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不服MRZ的失能處理和命理小組長的違法判決
由於本案前次申訴至群組組務,未對 Paulnewman 小組長之判決依據深入探究,
故前次申訴之裁定撤銷,與本次申訴併同重新裁定,相關判決以本公告為準。
關於此案,因為整體討論觸及的論點相當多,因此一點一點進行說明。
1. 群組規 #1LlDa4-c (AboutBoards) 中對於營利行為的規範如下:
「
8. 本群組一般看板之基本屬性皆為學術性討論看板,禁止各種營利行為。
若使用者有營利行為,請向進行營利行為所在看板之板主檢舉。
若板主有營利行為,請向小組長檢舉。若小組長有營利行為,請向群組長檢舉。
受理檢舉之板務人員應對檢舉案進行實質審查,以了解確實為營利行為,
或為一般資訊分享行為。若板務人員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應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
而在 MagicWitch 小組之小組規 #1GJsqyZZ (Magic_Center) 中,
對於營利行為的規範如下:
「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
為避免上述小組規近期 (2016/10/28) 曾經進行編修而產生的疑異,
同時引用 2012/09/12 轉錄至 PoleStar 板的版本 #1GK7_xxN (PoleStar) :
「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
PoleStar 板之轉錄公告足以說明上述小組規之規範在 2012 年即已公告。
2. 依據 gkc 板友的名片檔:
【 查詢網友 】
《ID暱稱》gkc (冠元 大師) 《經濟狀況》小富
《登入次數》2651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457 篇 (退:0)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有新進信件還沒看
《上次上站》01/18/2017 21:20:41 Wed 《上次故鄉》36.229.18.75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如果你對我的文章意猶未盡!!或想找我論命談風水~可到我個人的斗數風水園地相約討論~
相約論命及看風水服務流程: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6043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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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元大師斗數教學開班資訊: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部落格與粉絲團將不定時撰寫命理相關文章,以及舉辦斗數活動,與開辦公益為主的
斗數演講、社福活動,歡迎志同道合的朋友共襄盛舉與接洽指導老師事宜!!
E-mail : imemperorgkc@yahoo.com.tw
Skype : imemperorgkc(冠元大師)
可知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 此一 blog 與 gkc 板友直接相關。
gkc 板友在名片檔當中為上述 blog 進行宣傳。
3. 在檢視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1OVELKxa (AboutBoards) 所提供的證據後,
我對於 Paulnewman 小組長在本案中對「營利行為」之「認定與處分」的理解如下。
根據第 2 點 gkc 板友名片檔中所提及的 blog ,該 blog 之文章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107571652 為收費講座廣告,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為收費開班之資訊。
在上述資訊中皆有提及 gkc 板友於 MagicWitch 小組轄下看板之發文:
在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107571652 中提及:
「P.S:【 熟析台大PTT的朋友,只要上PTT 紫微斗數討論區版( PoleStar )、
紫微斗數版( Life )、風水版,""搜尋帳號gkc"",即可看到 冠元老師
過去三大板合計近百篇精彩命理文章,保證讓你大呼驚奇!! 】」
在 http://imemperorgkc1.pixnet.net/blog/post/417189175 中提及:
「欲知本人詳細命理功力,可上全國最大BBS( PTT實業坊 )的紫微斗數版( Life版 ),
搜尋本人的文章( PTT帳號:gkc ),即可得知本人過去的精彩論斷實績!!」
故可知上述收費講座之資訊以及收費開班之資訊,皆以 MagicWitch 小組
轄下之看板文章作為宣傳,上述資訊本身存在於外部網站,
不受本組板務人員之管理,亦不屬於看板違規行為,故不進行處分。
然而上述資訊確實指出有「開班授課」此一營利行為,且利用看板發文作為宣傳,
故在上述資訊揭露後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即具有為「開班授課」
之營利行為提供「精彩命理文章」或「精彩論斷實績」相關佐證之作用。
故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行為,即可視為以「開班授課」營利為目的,
所從事的相關「提供實績」之活動。自 2015/4/4 (上述開班資訊文之時間標記)
至今, gkc 板友於 Life 板總計共發表超過一千篇文章,
因此,根據第 1 點 MagicWitch 小組組規所規範: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
發文用以作為外部網站上營利廣告之佐證,也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
故 gkc 板友於 Life 板的發文,已違反 MagicWitch 小組組規之規範。
4. 故若 Paulnewman 小組長依第 3 點所述之證據認定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
實為整體「收費開班授課」之「營利行為」中為宣傳而「作為佐證」之活動,
已盡其作為小組長之責任,對於本案是否確有「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
進行實質審查。由於本群組之群組規允許板務人員在
「認定被檢舉者利用本群組之資源進行營利行為」後「給予警告並作適當之處分」,
在小組規已明確禁止「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的前提下,
Paulnewman 小組長從嚴辦理並未違反小組規與群組規,
本案處分維持不變,申訴駁回。
針對 gkc 板友於本申訴案中所持之各論點回應如下:
5. 本次組務的相關處分乃針對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作為開班授課此一營利行為
宣傳佐證一事,認定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為「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
故對 gkc 板友於 Life 板之發文作出違規的認定與相對應之處分。
並非對於 gkc 板友於「外部網站」之營利行為或其宣傳作出處分。
在前述各點中已詳述 Paulnewman 小組長認定違規所持之證據與規範,
Paulnewman 小組長之認定並未違反小組組規或群組組規。
6. 雖然在 2016/10/28 以前,小組組規並未描述在外部網站廣告時利用 MagicWitch
小組轄下看板文章作為宣傳佐證之營利行為,並不代表該發文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所從事之活動,亦不代表該發文行為不違反發文當時之小組組規。 Paulnewman
小組長在本案發生之後,修改小組組規以明確說明此一違規之方式,
乃對原本的違規認定原則進一步加以說明,不代表原先的規範未涵蓋此一違規行為。
請 Paulnewman 小組長對本案中下述部份作出調整:
7. 針對小組組規「溯及既往」的部份,可能對 MagicWitch 小組之使用者造成侵害,
由於我在本案當中並沒有看到小組組規必須要「溯及既往」才能認定違規的必要性,
故請小組長 (1) 撤銷增修組規溯及既往之效力 或 (2) 詳細說明溯及既往之必要性。
8. 原處分公告 #1O3wN2H_ (Magic_Center) 所引用之證據及認定方式之說明,
如有未盡完整或說明不清之處,請 Paulnewman 小組長重新給予判決,
並於判決當中說明本案認定違規之證據及所引用之規則。
對本案之補遺:
9. 由於本案所處理之論點相當多,為避免仍有應處理之事項未處理,
對於先前已有論述但本文並未回覆之論點,請申訴人另外發表一篇文章提醒。
相關證據若已轉錄至本板則不需重覆轉錄,請在文內附上文章代碼(AID)即可。
國家研究院 代理群組長 si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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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著的目的是為主活 然後為主死
死亡的目的是為主死 然後為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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