 小組轄下看板及看板文章等之文字。
若於三十日內完成刪除上述資訊,請於完成後在 Magic_Center 板提出申請,
將依 #1OwtfNPY (Magic_Center) 之規則撤除不受歡迎使用者之處分。
這裡我仍有問題,首先是先前我已依照群組判決raio案的標準修正用字。
所以這部分既然判決要求一致,請群組長依raio案的標準認定~!!
按理就沒有任何問題,另外有個疑問,有個網站叫城市通,這不是我的網站,
正如之前小組長所說(紫砂壺)不是他的網站一樣。
所以城市通上仍有刊登我2013一個講座的資訊,但是我已經發訊息請他刪除。
如果他沒刪除責任歸屬就不在我,因為我已經盡了告知義務,所以必須將這點除外。
至於書籍中我並未在任何營利資訊中提到命理小組。請見:
證據如下:
http://imgur.com/a/6Hqob
若超過三十日才完成上述動作,則可依 #1OwtfNPY (Magic_Center) 第五點之規則,
提出解除不受歡迎狀態之申請。
2. 水桶處分部份
我在 #1PGKliSF (AboutMagic) 已經說明我對於水桶處分的基本原則。
故在此依小組長之職權重新調整兩案中的水桶處分。
在 #1P52CvbI (Magic_Center) 一案中,營利資訊僅指出 PTT 八字板,
故僅應對 leonardoyeh 板主於八字板 (8words) 之文章由板主進行違規認定與處分。
但由於 leonardoyeh 板主身兼板主一職,在板主需要迴避的情況下,
由 Paulnewman 小組長代為處理,並依 8words 板先前涉及廣告違規之處分慣例,
給予 7 至 30 天中最重的 30 天水桶,故不另作調整。
在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中,營利資訊僅指出 PoleStar 、Life 及
FengShui 三板,故僅應對 gkc 板友於上述三板之文章由板主進行違規認定與處分。
PoleStar 板已由 WinDaNcE 板主進行處分, Life 板已由當時代理板主職務的
Paulnewman 小組長進行處分,上述處分皆由板主對看板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分,
故不另作調整。而 FengShui 板的水桶處分部份,則請 crush 板主,
重新對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作適當的水桶處分。
但是經查,群組長你並未解除我在(Magic_Center)版的發言權。
其餘未於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中被指涉之看板,請板主解除水桶。
若七日後有應調整水桶處分而未調整者,請於本板說明,將請板主協助處理。
雖然水桶處分有所調整,仍請 gkc 板友注意 #1OwtfNPY (Magic_Center) 中,
第五點規則對 MagicWitch 小組之不受歡迎使用者的規定。
這部分有相當大的問題,既然撤銷不受歡迎人物認定,那就沒有理由水桶。
過去紫微斗數版在版上直接賣書營利也是判罰一個月還是小組長自己判的,
PoleStar 板甚至只有警告,詳見判例:
文章代碼(AID): #1OylAVnK (AboutBoards) ""LIFE版判例""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Boards/M.1492316831.A.C54.html
文章代碼(AID): #1J0E35Pk (PoleStar) [ptt.cc] [公告] y50違反組規與板規-警告一次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oleStar/M.1392566469.A.66E.html
所以,群組長既然說判罰需一致,那麼你上面說八字版主按(八字版判例)水桶一個月。
這部分請問群組長,依照去年10月到現在本人已經被水桶9個月,早已超過各版的標準
,如果真的如你所說要判罰一致,那你這段按照程序比照八字版版主的標準請寫上除了
撤銷不受歡迎處份之外,按判例解除""""所有版""""水桶。這樣才符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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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日新增
1.
而為什麼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要附上一條但書是(從輕)、(對使用者有利)原則。
理由就在於法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如果不定這條但書,那就會發生看某人不爽
就量身訂作一套規定來溯及既往加重處分。打個比方就像新訂一條規定追加判罰
去年的案例刪除所有過往文章這類情事。所以才有從輕和對使用者有利的但書。
2.
然而最後上面這段判決為何不合理,理由在於最後一段判決很明顯(偷換概念)。
因為,群組長開頭說我和八字版版主的判決認定一致,但是最後一段卻說,八字
版版主"""按照過去版規和判例"""判處一個月。而我gkc按照各版原先的認定。
然而最大的重點是什麼??
最大的重點在於,目前為止群組長所說的斗數版、討論區版、風水版等版,我收到
的通知都是"""永久水桶"""~!! 這些版主憑的都是2016年10月26日子玄所發出的不
受歡迎人物公告。根本不是依據該版過去的判例和版規。
那麼,問題就出在這,明明說是要依據新法,又說我與八字版主認定標準一致。
何以這時判罰,八字版主就用新法水桶一個月,我就仍依據2016舊法三個版永久水桶??
所以這部份很明顯偷換概念,我的部分判罰的邏輯明明說是新法卻被偷換成還是2016
年10月26時的公告。所以明顯不一致。而判決不能某一部分喜歡用新法就用新法,某
部份不合意就改口用舊法。
最後觀察下來,法律新法優於舊法原則說是要(從輕)、(對使用者有利)原則。
但看下來,這次的判決確是~
在認定方面新法對我比較不利~~~~~~(結果用新法)
在判罰方面舊法對我比較不利~~~~~~(結果用舊法)
所以,此次判決很明顯不符合法律原則,而且程序錯誤。判決也不一致,因為
後面原先已經將我永久水桶的版,並不是像八字版主是用新法沿用過去判例。
並依照新法,按正確程序,那我現在應該是撤銷不受歡迎人物以及所有水桶。
然後,等到有人提出檢舉來檢舉我,方來討論告知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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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57.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Magic/M.1499840589.A.1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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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階?? 如果是台階就請按照八字版版主判例處理。
改判是依法行政,不是隨心證,這裡是台灣民主法治國家。
※ 編輯: gkc (114.44.157.43), 07/12/2017 16:28:04
推
07/12 16:31,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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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kc (114.44.157.43), 07/12/2017 16: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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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 16:41, , 7F
07/12 16:41, 7F
※ 編輯: gkc (114.42.160.201), 07/13/2017 10:38:16
推
07/13 20:50, , 8F
07/13 20:50,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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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無奈啊S版主,就怕是依法是專依對我不利的法。而不是判決一致。
※ 編輯: gkc (114.42.160.201), 07/13/2017 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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