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Paulnewman對於情節嚴重度的認定

看板AboutMagic作者 (冠元 大師)時間6年前 (2017/06/15 00:35), 6年前編輯推噓4(5129)
留言35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檢舉對象: Paulnewman 檢舉事由: 判罰不一致 應該的判罰: 兩者一致 ====================================================================== 剛剛看完了群組長的判決文寫得相當認真,但是裡面有些段落,群組長的認定 可能有不清楚的部分,所以關於判罰是否一致的部分,請群組長重審這部份: 1.關於立法時間 根據這篇文章代碼(AID): #1GJsqyZZ (Magic_Center) 以上Paulnewman 2017.1.19增訂 群組上若有任何問題可洽本小組組長Pasaword、Paulnewman。 各版問題請洽各版版主。 那麼我的事件發生的時間點是2016年10/26,他到後來增訂,這不就等於是溯及既往?? 既然群組長要比較就應該拿當下時空背景的法條來比較,再來dgc質疑的點就是很明顯 法條不得因個案而量身訂做,但這條就是。 2.關於事實的真相與法規要件 關於 gkc 板友與 leonardoyeh 板主兩人處分不同一事,兩項違規行為雖有相似之處, 但依據 Paulnewman 小組長於 #1O3wN2H_ (Magic_Center) 所公告之事項, 以及相關檢舉案與申訴案處理過程中 Paulnewman 小組長所作之解釋與舉證, 皆已明確說明 Paulnewman 小組長認定 gkc 板友違規情節重大並以 MagicWitch 小組之 不受歡迎使用者處分之原因。而在 #1P52CvbI (Magic_Center) 中, Paulnewman 小組長也已明確說明其認定 leonardoyeh 板主違規情節尚屬輕微的理由。 故雖然我本身對這兩項認定之標準不完全認同,但 Paulnewman 小組長已對違規行為之 差異,作出具體的舉證與解釋。故小組長依違規情節不同,並依小組組規及小組長職權 進行認定,而給予不同的處分,並無不當。 至於 #1P5v252B (AboutMagic) 所引述 #1GJsqyZZ (Magic_Center) 公告之文字段落: 「其情節更重大者是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並以PTT命理各版為其背書。 其餘相關之行為,為小組長認定之。」 「情節更重大者」是「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並』以PTT命理各版為其背書」, 據我所知, leonardoyeh 板主並未「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顯然不符上述文字 針對「情節更重大者」之說明。故 Paulnewman 小組長未依情節重大違規給予處分, 其理由已於處分公告說明,處分並無不當。 如果群組長依據這條規來做認定,那這部分,其實小組長的處分是失當的,因為群組長 說的對,依據法條的字句,我們來看看法律要件: 「情節更重大者」是「在外廣告,做廣告宣傳,『並』以PTT命理各版為其背書 但是~我根本就沒有"""買"""廣告,如果你要說8585的截圖。 那個是認識的單位PO上去宣傳的,所以我根本沒花錢,沒花錢又哪來的在外""買""廣告?? 所以除非小組長能夠有什麼收據或交易記錄證明我是用""買""的。 證明那個截圖是我用金錢買來的,這樣你說我符合較嚴重,那很合理。 如果沒有相關證據,就只能說買廣告這件事是小組長自己(憑空幻想)。 所以如果要用這條來認定,那麻煩請認定的人附舉證責任,舉證(交易記錄)~!! 但今天不是啊~今天是有人送我一個版位而已根本不是買來的,那就不符合本條要件。 所以不符合他(情節更重大者)後面舉例的定義。 那就回歸基本面,這件事頂多就是跟八字版主一樣,在外用到PTT佐證而已。 所以群組長這段可是你說的喔: 並未「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顯然不符上述文字 針對「情節更重大者」之說明。 所以,既然我也沒有在外(買)廣告,做廣告宣傳。那一樣顯然不符上述文字, 針對(情節更重大者)之說明。 另外~真要考慮情節重大,群組長也要考量: 1.版主違規,有帶頭效果更嚴重 2.八字版主外部網站放在上面的時間比我多兩倍不只,至少多了4~5年。 最後,對於處分公告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中所述之「各板永久水桶」, 我認為此一處分並不恰當。依據 SYSOP z-23-17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水桶處分的執行,原則上應針對「不當文章發表者」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限」。 不應越過看板違規行為的相關認定即進行水桶的處分。故針對特定看板的違規行為, 給予同小組下所有看板的水桶處分,是否適切,將在小組層級重新檢討與處理。 記得當初群組長也說,本案應警告比較恰當,事實您也認同是小組長判罰和規定的疏失。 那按理就把規定和遊戲規則跟大家講明白,而不是以判罰代替告知,沒錯吧?? 而且,小組長自己說外部網站問題""尚屬輕微""。那尚屬輕微何以還可以全組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221.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boutMagic/M.1497458139.A.FAC.html ※ 編輯: gkc (114.45.221.199), 06/15/2017 00:52:48

06/15 01:03, , 1F
這麼說好像也對啦 如果是用買的感覺比較刻意 但如果是送的
06/15 01:03, 1F

06/15 01:04, , 2F
大家應該正常都是不要白不要吧
06/15 01:04, 2F
是的~我也是這麼想。 ※ 編輯: gkc (114.42.160.48), 06/15/2017 02:32:39

06/15 10:03, , 3F
水喔!用送的不要白不要
06/15 10:03, 3F

06/15 10:05, , 4F
買廣告讚!免費送板廣告更讚!重點是內容,廣告內容是
06/15 10:05, 4F

06/15 10:05, , 5F
什麼?
06/15 10:05, 5F

06/15 10:06, , 6F
以下開放廣告,咦?
06/15 10:06, 6F

06/15 10:35, , 7F
雙簧戲開演中,售票40元,這是我贈送但不可以算廣告喔,笑了
06/15 10:35, 7F

06/15 10:55, , 8F
那如果我把不受歡迎人物公告,買google置頂廣告,我送
06/15 10:55, 8F

06/15 10:55, , 9F
的,不可以處罰大師喔
06/15 10:55, 9F

06/15 15:15, , 10F
你自己都說""買""google置頂廣告了~還有什麼好說?
06/15 15:15, 10F

06/15 15:15, , 11F
笑了~壁紙何時拿來啊?
06/15 15:15, 11F

06/15 15:16, , 12F
真的是JOKE版題材的泉源XDDD~自己打臉自己~
06/15 15:16, 12F

06/15 15:17, , 13F
自己承認(買)置頂廣告耶~真爆笑~不打自招~完全符合
06/15 15:17, 13F

06/15 15:17, , 14F
買廣告~而且還是自既承認~
06/15 15:17, 14F

06/15 15:21, , 15F
2046的發言顯然才是搞錯邏輯,重點在有沒有符合(買廣告)情
06/15 15:21, 15F

06/15 15:21, , 16F
節更重這件事。沒有的話,最多就是一個跟八字版主一樣的外部
06/15 15:21, 16F

06/15 15:21, , 17F
網站
06/15 15:21, 17F

06/15 15:22, , 18F
Ka,你要不要也把2046跟y50的推文也列為題材?
06/15 15:22, 18F

06/15 15:23, , 19F
y50的直接簽名檔廣告還敢扯喔
06/15 15:23, 19F

06/15 15:27, , 20F
歡迎轉,我沒差。
06/15 15:27, 20F

06/15 15:28, , 21F
要轉文,整個轉過去,讓大家認識大師沒什麼不好,樂觀
06/15 15:28, 21F

06/15 15:28, , 22F
其成。
06/15 15:28, 22F

06/15 15:30, , 23F
我看他只會轉羅輯爆笑的地方吧
06/15 15:30, 23F

06/15 15:30, , 24F
好笑的是~如果另一個狀況是u900去買廣告替別人曝光~
06/15 15:30, 24F

06/15 15:31, , 25F
那就表示真正的元兇是u900~那當事人題卻可以主張應該處罰
06/15 15:31, 25F

06/15 15:32, , 26F
的是u900或者是自己替別人打雙簧廣告的y50~
06/15 15:32, 26F

06/15 15:33, , 27F
那還真的照理說~是該罰你們兩個~而不是被你們宣傳的人~
06/15 15:33, 27F

06/15 15:33, , 28F
笑死人了~按這邏輯~是不是今天我擅自把y50跟u900的裸照加
06/15 15:33, 28F

06/15 15:34, , 29F
收費資訊~擅自PO在網路上~然後就可以拿這當理由判罰
06/15 15:34, 29F

06/15 15:34, , 30F
你們兩個?
06/15 15:34, 30F

06/15 15:35, , 31F
原來要抓的不是元凶~是當事人喔~~JOKE題材無限啊~
06/15 15:35, 31F

06/15 15:39, , 32F
Ka話是沒錯,不過我想基於利益,某些人是看不清的
06/15 15:39, 32F

06/15 16:33, , 33F
你要幫我買廣告我歡迎啊
06/15 16:33, 33F

06/15 16:47, , 34F
大師要做什麼就快點行動...我律師每天都會上來看
06/15 16:47, 34F

06/15 16:58, , 35F
u900你是不是誤會什麼?我沒要幫你買廣告
06/15 16:58, 35F
※ 編輯: gkc (114.45.222.115), 06/15/2017 23:58:13
文章代碼(AID): #1PGMNR-i (AboutMagic)
文章代碼(AID): #1PGMNR-i (AboutMag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