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CassSu檢舉nknuukyo、yq(2018/11/17-1)

看板AboutBoards作者 (Pm)時間5年前 (2018/11/19 16:34), 5年前編輯推噓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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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理重點了。21日晚間額外調整論述講更清楚些。 a.nknuukyo主要是指出他另外抓版主原本判決公告所揭示的「違規事實範圍『內』」的 句子,主張要加判。 b.但因為這些已經列在公告中的所有句子都在形式上屬於已經審理的範圍,取得公定力; 依法並不屬於可以加判的情況。 為什麼nknuukyo會認為屬於加判?因為他不懂法理只是自己腦補--群組長有懷疑沒關係-- 這方面,請群組長去諮詢相關免費的法律專業人士,就可以佐證我本文所言是正確法理。 一些公家機關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或者群組長問問看法務站長有沒有認識律師網友也行 。Cass說的法理如果群組長狐疑不敢輕信,既然Cass也不適合自扛社會中身份,所以群組 長自行依人脈去請問專業法律人士,是個辦法。 ps.至於有時人們曾聽說過的(nknuukyo所不精確說的)「加判」是麼一回事? 答:我本文也釐清了如果有些人真的心癢癢非要依循合法途徑去處置被告的話,程序法上 有三種途徑去「加判」--只是本案連其中任何一種途徑都沒有被nknuukyo與yaqqq依循, 而純然是nknuukyo等人自己閉門造車以為是。 以下各段落是為了論證上方句子而做的法理論述。 尤其,標色的段落都是重點之處,群組長想抓重點看或nknuukyo還想回辯, 都請不遺漏標色之處吧。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 引述《CassSunstein (Pm)》之銘言: : : 主旨: : : 請群組長注意宗教組小組長nknuukyo不依正當法律程序,在合法裁決「程序外」去要求佛 : : 法版(Buddha)版主yaqqq加重本人原先「已經被yaqqq裁定終結」的水桶週數。請群組長 : : 對聯手濫權侵犯網友發言權,毫無自知缺乏法治素養之明的nknuukyo、yaqqq做適當處置。 : : 事件脈絡: : : 宗教組務板小組長nknuukyo對其宣稱開板但一拖再拖(nknuukyo的說詞是要慢慢規劃)的 : : 拖字訣之下,被本人在Buddha板中偶爾提到其「食言」,而被與本人有隙、多次針對本人 : : 的Buddha版主yaqqq判決水桶一週。 : 其一,這是屬於意識形態本可不受理之事件,協助處理是幫助,不是義務。 : 其二,食言這詞我認為使用不當,這些工作我目前都有在進行。 不管你認為當不當,大法官解釋、學者闡述、法院判決的意旨都指出, 你身為管理者怎麼認為一點並不是重點。請群組長一覽我先前文章引的司法實務等等。 換言之,本案中「食言」兩字的聲稱,依照司法實務,並不構成我身為版民質疑看板管理 者拖拖拖的違法或違版規之處。請群組長一覽我先前文章引的司法實務等等其中大法官與 法官皆已有說明(是「申訴」文之中)。 : : nknuukyo後來得知自己被本人說食言之事,怒不可遏,倒是一改其他事(例如以往其受理 : : 上訴到判決出爐、或其自稱的籌劃開板等等,皆常常拖了一個月以上)慢慢摸、慢慢來的 : : 個性,快速跳到Buddha版發「公告」文「澄清」,大肆表示本人說他「食言」多麼過份。 : : 因此nknuukyo不依上訴改判程序(nknuukyo不是當初此一判決案件中的原告也不是被告, : : 搞不好根本連上訴的身份都沒有),而是直接在原審程序「終結並宣判」「後」,在裁決 : : 「程序外」,到Buddha板交待版主yaqqq對同一案件做第二次判決以求判到最重,並獲得 : : 版主配合進行這種宗教組規沒有、佛法板版規也沒有規定的毫無法治素養的牴觸正當法律 : : 程序的「裁決程序『終結後』」的「程序外」非法聯手的行為,不是嗎? : 簡言之,我們並不是在同一個規定跟事實上做訴之聲明及標的的變更。 : 我是直接拿【自以為得計】的一段做檢舉, 你不知案件同一性的觀念。 版主已經審理完畢並判決的「涉及違規句子內容的範圍事實」如下,請群組長一見即知: #1Rw3Yw-2 (Buddha) 版主yaqqq的判決公告(此項目在佛法板屬公訴,當初不是nknu檢舉) 被檢舉人:CassSunstein 所犯板規:紅區四 文章代碼:#1Rw11i5G (Buddha) 違規證據: 其實這不是我空言喔,比如說小組長不是自以為得計,說要以小組長固有職權來暫開一個 「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版」來解套嗎?結果開了啥?結果快一個月下來只有開「天窗」咧 !開的版在哪?我都懶得說小組長這種食言例子了。 事實必須釐清,不能被你扭曲。 上方違規證據中的「三行」話,是版主在原審範圍中審理的部份,加黃色是我加的, 版主可沒有加色說原本「只審理食言兩個字」。你那麼根據我的加色數目,那麼 我這次順便把綠色也加起來你又要怎麼接? 我先前檢舉文雖然只選擇把「食言」標記為黃色,是因為我認為並沒必要解釋普通用語 「自以為得計」(詳下述,這種修辭在中文典籍中就曾見,典籍作者並無侮辱之意)。 現在標記綠色給大家看清楚,綠色的五個字,「本來就已經在那三行話的審理範圍內」 了啊!有句很多人聽過的法理(詳細說起來複雜,不贅述):一事(一案)不應再理。 就nknuukyo的辯解而言,nknuukyo第二次自以為得計地舉當初的「自以為得計」五個字, 又能證明什麼?證明同一個案件內的三行話審理範圍的「不同」語詞,所以可以「加判」 ? 訴訟法有這個規定與邏輯嗎?(請群組長去諮詢相關免費法律專業人士就清楚了) 關於「自以為得計」是否過度,大家自己看完思考: 卻說魏延燒斷棧道,屯兵南谷,把住隘口,自以為得計 不想楊儀、姜維星夜引兵抄到南谷之後。 (明·羅貫中《三國演義》第一百五回) 難道是對魏延好侮辱不堪的詞?凡是看到本文的網友們一起來想。 因此,承更上方所述,nknuukyo的法律素養卻認為舉著版主原審已經列入證據範圍 (總之就是我那三行話被版主認為應判水桶一週)「自以為得計」來不經上訴程序, 自己交待版主改判重判。他的想法並沒有法律依據,純粹與yaqqq聯手硬幹, 整個改判程序他也講不出依哪條版規、組規賦予的裁決途徑--只是丟出「加判」的名詞-- 所以其要求、以及版主配合其要求所作的改判,根本非法。 拜託群組長請教法律專業人士即知知道: 我上述貼出的版主原審「三行句子範圍」的證據,是否是「同一案件」的範圍。 : 也說明:為這種不當論述道歉,組務於此就既往不咎。 : : 「各宗教人士暢所欲言版」來解套嗎?結果開了啥?結果快一個月下來只有開「天窗」咧 : : !開的版在哪?我都懶得說小組長這種食言例子了。 : 所以這種說法根據似乎在於: : 該板友認為組務無心處理這些事務, : 照之前申訴yaqqq時給組務的的私信頻率來看,按常理來說, : 他實在可以寄封信確認目前的進度與狀況, 依據大法官解釋、學者闡述、法院判決意旨身為版民的我,一來了解你當初自認為開新 版就能解決紛爭,乃是天真的自以為得計,結果宣稱要開,拖了快一個月沒個影子。我 據初步觀察到的組務版遲遲無下文的現象因此判斷身為管理者的「食言」而因此寫文字 批評公共事務(包含批評身為管理者的你)之前,並沒有義務要寫信問你向你確認本 案中不管是寫你自以為得計或寫你食言,都是我受到法律保障的評價管理者的合法用語。 依照司法實務的意旨來檢視本案,當初的檢舉人跟判決的版主哪時證明了我偏偏就是要 造謠誹謗你的故意--這是大法官解釋告知的就言論自由與誹謗等等之間的判斷標準。 不好意思,司法實務讓你失望了耶: 正確法理就是讓一般版民的人可以不必在發言批評版務前還要仔細查證,就算 因此講得與事實不符,也應被容忍、並不違法。 也應被容忍、並不違法 也應被容忍、並不違法 : 而不是下【食言】、【拖字訣】、【自以為得計】這樣的判斷。 : 這些把自我臆測當成事實去描述,是我更換標的去檢舉的原因。 你在程序上哪來的權利去「重複在『同一個舊標的』的三行話挑五個字」, 然後認為這是不同事項--導致你以為你在「更換標的」去對已經判決終結判決公告中 已經標明該案的違規事實的三行話再次挑「其中」的五個字的案件來做檢舉-- 版規是對版主原判決「沒有列入有沒有列入?是從判決公告所列的『違規事實』可以 檢證,不是靠『嘴砲』)」的「其他」違規句子,被版友們發現,所以「增」檢舉, 來讓版主「增決的跟本案情況不同你懂嗎?你興沖沖地也想學別人增加檢舉? 所以你哪來的自信接連亂扯你腦補的法理? 你的法理觀念來源,我倒是好奇,你是在學校上過訴訟法的課? 或你自己看網路來自修法理?或是你是聽你學法律的朋友閒聊講過, 然後你(不知是否全盤理解或只抓某些枝節)就自以為你懂了? 這給大家的啟示就是,多讀書很重要。術業有專攻。 : : ---- : : 小組長連組標都改了,板主可以去看看喔! : : 判決:成立,刪文並水桶7天。 : : (ps:板規有假釋條款可以運用。) : : ~~依小組長建議,改判1個月~~ : : 說明關鍵:想改判就改判?這兩人腦中可曾想過「憑版規哪一條,未經合法上訴裁決 : : ,小組長與版主就自以為版主有權非法做第二次判決」,只求滿足小組長 : : 在合法裁決「程序外」自行異想天開認為應判第二次改判到最重的需求? : 可以參考#1RVeD4qV (HumService), : 在這個判例裡,yaqqq板主提出就同一事實請組務加重處分的請求, : 但被組務駁回了。 : 蓋第二審的狀況應採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法理, : 不得在標的跟適用法規相同的狀況下, : 第二審擅自加重審判。 : 【但組務於佛法板的檢舉,是針對另外的事實】 : 所以該版主要做的是:視板規適用情形決定是否加判,【並不是改判】。 請不要亂扯加判改判或叭啦判的法律名詞。 本案中,版主公告所界定違規範圍的我那三行話(其中已包含「自以為得計」、「食言」 )--經版主認定那三行話的「違規總值」是水桶一週。我當時都還先喝口茶沒動作咧, 你倒是事後跳進來指手畫腳。我現在就你的辯詞來破解你亂扯的緣故。在合法允許的途徑 上: 一、有時(前審就某一案件審判後,在其餘案件)所謂「加判」如果要合法的話,必須: 1.形式上:這個加判出來的獨立於舊判決外的新的不同判決,流程上 必須經歷明確的另一個檢舉、審理、判決的程序。更重要的是需同時具備-- 2.實質上:必須屬於原審沒有審理過的範圍--這不是靠空口說白話,而是版主以判決書 內容來舉證證明先前他的審理沒有納入、後來才納入,--才行。 關鍵是本案就不符這個要件。 但是nknuukyo腦袋中的半桶水法理根本不管三七二十一,「自己覺得」可以 加判就是可以加判。空口說話說「這次另外檢舉『自以為得計』來請版主 『加』判」。 3.符合上述倆要件後,法官就原先未經審理的部份,另外宣判, 至此,就兩個分別獨立的合法判決結果,執行上可「合計執行」的刑度。 在「公告(判決書)」中,我那三行話亦即被版主審過了,事後「加」判個鬼? 難道能第二次(從同樣的三行話中抓某些字)非法檢舉、起訴嗎?答案是依法並不能。 公告(判決書)才是最權威的看板公文書,公文書一公告以後,管理者「們」還可以 黨同伐異嘴砲說「唉呀,文書上雖然列了三行,但其實只審理公文書上白紙黑字列的 範圍的某一行,其他行只是列好看的耍耍外界,所以事後有人提議『加審加判』, 我就照做」嗎? 小結:所以nknuukyo的說詞不屬於類型一。 二、至於「原審審理終結」,就檢察官起訴(檢舉人檢舉)之犯罪(犯規)事實(例如 那三行)「以外的其他部份」,且與原本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不可分割性的部份,則可以 「在『原審宣判前」,由法官超出檢察官起訴書的範圍來(增加)審理然後判決! 所以nknuukyo扯到底什麼加判?版主判決公告中所列的那「三行」「之外」,你 檢舉時列了什麼新句子?沒有。你是在原本三行話「之內」去找,符合案情內容同一性, 而不符合「違規者未曾原審所審理證據」得以「另行」檢舉的條件,不是嗎? 因為你並沒有提出原本判決審理的三行話以外的新內容,依法你就不具備請求版主 「加」什麼「加」在不管是原判決中或新判決中。 小結:因此本案情況也不屬於上述二、的情況。 此外眾人要留意的是: 請問:當初版主讓某人(那個人也不是nknuukyo!宣判你nknuukyo自以為想重複同一 案件、同一標的--同一,不是靠嘴砲,是靠查證版主判決公告--的檢舉人就能當喔) 進行祕密檢舉、祕密審理的本案相關流程情況,nknu即便寄望上述類型的另行檢舉來讓 版主「加判」,但上述類型的要件中關於「『原審』審理過程中、宣判的這個要件-- 早就因為Cass案原審業已審理終結、並經宣判而完成、而不存在了!還亂套用幹嘛? nknuukyo是要在Cass這案「都已經宣判了」以後,亂套這個適用於「『原案』審理『中』」 的類型來扯幹嘛! 說明一下一個關於佛法版的版主執法態樣: 版主判決前完全不公開審理。在版主偷偷摸摸私下審理期間,我完全矇在鼓裡, 來不及表達意見抗辯我沒違規,某天就突然被突襲公告說版主把我水桶7天了、 妙在nknuukyo也錯過這個審理期間了,不過反正這就是宗教組務版nknuukyo自己 建立的制度,這個制度對被告不利我也就忍了;nknuukyo向來叫說由看板自治; 但nknuukyo被他自己縱容的佛法版祕密審理制度也陰了,倒是想耍特權不配合 這個制度走!) 總之關鍵就是:版主原判決公告所示審理範圍同樣那三行中,僅僅分居不同行位置 食言」、「自以為得計」,根本不是nknuukyo以為的「不同案件不同 標的」,而是版主判決公告文白紙黑字交待已經審理範圍的「同一 同一標的,nknuukyo自以為是「其他」標的的認知,並不正確 群組長一時無法判斷誰說的對沒關係,拜託請群組長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啊! 就知道nknuukyo此文對您胡說法理。 三、另外一個或許可以合法試著達到更正原判決來重判的目的的管道: 除非檢舉人「上訴」到組務版。 但幽默的是,本案,依照組規,nknuukyo這個時候能否「當本案的檢舉人」、 是否有權上訴,都要打問號,則請問nknuukyo,假設本案有落實合法上訴程序的話: 依(上訴)程序,是在組務版由哪篇申訴文發動、由你何時受理、 我何時發文答辯、你又是何時發文答辯?是不是根本沒有這些! 向群組長報告:nknuukyo根本沒有去進行上述程序。 nknuukyo擔任小組長執行上訴審的裁決,也是採不告不理、當任何其轄下各版的 被水桶的人,不服版主判決,因此在你的組務版發文「上訴(申訴)」或「檢舉」-- 然後被水桶者與被控告的版主各自在版上替自己辯護、然後nknuukyo做出判決。 然後各版主依照nknu判決的意旨(比如說減少水桶週數)「才能改判」!不是這樣嗎? 群組長也一定聽過這整個一套「提出」上訴以至於「經由上訴階段的『審理』、『宣判』 後」,小組長依法發交版主「改判」的流程! 但是這回我檢舉、申訴nknuukyo整個非法干涉經過的「事發過程」,nknuukyo有依照上述 合法流程嗎?沒有!因為依照流程,他已經無權「再次」舉舉「同一段落中的句子」! nknuukyo自己身為管理者,被我符合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意旨的法理質疑、否定了幾句 ,唉呀不得了,什麼程序正義都不管了,就是要「想辦法、管他合法辦法非法辦法」沒 判到最重的一個月就不罷休。 要「改判(就算如果要合法達到nknuukyo希望的「加重其刑」的目的的話)」, 哪是小組長(我前文舉例的上級法院法官)在沒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交待版主 (下級法院法官),在判決已經宣示出爐後,再說一次:沒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 叫版主改判更重! 以下10幾行是比喻,請大家想一想,若想省時間可以跳過: 就算這是一件發生在台北、台中、或台南的公然侮辱或誹謗案好了, 原告的檢察官/自訴人(指當初的檢舉人--不一定是「被害人」)或被告, 在判決宣示被告講的那三行話(其中已經包含了「自以為得計」、「食言」等等) 判7天有期徒刑後-- 原告、被告沒有任何一方上訴(身為被害人的上級法院法官, 因為自己涉及被害的上訴權,依法已經委由檢察官為之,所以自己完全沒有上訴身份, 除非請檢察官/檢舉人上訴至上級法院,也就是發文至宗教組務版) 這時--原判宣告後三天:上級法院法官跳出來告訴下級法院法官, 你「重新『加判』吧!我請求你判被告一個月有期徒刑,不過如果被告向我道歉, 我願意既往不咎呢!」 下級法院法官說好,於是原判決宣示後三天,「第二次(好,姑且先說是)『加判』-- 下級法院法官到法院公佈欄(比喻佛法版看板上)把原本判決書下方加註: 「依照上級法院法官交待,改判一個月有期徒刑」! 這根本是違法判決,可由當事人進行合法上訴後經上訴審法官(亦即群組長,同時不是指 那個舉例的院外指揮的上級法院瞎法官)廢棄此一違法判決。 ps.nknuukyo「自以為」的他是「另外找標的」檢舉,我上方已經寫了,是他腦補。 他找的「『同一』標的其他』標的」,這有檢證標準 版主原判決公告所示的「違規事實」範圍的審理,已經揭示了,請群組長一覽即知-- 不是靠nknuukyo單純的噴口水說「是『另一個』標的就真的是另一個」。 ~~~~~ nknuukyo一直胡說實體法理與程序法理,真是夠了。加判咧? ps.再者,nknuukyo聲稱道歉後就讓其「開恩」請版主yaqqq解桶本人-- 依照大法官解釋與法院判決(都先還不想拿學者闡述咧),你身為管理者搞成這樣拖延, 當初又寫得不清不楚,我的質疑句子本來就合法,無須道歉。 依照司法實務,法理上當nknuukyo辭職、沒有管理之職時,才是用到他那套 不知司法實務、純粹半桶水關於公然侮辱誹謗或舉證責任的某部份認知。 身為管理者需忍受較高的被批評的義務,nknu都不知此基本公民素養該知的法理: 你連大法官解釋、學者闡述、跟法院實務都不看,把掌握施政權力的自己,還當成 一般版民一樣認為批評你管理事務的人要「仔細」舉證、要先寫信給nknu確認。 沒有這個必要好嗎~沒寫信給你確認,我疏忽(就算退幾百步而言,假設我)講錯 也不違法。法官說的你有沒有看呢?萬一你看不懂判決書文字就說一聲。 對身為管理者的你的管理措施不知拖到猴年馬月的初步觀察後現象大法官與法官見解 已指出,我當初監督管理者之用的質疑「事前無需向你確認事後連跟你道歉都不必要」 ,因為版民我當初就有權依據初步觀察後的現象發文批評組務事項就算失察也無妨 ;我在實體法上並不違法、因此也就實體上並不違反宣稱一切依法院、法律為準的版規。 而版主原先判決所列犯規事實範圍,也就是上方列的整個三行話,這三行話在程序法上, 屬於同一案件、同一標的的範圍,已經經由版主的原審判決公告證明了,不得重複檢舉 換言之nknuukyo在程序上自己腦補個「不同部份喔,可以加判」,來誤導群組組長。 nknu自己不懂這方面的實體與程序的各自法理,就應多用功看一下書,不要自己自以為是 「自認為自己多麼合法」,亂套用根本跟其濫權行為無關的法律名詞。 nknuukyo聲稱的是「加判」真的屬於「加判」?請別扛著法律名詞自己講自己的。 : : 可見這兩人的腦中並沒有法治上的程序正義觀念、只活在人治專制思維下 : : 的思維自以為是。 : : 小組長的毫無程序上的法源依據的程序外的非法建議,yaqqq照做得很順, : : 反正本人到組務板申訴,也將被立場一樣的nknuukyo駁回,此案在組務版 : : 已無實益,而應直接訴諸群組版。因為這種非法改判,就是組務版小組長 : : 非法要求yaqqq這麼做的啊。 --

11/19 17:43, 5年前 , 1F
nknuukyo每寫一次法理就常錯一次法理 這樣我教不完~
11/19 17:43, 1F

11/19 17:44, 5年前 , 2F
真是麻煩~nknuukyo自己是法律背景嗎?顯然不是~
11/19 17:44, 2F

11/19 17:45, 5年前 , 3F
nknuukyo的錯誤觀念就算是去問到的 大家也要留意:
11/19 17:45, 3F

11/19 17:46, 5年前 , 4F
nknuukyo有抓到重點去問嗎?比如說:一般人批評一般人
11/19 17:46, 4F

11/19 17:47, 5年前 , 5F
的舉證 以及大法官解釋等等就被統治者批評統治者的
11/19 17:47, 5F

11/19 17:48, 5年前 , 6F
舉證 根本不一樣!坊間去諮詢的發問者自己沒抓重點問
11/19 17:48, 6F

11/19 17:48, 5年前 , 7F
那些被諮詢的人哪知全貌 結果講成其他結果也不意外
11/19 17:48, 7F

11/19 17:53, 5年前 , 8F
以及 nknuukyo有報告說版主將三行都寫在判決公告了
11/19 17:53, 8F

11/19 17:54, 5年前 , 9F
嗎?只要有報告 任何法律人都會同意這是同一案件不可
11/19 17:54, 9F

11/19 17:54, 5年前 , 10F
加判~除非nknuukyo報告事實時東省西略 讓被諮詢者在
11/19 17:54, 10F

11/19 17:54, 5年前 , 11F
誤會事實的情況下就無法做出正確答覆~
11/19 17:54, 11F
※ 編輯: CassSunstein (101.137.201.180), 11/21/2018 18: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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